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县认定申报命名实施办法
2023年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操作手册

2023年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操作手册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对生态环境的日益关注,森林城市建设成为了各地政府和人民的共同追求。
为了全面评价和监测各地森林城市的建设情况,国家自然资源部制定了《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操作手册》,用于指导各地森林城市的评价工作。
二、评价指标体系1. 森林覆盖率森林覆盖率是衡量一个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
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操作手册规定,森林覆盖率达到30以上的城市可以被评为国家森林城市。
2. 绿地覆盖率绿地覆盖率是城市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评价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操作手册规定,绿地覆盖率达到40以上的城市可以被评为国家森林城市。
3. 空气质量空气质量是城市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人民裙众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
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操作手册规定,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城市可以被评为国家森林城市。
4. 生态建设生态建设是评价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操作手册规定,城市生态建设项目的数量、质量和覆盖面积都应达到一定的要求,才能被评为国家森林城市。
5. 管理水平城市的生态环境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着城市生态环境的质量。
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操作手册规定,城市应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保障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三、评价流程1. 提报资料申报评定国家森林城市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名称、行政区划、人口规模、森林覆盖率、绿地覆盖率、空气质量、生态建设项目情况、生态环境管理措施等。
2. 实地考察国家自然资源部组织专家对申报评定国家森林城市的城市进行实地考察,全面了解城市的森林覆盖情况、绿地建设情况、空气质量状况、生态建设项目情况以及生态环境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
3. 评审认定由国家自然资源部组织专家对申报评定国家森林城市的城市进行评审认定,对符合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操作手册要求的城市进行认定。
4. 公示公告国家自然资源部对认定的国家森林城市进行公示公告,向社会公众公布认定情况。
云南省森林城市、县城、城镇申报与评选考核办法(续)

制定严格控制大树移植的制度或管理措施 ,并落实 良好 ; 4
二
、
大树移植管控
②近 三年, 城 乡绿化建设中未 曾发生大规模 ( 群植 1 0株 以 上 )移植大树 ( 胸径 2 0 c m 以上 的落 叶乔木 、胸径在 1 5 c m 以上的常绿 乔木 以及高度超过 6 m 的针 叶树 ) 森林植被得到有效保护 近三年无重大破坏林地 、湿地及
河道 、渠道 、堤 防 、骨 干道 路等 宜林 地段 林木 绿化 率达 到 9 O
( %)
1 4
水系廊道林木绿化 牢
( %)
术
以上 ,单侧乔木绿化带原则上 2 行 以上;水体沿岸注重 自
然生态 保护 ,在 不影 响行 洪安全 的前 提 下 ,采 用近 自然 的水 岸绿化 模式
,
1
乡土树种使用
出
县城绿化植物 以乡土树种为主 ,乡土树种数量 占县城绿化 树种使用数量 的
7 5 % 以上
2
森林 自然度
: l :
森林质量不断提高 ,森林植物群落演替 自然 ,其 自然度应 不低于
0 . 5
3
树种丰 富度
术
县城绿化树种丰富多样 ,建成区单个树种 的栽植数量不超 过树木总数量 的
9
率 ( %)
森 林
木
≥2 5 %
网 络
1 0
建成区地 面停车场乔 木树 冠覆盖 率
( %)
建成区近 二年 新建地商停车场乔术树冠覆盖率 ≥3 O % 水源地森林植被保护 完好 , 功能完 善, 森林覆盖率达到 7 0 %
l 1
水源地森林植被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认定工作的可操作性,推进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工作,依据国家标准《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以下简称“规范”)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照《规范》中表B.1(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分细则表,以下简称“评分表”)评分时,要遵循分类指导、客观公平、便于比较、操作性强等原则,确保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认定工作科学规范。
第三条评分资料以最新数据为依据,连续数据需提供3年以上监测数据。
评分资料来源主要为示范区提供的技术报告和书面证明,需监测的定量化数据以示范区所属部门的上一级监测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第四条根据《规范》,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可分为山地型、森林型、草原型、湿地型、海洋型、沙漠戈壁型和人文生态型等七种类型,评分时应充分考虑各类示范区生态系统特点,按本实施细则第五至十三条处理评价项目无项情况。
第五条山地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山地环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
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天然湖泊”、“水库”、“暗河”、“泉水”、“森林”、“溶洞”、“岩洞”,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
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其中得分率等于某指标实际得分除以其满分值(下同)。
第六条森林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森林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
