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支出如何作账问题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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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支出如何作账问题收集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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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支出如何作账问题收集
6411 利息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吸收的各种存款〔单位存款、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产生的利息支出。
二、本科目可按利息支出工程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摊余本钱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吸收存款——利息调整〞等科目。
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一\问:我公司是湖南某集团公司下属的房地产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目前共有以下几笔借款:2021年1月,由集团公司担保,我公司向银行借入1年期贷款5000万元,借款利率为5.31%。
2021年1月,我公司向某贸易公司借款1000万元,期限为2年,借款利率为12%,我公司与该贸易公司无关联关系。
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7.56%。
2007年1月向我集团公司下属的物业管理公司借入一笔3年期借款3000万元,年利率为10%,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6.3%,其物业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007年1月向集团公司借入4000万元,并约定集团公司支付给银行的利息全部由我公司承当。
集团公司向银行贷款年限为3年,年利率6.3%,按年支付利息。
我公司已把利息费用划入集团公司。
我公司于2021年1月以10%的年利率向职工集资,按年支付利息。
本年度兑付了集资款3000万元的利息300万元,为了减轻个人负担,股东会讨论决定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支付。
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7.47%。
我公司全年利息支出共计
5000×5.31%+1000×12%+3000×10%+4000×6.3%+3000×10%=265 .5+120+300+252+300=1237.5〔万元〕。
利息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财务费用。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即,我们公司利息支出如何申报呢?
———湖南省某房地产公司罗宇
答: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利息主要表达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财务费用〞、?本钱费用明细表?〔附表二〕中的“财务费用〞,?纳税调整工程明细表?〔附表三〕中的“利息支出〞。
“利息支出〞需填列4项: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
下面逐项分析案例中利息如何填列。
向金融企业借款
由集团公司担保公司向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5000×5.31%=265.5〔万元〕可以税前扣除。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公司向贸易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1000×12%=120万元只能局部扣除。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局部,准予扣除。
准予扣除的利息为1000×7.56%=75.6万元,超过局部120-75.6=44.4万元应做纳税调整。
向关联方借款
公司向集团公司下属的物业管理公司借款属于向关
联方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
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21号〕,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
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局部,准予扣除,超过的局部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那么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此外,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为房地产公司的实际税负25%高于关联方物业管理公司的15%,考虑到关联方借款的特殊性,向物业管理公司借款不完全符合独立交易原那么。
根据实施条例,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
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局部准予扣除。
可知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利息只能按6.3%计算局部允许扣除。
在借款金额方面,由于借款不完全符合独立交易原那么,房地产公司不能税前扣除全部借款金额相应的利息。
房地产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借款金额为注册资本〔此处假设注册资本等于权益性投资〕的2倍,即为4000万元,相应的税法上允许扣除的借款利息为252万元〔4000×6.3%〕,即比例内债权性投资的利息252万元支出准予税前扣除,超过局部的利息支出48万元〔3000×10%-252〕须做纳税调整。
向关联方借款
公司向集团公司下属的物业管理公司借款属于向关联方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21]121号〕,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局部,准予扣除,超过的局部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那么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此外,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为房地产公司的实际税负25%高于关联方物业管理公司的15%,考虑到关联方借款的特殊性,向物业管理公司借款不完全符合独立交易原那么。
根据实施条例,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局部准予扣除。
可知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利息只能按6.3%计算局部允许扣除。
在借款金额方面,由于借款不完全符合独立交易原那么,房地产公司不能税前扣除全部借款金额相应的利息。
房地产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借款金额为注册资本〔此处假设注册资本等于权益性投资〕的2倍,即为4000万元,相应的税法上允许扣除的借款利息为252万元〔4000×6.3%〕,即比例内债权性投资的利息252万元支出准予税前扣除,超过局部的利息支出48万元〔3000×10%-252〕须做纳税调整。
二\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收政策解读
借款利息支出是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必然会发生的一项支出,但同于企业借款对象的不同,企业借款用途的多样性,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如何列支?也就成了企业必须要面对问题。
为此,税法对此作了比拟详细的规定。
一、借款的对象
根据借款的对象,分为向金融机构借款、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和企业内部职工集资借款三种,税法对利息的扣除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工程,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本钱、费用和损失。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局部,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假设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关于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的处理问题: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但凡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局部,允许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其超过的局部,不准予扣除。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集资要经过批准。
另外,对纳税人之间互相拆借的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规定,纳税人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
其利息支出的扣除标准按照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对金融机构进行了界定: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十条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所称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所称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包括向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
纳税人除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
二、不同用途借款利息的扣除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三条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当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
(一)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二)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三)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四)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
