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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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
一、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过监测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变化趋势及其危害性做出评定,进而通过改善劳动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控制接触来保护员工的健康。
二、监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作场所有害气体、粉尘及物理性(温度、湿度等)危害监测。
(二)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后效果监测。
(三)工作场所有害因素定期、定点监测。
(四)事故性监测,包括对现场控制效果怀疑或发生事故后的监测。
(五)职业健康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监测。
三、监测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的设定和监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等规范要求,由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确定,危害性较大的作业项目需具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监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一次。
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二)监测点确定后,不能随便改变,需要调整的应按前款要求执行。
(三)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
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危害因素。
(四)监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职业卫生与安全防护用品。
(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监测,应根据监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监测周期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提交监测报告。
(六)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卫生监测人员应及时告知相关领导,并提出建议采取的相关治理措施。
(七)安全管理部门应根据监测结果设置标识牌,告知监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