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海船报废拆解中央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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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海船报废拆解中央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05.08
•【文号】交办水函〔2020〕669号
•【施行日期】2020.05.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2019年海船报废拆解中央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的
通知
交办水函〔2020〕669号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委)、财政厅(局),中国船级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财政部关于<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878号),为切实做好2019年海船报废拆解清算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算范围
中央财政用于海船提前报废更新(限新建船舶)的资金。

新建船舶应在政策实施期开工,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新建,并按规定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准。

二、清算依据
本次清算工作主要是对新建海船申请补助条件的符合性和补助金额计算的准确性等进行审核,有关文件依据如下:
(一)《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
(二)《财政部关于<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878号);
(三)与清算有关的其他文件。

三、报送材料
(一)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财建〔2015〕977号和财建〔2016〕878号文件要求,将2019年海船报废拆解补助资金的清算报告和清算材料审核后,联合向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报送,没有新建海船的应零报告。

根据财建〔2016〕878号文件要求,联合报部时间应为3月底前,考虑到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尚未报送的省份要抓紧开展有关工作,不得迟于2020年5月底前联合报部,逾期未报送的将不纳入本次资金清算范围。

清算报告应包括符合清算条件的新建海船应补助的中央资金金额,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内容。

清算材料应包括: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准的每艘船舶补助(资金)申请表(纸质材料);
(二)符合清算条件的新建船舶明细表,填报附件(需同时报送电子版和纸质材料);
(三)其他必要的补充证明纸质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资金清算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报送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对不符合条件的船舶一律不予发
放补助资金。

(二)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指导,各有关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一船一档”的原则,完善新建船舶原始档案并将档案集中存放。

(三)中国船级社和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应认真核查有关船舶的开工新建情况,严格出具开工证明。

(四)对审核不严、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2019年海船提前报废更新补助资金清算汇总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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