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山地”、“天然湖泊”、“水库”、“暗河”、“泉水”、“岩石与岩洞”,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各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进步,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旅游是指以吸收自然和文化知识为取向,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将生态环境保护与公众教育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的旅游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经国家旅游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联合批准开展生态旅游活动,并具有明确地域界限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申请建设示范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示范区的建设坚持国家引导、地方为主、多方参与,坚持景观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优先,资源永续利用与示范区经济协调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与旅游活动有机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审批与验收第五条国家旅游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联合负责示范区的组织申报、审批与验收。
第六条申请设立示范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1.示范区设立的申报文件。
示范区设立申请书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告。
凡申报示范区,须划定明确区域,经省旅游局、环保局、计委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向国家旅游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提交申办文件。
2.规划文件。
凡申报示范区,须有省级旅游主管部门主持评审,环保、计委审核通过的示范区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和评审意见。
规划要求特色鲜明,建设项目符合现代旅游者的需求,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且符合国家有关生态环境自然景观资源、历史文化遗产等保护规定,生态环境质量较好。
在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的,生态旅游区建设规划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要求。
3.项目建设文件。
基础设施建设概况和已批准的项目建设情况;经营设施建设概况和已批准的项目建设情况;示范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受损生态系统的恢复和重建报告书及审批文件;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
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认定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的通知-农企发[2012]9号
![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认定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的通知-农企发[201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12e15fdf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b5.png)
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认定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认定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的通知(农企发〔2012〕9号)根据《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农企发[2010]2号)要求,2012年,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继续开展了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活动。
通过基层单位申报、地方主管部门审核、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决定认定北京市密云县等41县(市、区)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北京市朝阳区蟹岛绿色生态农庄等100家单位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以下简称示范点),现予以公布。
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对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拓展农业功能,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推进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休闲消费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示范县和示范点创建活动,是促进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地休闲农业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县、示范点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加大宣传推介,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推动示范县、示范点发展壮大。
