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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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体育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合规、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体育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包括基金筹集、分配、使用、监督和评估等环节。
第三条国家体育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安全、合规、高效原则;
(三)专款专用原则;
(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四条国家体育基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二)国内外捐赠;
(三)政府性基金;
(四)其他合法渠道。
第五条基金筹集过程中,应当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严禁违规筹集和使用基金。
第三章基金分配
第六条国家体育基金分配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根据年度体育事业发展计划和预算,编制基金分配方案;
(二)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后,将基金分配方案报送财政部审核;
(三)财政部审核通过后,将基金分配方案下达至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
(四)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基金分配方案,将基金分配至具体项目。
第七条基金分配应当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合理确定分配比例,确保基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四章基金使用
第八条国家体育基金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基金分配方案使用;
(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加强项目监管,确保项目实施质量;
(四)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基金使用合规、安全。
第五章监督与评估
第九条国家体育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以下监督:
(一)财政部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国家体育总局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三)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第十条基金使用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实施进度;
(二)项目实施质量;
(三)基金使用效益;
(四)基金使用合规性。
第六章罚则
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违规筹集、分配、使用基金;
(二)挪用、侵占、私分基金;
(三)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评估。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