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局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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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就业服务局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就业服务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就业服务局各部门、各项目的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就业服务局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财务活动;
(二)真实性原则:财务收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实际情况;
(三)完整性原则:全面反映就业服务局财务状况;
(四)效益性原则: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透明性原则:财务活动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章财务收支管理
第四条财务收支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五条财务收支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
第六条财务收支实行审批制度,任何财务收支活动必须经过审批。
第七条财务收支实行票据管理,使用统一的财务票据,不得使用非法票据。
第八条财务收支实行凭证管理,所有收支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完整。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范围使用资金;
(二)收支平衡原则:合理安排资金收支,确保资金平衡;
(三)节约使用原则: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十条资金收支活动应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严禁现金交易。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应定期进行审核,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理。
第四章财务报表和审计
第十三条财务报表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就业服务局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四条财务报表编制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财务报表编制完成后,应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就业服务局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财务活动合规、合法。
第十七条外部审计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财务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就业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为示例性质,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