获得认定的示范县、示范点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强化示范带动,带动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1.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名单2.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名单农业部国家旅游局2012年12月11日附件1: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名单北京市密云县天津市西青区河北省迁西县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吉林省临江市、敦化市黑龙江省友谊县上海市金山区江苏省高淳县、徐州市铜山区浙江省仙居县、长兴县安徽省石台县、岳西县福建省上杭县江西省安义县山东省东平县、沂水县河南省嵩县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罗田县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通道县、桃江县广东省和平县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重庆市南川区四川省长宁县、绵竹市贵州省丹寨县云南省大理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陕西省宝鸡市休闲农业示范区甘肃省金塔县青海省大通县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宁波市余姚市附件2: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名单北京市朝阳区蟹岛绿色生态农庄房山区霞云岭乡四马台村怀柔区杨宋鹿世界主题园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管委会太平镇崔庄村武清区下朱庄街君利现代农业示范园滨海新区汉沽管委会陆强农家院庄园河北省张北生态人农业科技园区迁安市白羊峪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区唐县秀水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农业观光园保定昌利农业旅游示范园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皇城生态农业区太原市小店区华辰农耕园吕梁市柳林县昌盛农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弘坤蒙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休闲庄园乌海金沙湾生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观光园包头市青鸟养生庄园丹东市宽甸县长甸镇河口村沈阳市沈北新区紫烟薰衣草庄园绥中县洪家村滨海渔家乐旅游度假区吉林省吉林市圣鑫庄园休闲旅游农业度假观光园区和龙市金达莱朝鲜族民俗村大安市嫩江旅游度假村黑龙江省北大荒闫家岗国际温泉旅游度假区佳木斯市敖其赫哲新村大庆市杜尔伯特县银沙湾景区上海市上海沥江农家园上海东方假日田园上海奉贤新农园江苏省宜兴市兴望农业休闲文化园盐城市丰收大地生态园常州金坛市久红农业生态观光园句容市九龙山庄浙江省杭州明朗休闲农庄龙泉金观音白天鹅观光农业园区湖州荻港渔庄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浙江在水一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观光园安徽省阜阳生态乐园桐城市嬉子湖生态旅游有限公司观光园利辛县印象江南生态农业风景区沙县马岩生态休闲山庄城厢区九龙谷生态风情园福州春伦茶业生态观光园江西省赣州市五龙客家风情园新余市鑫海休闲农庄萍乡市毛家湾文化村山东省山东济宁南阳湖农场宁阳县葛石镇莒南县涝坡镇休闲农业集中区河南省永城市芒砀山休闲旅游景区信阳黄淮大丰收生态农业旅游观光园驻马店友利实业有限公司休闲农业观光园济源市思礼镇休闲农业旅游观光园湖北省神农架木鱼镇青天袍民俗山庄通山县九宫山生态农业观光园湖南省湘乡市茅浒水乡度假村邵阳市隆回县九龙生态休闲农庄株洲市云龙区云田村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花乡乡村旅游区广东省热龙温泉度假村广东永乐绿色生态农庄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现代农业技术展示中心广西桂林茶叶科学研究所茶叶科技园宜州市刘三姐乡流河社区马山塘屯海南省三亚南天生态大观园三亚兰花世界保亭呀诺达重庆市巴南区云篆山生态观光农业园潼南县旺龙湖高效农业大观苑万盛经开区重庆黑山八角小城江津区石门生态农业观光园四川省阿坝州汶川大禹生态农业循环经济示范园泸州市华阳现代农业休闲观光园自贡市贡井区建设镇固胜村达州市开江县眷虹居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观光园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万峰林泉汇休闲农业观光园遵义市凤冈县益池园大鲵乡村旅游示范点六盘水市水城县百车河现代高效农业生态园白云蓬来仙界贵州现代农业展示区云南省云南太阳魂酒业有限公司休闲庄园昆明锦庄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宾川高原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观光园腾冲县高黎贡山生态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观光园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工布江达县错高乡结布村拉萨市堆龙德庆县东嘎镇桑木村陕西省杨凌秦岭山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示范园西安曲江农业博览园陕西阳光雨露现代农业旅游观光示范园三原县金源山庄甘肃省临洮县八里镇王家大庄农家乐庆阳市庆城县农耕文化产业园青海省湟中县安福设施农业休闲观光园桃盛源休闲度假园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红柳湾山庄吴忠市利通区扁担沟林枫生态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刀郎部落博湖县西海渔村休闲农业园克拉玛依市荒漠绿洲生态园大连市庄河市台湾风情天一休闲庄园青岛市山色(shui)峪樱桃专业合作社厦门市集美区仙灵旗休闲农庄——结束——。
国家森林城市称号批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森林城市称号批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林业局•【公布日期】2016.08.2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森林城市称号批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森林城市称号批准,着力开展森林城市建设,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森林城市称号的批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森林城市,是在城市行政管辖范围内已形成以森林和树木为主体,具备稳定健康的城市森林生态系统,经国家林业局依照规定的指标进行评审合格后,按照有关程序予以批准的城市。
第三条国家森林城市称号的批准,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林业局鼓励和支持开展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活动,在理念推广、技术应用、规划编制、业务培训等方面给予指导。
