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和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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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和部门统计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忻政发[2012]20号
【发布部门】忻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8.16
【实施日期】2012.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和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忻政发〔201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全面真实地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现就加强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和部门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
基本单位名录库涵盖全市全部法人单位及其所属产业活动单位的基本情况,是进行各种统计调查的字典库和抽样框。

为了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建立一个完整的、实时更新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尤为重要,因此,实现市、县两级政府部门行政登记资料联合填报,逐步推进部门资源共享的有效管理,是从根本上解决全市新增单位能够及时登记入
库、实时更新的有效保证。

(一)市、县两级有关部门的职责
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维护和更新工作,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加强领导,共同参与,密切协作、专人负责。

建立完善的单位名录库,要坚持统一登记标准、部门资料共享、实时维护更新的工作方法。

市、县两级编办、民政、税务、工商、质监、供电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优势,明确在名录库建设工作中的职责,各司其责,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国税、地税、工商、质监、煤炭、安监、供电部门要在每年3、6、9、11、12月20日之前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本季所有单位的完整行政登记资料,同时,工商部门要将当季新注册的企业基本情况单独报送统计部门,统计部门根据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用电量等行政记录进行推算。

对于达到“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标准的,按照国家企业一套表“三上企业”审核认定要求,及时向企业收集申报材料,上报国家纳入“企业一套表”字典库,确保达规模企业应统尽统、不重不漏。

不达规模标准的单位进入基本单位名录库中。

对于机关事业、民办非企业和社团组织等非企业单位,编办和民政部门要在每季后5日前向同级统计部门反馈本季单位增减变动行政登记资料,统计部门以此为依据,调查核实后登记入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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