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2020.10.14
•【字号】2020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20.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资源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资源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等规定,现对我市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和硫化氢气(以下简称油气资源)纳税人应及时归集各开采地当期油气资源产量,据以计算各开采地当期销售额,并按规定向开采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其中:
(一)开采地当期分税目销售额=纳税人当期分税目总销售额×(开采地当期
分税目产量/纳税人当期分税目总产量)
纳税人当期分税目总产量=∑各开采地当期分税目产量
开采地按照井口所在区(县)级行政区划确定。

开采地含硫量百分比可按照各区块平均含硫量确定。

(二)纳税人开采油气资源符合《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二款前三种情形减征资源税的,开采地当期资源税优惠项目销售额=开采地当期原油或天然气销售额×(开采地当期优惠项目产量/开采地当期原油或天然气产量)
(三)纳税人应当于每季度终了之日起20日内将上季度每月的油气资源涉税资料,包括油气资源销售额、各开采地油气资源产量、各开采地优惠项目产量、各区块天然气平均含硫量等信息报送开采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时,成本利润率参照上一年度《重庆统计年鉴》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对应行业相关数值确定。

分行业成本利润率=分行业利润总额/分行业主营业务成本
三、对《决定》第三条规定的减免税,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14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