第四条申请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将创建启动以及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等情况,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认为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名单、启动情况和总体规划编制情况等有关材料报送国家林业局;认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人民政府。
国家林业局认为具备创建条件的,应当列入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城市名录,予以备案,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不具备创建条件的,不予备案,并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通知申请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人民政府。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应当加强对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列入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城市名录2年以上并且创建城市的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实施2年以上的,可以由创建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国家森林城市称号批准的申请。
第七条申请国家森林城市称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国家森林城市称号的申请函;(二)申请城市的创建工作报告;(三)申请城市的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实施情况报告;(四)申请城市的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自查报告;(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创建城市的评估报告;(六)国家林业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家森林乡村评价认定办法试行

国家森林乡村评价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乡村绿化美化行动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规范开展国家森林乡村评价认定工作,扎实推进森林乡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乡村是指乡村自然生态风貌保存完好,乡土田园特色突出,森林氛围浓郁,森林功能效益显著,涉林产业发展良好,人居环境整洁,保护管理有效的生态宜居乡村。
国家森林乡村是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指导各地,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通过综合评价,将乡村绿化美化达到评价标准的乡村(以行政村为对象)认定为国家森林乡村。
第三条开展国家森林乡村评价认定,应当坚持方法简便易行、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客观公正。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国家森林乡村评价指标》(见附表1),确定评价内容、评价指标及标准、评价认定程序;指导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展国家森林乡村评价认定工作;审查各省提报拟认定为国家森林乡村的名单;公布国家森林乡村评价认定结果。
第五条各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以本办法为依据,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评价认定具体程序以及需要的相关文字、照片、视频等材料要求;依据本省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国家森林乡村评价认定工作;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报拟认定为国家森林乡村的名单及评价认定工作报告。
第二章评价内容与指标第六条本办法主要对各行政村的乡村自然生态风貌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森林绿地建设、森林质量效益、乡村绿化管护、乡村生态文化等六个方面的成效进行综合评价。
(一)乡村自然生态风貌保护。
全面保护乡村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村庄原有地形地貌、自然景观、护村林、风水林、古树名木、小微湿地等自然生境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
古村落、古民居、古建筑等人文历史遗迹保护完整,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协调统一。
采用村庄风貌原真性、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景观保护、人文历史遗迹保护等4项指标进行评价。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域旅游的部署安排,不断深化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旅游业转型升级,大力促进旅游优质发展,切实加强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工作的管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导则》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示范区是指将一定行政区划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统一规划布局,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公共服务,推进融合发展,提升服务品质,实施整体营销,具有较强示范作用,发展经验具备复制推广价值,且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区域。