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本钱;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
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本钱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第三十五条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本钱。
三、有关企业借款利息列支的特殊规定
为防止关联企业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利润进行避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对关联企业利息税前扣除方法作了特殊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局部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同时对以下特殊情况作了特别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
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因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局部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局部,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四、对对外投资借款利息列支的规定
对对外投资而借入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经历了两个阶段:2003年1月1日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本钱,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这一条政策后来进行了调整,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
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一条执行:关于企业投资的借款费用,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本钱。
五、对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可列支利息标准进行的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局部,准予扣除。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六、与之相关的银行对逾期还款加收罚息列支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假设干业务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关于逾期还款加收罚息处理问题: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
•三\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但是应注意利息不宜过高,不得将利息事先扣除,也不得计算复利。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假设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
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局部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
定的限度时,超出局部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支出如何作纳税调整
发布日期:2021-2-19 15:44:46 阅读次数:30 文章中国税务报:杜高永,龚厚平为扩大经营规模,2021年一家大型工业制造企业向甲、乙、丙、丁4个非金融企业关联方借款修建厂房。
具体借款情况为:向甲借款1000万元,利率为6%,付利息60万元;向乙公司借款2000万元,利率为7%,付利息140万元;向丙公司借款3000万元,利率为5%,付利息为150万元;向丁借款5000万元,利率为8%,付利息40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6%。
2021年该企业支付给4家关联方借款利息共计750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那么?的规定,300万元计入财务费用,450万元计入在建工程。
该企业向4家关联方借款交易中,只有向丁企业借款符合?特别纳税调整实施方法〔试行〕?〔国税发〔2021〕2号〕规定的独立交易原那么规定,其他3家不能提供资料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那么。
此外,该企业和甲、乙、丙、丁4家企业的适用税率分别是25%、25%、24%、15%和15%。
近日,该企业询问,2021年支付的关联方利息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如果该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将不能作为扣除工程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扣除。
那么,利息支出的规定标准依据是什么?企业又该如何计算这个“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呢?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方法〔试行〕?〔国税发〔2021〕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其中,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21号〕规定的比例。
该方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
该方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符合独立交易原那么。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的具体计算步骤可分如下四步:
第一步:计算暂时性不能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
1.支付全部关联方利息:60+140+150+400=750〔万元〕。
2.关联方借款总金额为:1000+2000+3000+5000=11000〔万元〕。
3.暂时不能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750×〔1-2÷〔11000÷2000〕〕=477.27〔万元〕。
根据财税〔2021〕12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非金融企业为2∶1,该企业适用的标准比例为2。
第二步:将暂时性不能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在各关联方之间分配。
1.支付甲企业利息应分配比例为:60÷750×100%=8%。
2.支付甲企业利息应分配的金额为:477.27×8%=38.18〔万元〕。
同样计算出乙、丙和丁应分配的利息金额分别为89.11万元、95.45万元和254.53万元。
第三步:根据关联方之间的实际税负率和关联方借款交易的独立性,判断上述暂时性不可扣除利息中永久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
1.甲企业税负率和该企业的税负率相同,不存在因超比例发生的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
2.乙企业税负率低于该企业税负率,且该借款不能提供资料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那么,乙公司分配出的暂时性不可扣除关联方利息支出89.11万元,就是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
3.丙企业的情况和乙类似,丙公司分配出的暂时性不可扣除关联方利息支出95.45万元,就是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
4.丁企业税负率低于该企业税负率,但符合独立交易原那么,不存在因超比例发生的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
通过第三步计算出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为:89.11+95.45=184.56〔万元〕。
第四步:将上述非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利息中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局部进行调整,剔除此局部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利息。
1.向甲企业借款产生的关联方利息,因借款利率等于银行贷款利率,全部可以扣除。
2.向乙企业借款产生的关联方借款利息140万元,剔除第三步分摊出的89.11万元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后,剩余局部50.89万元〔140-89.11〕,因贷款利率7%超过银行利率6%,须调增金额7.27万元〔50.89÷7%×〔7%-6%〕〕。
3.向丙企业借款产生的关联方借款利息150万元,剔除第三步分摊出的95.45万元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后,剩余局部5
4.55万元〔150-9
5.45〕,因贷款利率5%低于银行利率6%,无须调增。
4.向丁企业借款产生的关联方借款利息,不存在因超比例发生的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全部关联方借款利息400万元,因借款利率8%超过银行贷款利率6%,须调增金额100万元〔400÷8%×〔8%-6%〕〕。
通过第四步,将关联方借款利率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局部计算纳税,该企业须调增金额107.27万元〔7.27+100〕。
综上所述,通过第三步与第四步计算,该企业共产生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291.83万元〔184.56+107.27〕。
如此,该企业在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应将上述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利息在费用化与资本化之间分摊。
1.费用化不可扣除的金额为291.83×300÷750=116.73〔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21〕101号〕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21〕1081号〕规定可知:利息支出账载金额为300万元,税收金额为183.27万元〔300-116.73〕,纳税调增金额为116.73万元。
2.资本化不可扣除的金额为291.83-116.73=175.10〔万元〕,该企业在备查簿中登记此金额,在建工程的计税根底〔利息支出〕金额为450-175.10=274.90万元,将来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后,企业须对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根底不同产生的永久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