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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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8.03
•【文号】环办水体函[2016]1451号
•【施行日期】2016.08.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关于《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有
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水体函[2016]1451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有关问题的请示》(冀环科函〔2016〕593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中规定的焦化废水污染物中氰化物排放浓度限值,是指《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484-2009)中规定的易释放氰化物的排放浓度限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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