第三条示范区聚焦旅游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以旅游发展全域化、旅游供给品质化、旅游治理规范化和旅游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坚持改革创新,强化统筹推进,突出创建特色,充分发挥旅游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独特优势,不断提高旅游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工作,遵循“注重实效、突出示范,严格标准、统一认定,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通过竞争性选拔择优认定。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第五条文化和旅游部统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以下简称创建单位)的验收、审核、认定、复核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县级和地级创建单位的验收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各级创建单位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创建、申请验收,及时做好总结、整改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验收第八条文化和旅游部制定《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基本项目总分1000分,创新项目加分200分,共计1200分。
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初审验收的最低得分为1000分。
如何申报国家森林乡村

如何申报国家森林乡村一、什么是国家森林乡村森林乡村是指乡村自然生态风貌保存完好,乡土田园特色突出,森林氛围浓郁,森林功能效益显著,涉林产业发展良好,人居环境整洁,保护管理有效的生态宜居乡村。
国家森林乡村是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指导各地,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通过综合评价,将乡村绿化美化达到评价标准的乡村(以行政村为对象)认定为国家森林乡村。
二、评价体系《国家级森林乡村评价指标体系》要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为总要求,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体现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体现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以创建国家级森林乡村为抓手,与现行相关规划、创建活动相衔接,构建合理的指标体系,确保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导带动乡村绿化美化,加快推进宁静、和谐、美丽乡村建设,为乡村振兴战略贡献林业力量。
三、建设目的1、为乡村群众和游客提供休闲、健身、游憩活动的公共区域。
过乡村森林公园建设,在村庄、集镇周边以森林植物景观为核心,依托一定面积森林资源,因地制宜,打造小而特、小而美的乡村休闲游憩区。
2、为发展乡村森林旅游等提供新平台。
通过科学规划建设,整合乡村森林公园周边资源,挖掘其休闲、游览、体验价值,吸引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打造乡村森林旅游业新亮点。
3、为传播生态文化知识、展示乡风文明提供场所。
通过乡村森林公园的文化长廊等建设,宣传党的政策、传播生态文化知识,集中展示乡村的名人佚事、文化历史,展示乡风文明。
4、为保护森林资源提供模式。
通过乡村森林公园建设,充分利用乡村风景林、荒废地、闲置地,推进森林绿化、美化、彩化、珍贵化建设,进一步保护古树名木、乡村景观和森林资源,改善乡村的人居环境和整体风貌。
四、建设理念1、尊重自然森林乡村建设尊重乡村的现状,设计结合自然,遵循自然式、地域性、保护性、补偿性的生态设计理念。
在景观改造中,尊重地区传统文化和乡土知识,利用乡土植物,保护和节约自然资本;尊重人类社会与自然和谐统一;尊重和维护生物多样性。
国家森林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国家森林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森林城市申报与考核管理,促进城市森林建设科学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创建办法创建国家森林城市需向国家林业局申报,取得国家林业局创森办(设在宣传办公室)批复后,组织开展创建活动.(一)申报范围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地级城市。
(二)申报条件申报城市的城市森林建设各项指标须达到或接近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要求,其中:1、天然水面(湿地)面积超过市域面积20%以上的城市,扣除水面(湿地)面积计算森林覆盖率;2、直辖市考察范围以城市建成区为主;3、申报城市所在省、自治区已开展省级森林城市创建活动的,需获得省级森林城市称号。
(三)申报程序1、申报城市向所在省、自治区林业厅(局)提出创建申请;2、申报城市所在省、自治区林业厅(局)对申报城市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向国家林业局提出推荐申请报告;3、申办中国城市森林论坛的城市需向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由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家林业局申报;4、直辖市直接向国家林业局申报。
(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通过书面和网上两种方式同时上报,具体包括:1、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2、申报城市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3、申报城市开展城市森林建设的工作报告。
(五)申报批复国家林业局创森办对申报城市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派工作组全面了解申报城市的创建条件和工作基础,综合各方面情况后,正式向申报城市回复是否同意创建。
二、申报考核办法国家林业局创森办负责国家森林城市的考核和复查工作。
(一)申请条件创建城市申报时间和实施森林城市建设规划超过一年以上,且城市森林建设各项指标基本达到要求,向国家林业局创森办提出考核申请。
(二)申请材料1、开展国家森林城市创建的工作报告;2、对照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要求的组织领导、管理制度、森林建设三个方面的逐项自查报告;3、城市森林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的说明;4、反映近期城市森林覆盖率的卫星遥感分析数据;5、反映创建工作的图片介绍及不超过20分钟的影像资料。
首批“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发布,完整名单点进来!

首批“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发布,完整名单点进来!
