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民法总则》谈大数据时代对个人信息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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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民法总则》谈大数据时代对个人信息的理解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安全和权益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困扰。
传统的个人信息保
护法律已经显得力不从心,亟需新的立法和监管措施来有效保护个人信息。
在此背景下,《民法总则》的实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总则》第二编第二十三章规定了信息权。
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依法尊重和保障
个人的信息权。
《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对其个人信息的自主权、决定权。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侵入、非法收集、非法使用、非法提供。
”这一
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地位,保护了个人信息的自主权和决定权,为
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民法总则》第三编第六十七章规定了侵权责任。
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承
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个人信息权益的,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侵权人请求的,可以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对于侵犯
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
定有效地增加了侵权行为的成本,对于减少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
《民法总则》对于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和保障措施。
在
实际应用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应当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传统的个人
信息保护法律已经不再适用于新的情况和问题。
应当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明确个人信息的概念、范围和保护原则,建立健全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存储和传输的
规则,明确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和监管制度。
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才能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权益。
应当加强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打击和制裁。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
题日益突出,给人们的生活和权益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应当加强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打击
和制裁,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执法体系,提高执法效率和力度,依法惩处侵犯个人信
息的行为,维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