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5年本市地方国有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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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5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沪财企[2006]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6.01.26
【实施日期】2006.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2005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沪财企[2006]6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财税三、七分局,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准确反映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列支、发放和结余的真实情况,现将2005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资清算的范围
1.凡经批准实行控股公司为单位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及经批准以独立核算为单位实行工资增长办法的企业,均属今年工资清算的范围。

2.凡经批准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仍按规定按实列支,不进行工资清算。

二、工资清算的政策
1.2005年企业工资清算政策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05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2号)和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企一[1998]216号)以及本通知的规定为依据。

2.在计算企业2005年度实现税利时,凡有下列情况的,可予以适当调整计算:(1)凡2005年经批准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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