9月25日,2017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县授牌仪式在上海世博展览馆举行。
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县命名工作于2015年启动,2015年命名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县9家,2016年命名36家,2017年国家林业局出台《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县申报命名管理办法》,命名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10家、示范县33家。
小编现为您送上完整名单,看看你的家乡在不在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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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国森林旅游节”开幕式现场
2017年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县名单
北京延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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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壶关县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赤峰市喀喇沁旗辽宁北票市、抚顺县
吉林临江市、敦化市
黑龙江方正县
江苏常熟市、宜兴市
浙江丽水市、磐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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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始兴县、阳山县
广西贺州市、金秀瑶族自治县
海南陵水黎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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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森工山河屯林业局、柴河林业局
内蒙古森工根河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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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国家林业局森林旅游管理办公室、贵州热点。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造发[201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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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造发〔2013〕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加快推进珍贵树种培育,充分发挥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的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调动各地发展珍贵树种的积极性,增加珍贵树种资源,提高森林质量,我局制定了《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各地认真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积极申报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指导已批复的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做好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建设工作。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局造林绿化管理司联系。
国家林业局2013年2月25日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珍贵树种培育,充分发挥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的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调动各地发展珍贵树种的积极性,增加珍贵树种资源,提高森林质量,依据造林绿化、森林资源管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
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市(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县为按行政区划确定的县(旗)、县级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地级市所辖区,重点国有林区林业局以及县处级国有林场。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珍贵树种是《中国主要栽培珍贵树种参考名录》(办造字〔2008〕30号)中的树种。
第五条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是指地方政府高度重视,珍贵树种培育业绩突出,达到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申报条件(见附录1),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报确定,具有推广示范价值的先进典型。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全国林业信息化示范市、示范县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全国林业信息化示范市、示范县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全国林业信息化示范市、示范县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年)各市、州、直管市林业局,神农架林区林管局:为贯彻落实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和第二届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全面加快林业信息化建设步伐,大力提升现代林业科学发展管理水平,国家林业局决定开展全国林业信息化示范市、示范县建设工作。
现将我省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地对照《全国林业信息化示范市主要指标》(附件1)和《全国林业信息化示范县主要指标》(附件2)进行认真研究,符合指标条件的市、县可填写《全国林业信息化示范市申请表》(附件3)和《全国林业信息化示范县申请表》(附件4),并提交3000字左右的书面报告。
各单位请于2012年7月10日前,将示范市、示范县申报材料一并报省林业厅信息办。
二、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要求,我厅将对各地申报示范市、示范县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考评,从中确定2个市、3个县向国家林业局进行推荐。
三、对确定为全国林业信息化示范市、示范县的单位,国家林业局将在林业信息化建设政策、技术方面给于适当倾斜,我厅将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要求给予重点支持。
联系人:省林业厅信息办陈振联系电话:************附件:1.全国林业信息化示范市主要指标2.全国林业信息化示范县主要指标3.全国林业信息化示范市申请表4.全国林业信息化示范县申请表附件1全国林业信息化示范市主要指标一、有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队伍成立有本市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林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市的林业信息化工作。
建立有独立的林业信息化建设管理机构,并配备有不少于3人的专职工作人员。
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县申报命名管理办法

附件2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县申报命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森林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森林旅游全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0号)精神,《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快发展森林旅游的意见》(林场发〔2011〕249号)以及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旅游发展和林业示范园区命名管理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县”,是指具备良好的森林风景资源,在森林旅游发展中取得了显著成绩,对各地森林旅游发展具有重要示范意义的地市级行政区、县区级行政区(含森工林业局)。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县”的命名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国家林业局森林旅游管理办公室)承担,简称“场圃总站”(“森林旅游办”)。
