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和担保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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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和担保有什么区别
为了保证债权债务合同能够得到顺利履行,一般债权人在出借资金的时候,会要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是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的。
根据我国法学理论,保证属于担保的一种表现形式。
担保除了保证之外,还包括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四种形式。
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保证就是我们常说的人保或者信用担保。
保证和定金一样,产生的权利性质为债权,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权利性质是担保物权,属于物权。
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保证根据保证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