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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章程规定内容详情
新公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公司章程及其约束力】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解释】本条是关于公司章程及其约束力的规定。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规则,设
立公司必须有公司章程。

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法定必备文件之一。

公司章程必须依法制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章程应当包括如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及每股金额;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股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力、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章程的
修改程序必须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行为准则,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
人员因其执行公司职务,而受到公司章程的制约。

同时,公司章程又具有契约的性质,
体现了股东的共同意志;因此,对股东也具有约束力。

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
等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和执行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其他还包括有
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
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等。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

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相对较低,如最低注册资本只为3万元;但应当注意,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股东人数不得多于50人。

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应当依法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采用向社会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向200人以上定向募集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应遵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依法变更其组织形式后,原公司不再存在;但原公司的债权、债务不会因为原公
司的不存在而自动消失。

为了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上确认公司变更组织形
式后的债权、债务的归属,避免纠纷,本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
变更公司形式后,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1.公司经营范围由章程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
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
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2.法定代表人依照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3.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1、批准权,依照章程规定分别由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为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批准金额,依照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或担保总额及单项金额的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
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
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职权法定+约定,特别注意如下两个职权:1、修改公司章程2、规定股东会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股东会定期会议时间定期会议时间
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
时召开。

6.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时间法定15日或依据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
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7.股东会会议表决权法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或者依据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8.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三个事项强制需要代表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2增资或减资;3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9.有限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产生办法依据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10.董事任期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

11.董事会职权法定+约定与股东会职权相对比,注意如下潜在冲突:1、影响公司投
资决策的,决定公司经营方针计划和投资计划方案;2、影响公司运作成本的,决定内部管
理机构设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3、影响公司运作效率的,制定公司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2.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主要指执行董事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13.经理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执行董事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一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
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5.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第五十六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
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16.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权继承章程可以规定禁止或允许股权继承
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17.股权转让的规定可以自由约定思考:股权转让的价格、条件、时间等均可以自由
约定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
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
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
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
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8.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职权根据章程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19.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作为法人组织体与自然人的出生、成长、死亡一样也有一个设立、经营和消亡的
过程,这三个过程我们可以大概地称为设立过程、经营过程和清算注销过程。

而与此相应
的期限我们可以称为设立期限、营业期限和清算期限清算期限大致又分为法定清算期限、
破产清算期限、普通清算期限和特别清算期限等。

正如设立是为了经营,而清算注销则是
因经营过程出现规定之事由而终止后的善后处理,因此,经营过程实乃公司出资人关注之
重点,因为公司只有经营才能实现出资人出资的目的,只有经营才能使得出资人作为股东
的权益得以实现。

与此适应,经营期限的长短,对出资人的利益也影响甚大。

因此,从法
律上分析营业期限应如何认定以及营业期限的法律意义就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公司营业期限的认定规则
公司设立过程有诸多的内容和程序制度设计,但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依法制定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之重要性不仅表现在它是公司设立过程必备的法律文件,没有公司章
程就不符合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就不能设立成功,还表现在公司章程是公司经营过程中
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即使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公司章程也是重要的依据。

另外,公司章
程在某些情况下对没有参加制定的人也会产生法律约定力,如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股东可能是原始的制定公司章程的股东,也有可能是通过继受方式受
让股权而取得股东身份没有制定公司章程的股东,而对于受让股权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有
约束力,而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第1项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正因为如此,有
人认为公司章程与公司之间关系,尤如宪法与国家之关系,它是公司的宪法,具有最高之
法律约束力。

因此,大多数公司章程都规定公司营业期限,并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条款。

如此,则
对营业期限的认定则不存在问题,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加以认定即可。

但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长经营期限,又未规定公司章程对营业期限加以规定,如《公司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8种事项中并没有包括公司营业期限。

但中外合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则明确规定了哪些行业和情况应当约定营业期限,除此之外,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对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设有明文。

正因为如此,有的公司章程就不规定营业期限,在此情形下如何认定就会成为一个问题。

在此情形下营业期限的认定,可以根据以下规则进行:
1.如果公司章程对营业期限进行补充规定,则补充规定的营业期限就应成为认定的依据。

2.如果公司章程对营业期限没有进行补充规定,公司在设立过程中需要向登记机关申
请公司登记,而公司登记过程中营业期限是法定的登记事项,对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第8项明文规定。

这种法定要求表现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要填写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其中包括营业期限,如果公司设立过程中选举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
理人在该申请书明确了营业期限,则该营业期限就应当成为认定公司营业期限的依据和标准。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此处所说的营业期限是根据登记机关的核定而确定的,并一定是
公司章程制定者的意思表示,因此不应认定为营业期限。

这种认识有一定的道理,但却不
能成立。

诚然公司章程并不必经登记机关核准,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签订的章程
除外对此可以参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规定。

但是登记机关对公司章程有要求
修改的权利,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3条就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因此,即使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营
业期限,也不一定符合规定。

因此,在此情形下,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期限就是公司
的营业期限,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经营期限有关问题的答复》第二条规定,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及其施行细则第三
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营业执照
上核定的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核定的经营期限营业期限从事经营活动,其中属于公司的,应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并依照《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属于非公司企业的,视为无照经营,应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上述企业以
外的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时,一般不核定经营期限,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核
定经营期限的,也应按上述原则处理。

营业期限的起点就是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对此,《公司法》第7条第1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设有明文规定。

二、营业期限的法律意义
一般而言,营业期限的法律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营业期限届满是公司解散的法定原因。

期限届满股东会没有达成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决议的,公司进入清算过程,此时的期间是清算期间。

对此《公司法》第181条第1项设有明文。

2.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法》第75条对此设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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