第四条“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县”的命名和管理,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坚持优化布局、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森林风景资源优越。
地(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森林覆盖率不低于40%,县(区)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森林覆盖率不低于50%,森林风景资源类型多,生态环境良好。
内陆干旱地区适当放宽。
第六条具有一定数量和面积的森林旅游地。
申报“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的,区域内省级及以上森林旅游地数量不少于6处,且至少有2处国家级森林旅游地;申报“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县”的,区域内省级及以上森林旅游地数量不少于2处,且至少有1处国家级森林旅游地。
本办法所称“森林旅游地”,是指依托森林、湿地、荒漠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按规定程序设立,由林业主管部门指导、组织、监督并提供旅游服务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林业自然保护区、沙漠公园以及国有林场、野生动物园等。
“国家级森林旅游地”包括国家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沙漠公园以及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省级森林旅游地”包括省级森林公园、省级湿地公园以及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等。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0.25•【文号】林护发[2006]208号•【施行日期】2006.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6〕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2006年是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开创50周年。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不断迈向新的目标,达到更高的水平,为促进我国林业又快又好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我局决定在全国林业系统选择一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自然保护区,开展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全力推进示范自然保护区工作通过50年的发展和建设,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但是普遍存在建设质量不高、管理水平较低、功能不完善等问题。
通过组织开展示范自然保护区工作,将逐步探索和形成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典型模式,为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发挥指导和示范作用,全面促进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进一步推动自然保护区事业又快又好发展。
这项工作不仅是实施《全国林业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推进自然保护区事业发展,实现从重视自然保护区数量单一发展向规模、质量并重转变的需要;不仅是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家生态保护、生态安全、生态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二、突出重点,科学制定示范自然保护区实施方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全国林业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的原则要求,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生态和社会功能,借鉴国外的先进理念和经验,遵循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制定开展示范自然保护区工作的实施方案。
巫山被国家林业局授予“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县”

巫山被国家林业局授予“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县”
佚名
【期刊名称】《城市地理》
【年(卷),期】2017(0)10
【摘要】9月25日国家林业局在上海举办2017年中国森林旅游节,巫山从全国上百个区县中脱颖而出,被国家林业局正式授予“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县”称号。
巫山县现有林地面积322万亩,森林面积248万亩,森林覆盖率56%,森林蓄积总最达575万立方米,其中五里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昌湖国家湿地公园,小三峡国家森林公园,梨子坪市级森林公园等面积占全县幅员面积的37%,
【总页数】1页(P135-135)
【关键词】国家林业局;森林旅游;巫山县;示范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有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63
【相关文献】
1.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认定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的通知农企发[2013]6号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名单 [J],
2.国家林业局和国家旅游局签署森林旅游发展合作框架协议共同推动森林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 [J], 唐秀萍;张红梅
3.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J], ;;;
4.昌平区被国家林业局授予“全国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示范县”称号 [J], 无
5.巫山南川评为i“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县”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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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旅游示范区申请评定报告书---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分细则表

湖南省生态旅游示范区申请评定报告书申请区域名称申请单位推荐机构湖南省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定委员会目录一、生态旅游示范区推荐意见 (1)二、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定总分表 (2)三、生态旅游示范区申请报告 (3)(一)生态旅游示范区简况 (3)(二)生态旅游示范区申请 (7)(三)当地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定机构审核意见 (7)四、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标准 (8)五、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分细则 (23)六、游客意见表 (44)一、生态旅游示范区推荐意见(一)推荐意见(二)申报景区达标情况(由推荐单位填写)二、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定总分表注:该表由评定单位填写。
三、生态旅游示范区申请报告(一)申请区域简况(由申报单位填写)(二)生态旅游示范区申请(由申报单位填写)(三)当地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定机构审核意见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包括生态旅游示范区的规划、保护、建设、管理、服务、安全、营销、教育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旅游的各类以自然生态系统为主及与之共生的人文生态系统的区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 通用符号LB/T 007 绿色旅游饭店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其他标准涉及的专业术语见附录A。
