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保部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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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保部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
业辐射安全监管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核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云环发[2011]88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1.08.23
【实施日期】2011.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保部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文件的通知
(云环发〔2011〕88号)
各州、市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以下简称熔炼企业)辐射监测工作,切实解决失控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污染金属制品的环境潜在辐射安全隐患问题,近日,环保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的通知》(环办函〔2011〕92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熔炼企业的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把此项工作纳入到日常的环境监管工作中,作为辐射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严防因失控放
射源或金属制品受放射性物质污染带来辐射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