3.1旅游资源tourism resource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文化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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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县”认定申报命名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森林旅游在建设生态林业、民生林业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县”的申报、命名和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县的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促进全国森林旅游的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县”,是指具备良好的森林旅游资源和区位条件,在森林旅游发展中取得了显著成绩,并在某些方面对于促进县域森林旅游发展具有重要示范意义的县级行政单位(包括县、县级市、市辖、国有森工林业局。
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旅游景区”,是指依托森林、湿地、荒漠及生物多样性资源,按规定程序设立,由林业部门指导、组织和监督,并向游客开放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林业自然保护区以及林业观光园、野生动物园、树木园、沙漠旅游区等各类景区的总称。
第四条“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县”的命名和管理,坚持合理布局、控制数量、保证质量、注重实效、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有关“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县”命名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森林旅游分会负责。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森林旅游资源基础良好。
行政区域范围内森林风景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良好,林业管辖面积和林业产值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处于中上水平。
第七条具有一定数量和面积的森林旅游景区。
森林旅游景区数量不少于2处,森林旅游景区的总面积不小于3000公顷,且至少有1处国家级森林旅游景区。
第八条政府高度重视,扶持力度大。
森林旅游工作得到县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森林旅游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组织领导、机构设置、政策指导、财政投入、部门合作等方面支持力度大。
第九条森林旅游景区具备良好的硬件、软件条件。
景区的可进入性强,基础服务设施完善,各旅游要素搭配合理;员工具备从业资质,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条森林旅游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森林旅游发展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处于领先位置,其国家级森林旅游景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在本地区乃至全国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一条具有较大的年游客接待量。
全县森林旅游景区每年接待的游客量达到较大规模,原则要求是:东部沿海省市(山东、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超过100万人次;西部五省区(甘
肃、宁夏、青海、新疆、西藏)超过30万人次;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超过60万人次。
第十二条森林旅游景区管理良好。
景区管理机构设立和运行、森林风景资源保护、林地管理、项目管理、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景区经营权流转、安全管理、治安管理等方面符合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要求,无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盗伐滥伐林木、违法占用征收林地案件及重大安全事故、欺诈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示范作用突出。
至少在以下1个方面拥有突出优势,对其他县域的森林旅游发展具有重要示范价值:
(一)在政府主导下形成了有利于森林旅游发展的新体制、新机制。
真正做到了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管理得力,经营灵活,多方共赢,森林旅游呈现出又好又快发展态势。
(二)在处理保护与利用、生态与产业的关系方面成效突出。
保护重点明确,保护措施得力,利用方式科学,真正实现了资源品位越来越高,环境质量越来越好,产业功能越来越强。
(三)森林旅游的经济带动功能强。
森林旅游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突出。
森林旅游成为本县的支柱产业,森林旅游创造的社会综合产值占县域国民生产总值的8%以上。
(四)森林旅游在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方面成效显著。
通过发展森林旅游,在餐饮住宿服务、物资运输、森林巡护、产品销售、纪念品生产等方面创造大量就业机会,并显著提高当地农民的收入水
平。
(五)森林旅游在保护和弘扬当地文化方面成效显著。
通过发展森林旅游,地方特色文化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和传承,并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
(六)森林旅游的公益服务功能突出。
森林旅游在改善当地居民精神文化生活中发挥突出作用,受益面宽。
(七)在森林旅游产品开发、品牌建设、市场营销等方面成效显著。
立足资源、区位、市场特点,开发多样化的森林旅游产品,宣传营销得力,品牌影响力大。
(八)其他。
在培养队伍、社区共享、横向联合、新技术应用等方面成效显著。
第十四条符合上述第六条至第十二条,且至少满足第十三条1个方面要求的县即具备申报“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县”的资格。
第三章初审
第十五条由申报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书,经地(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
第十六条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委托森林旅游分会负责受理各地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必要时商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七条经分会初审并经审核遴选后形成初步名单,由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秘书处出具初审意见提交评审组。
第四章评审
第十八条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秘书处负责从评审专家库中抽选7-11名(单数)专家组成评审组。
第十九条评审组独立进行评审,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秘书处有关人员可接受评审组必要的咨询。
第二十条评审专家如与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该专家在评审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五章公示
第二十一条评审组根据评审结果确定示范县入选名单,由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六章审批
第二十二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县名单,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国家林业局森林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由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核定并下发认定文件,颁发荣誉牌及证书一并作为该示范县的身份证明,有效期为三年。
名单将在相关媒体公布。
第七章管理
第二十三条获得命名的“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县”须在每年年底
前向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森林旅游分会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委托森林旅游分会对“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县”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县”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达不到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将撤销对其“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县”的命名。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负责解释,并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