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研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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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科研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科研档案是农业科研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反映农业科研成果、学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

加强农业科研档案管理,对于推动农业科技创新、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农业科研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单位领导对本单位的农业科研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农业科研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农业科研档案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七条各科研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八条农业科研档案的收集应遵循全面、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九条农业科研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
(一)科研项目立项、申报、审批、验收、结题等文件材料;
(二)科研项目实施方案、实验记录、观测记录、分析报告、试验数据等;
(三)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推广、应用等文件材料;
(四)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设备购置、人员配备等文件材料;
(五)科研项目相关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条农业科研档案的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装订等规范进行。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十一条农业科研档案的保管应遵循安全、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农业科研档案的保管分为以下几种:
(一)纸质档案:按照档案类别和年代顺序,整齐排列,放入档案柜或档案架。

(二)电子档案:按照档案类别和年代顺序,存放在指定的电子档案服务器。

第十三条农业科研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档案利用者应向档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利用目的、范围和期限。

(二)档案管理部门应在审核无误后,提供档案利用。

(三)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传播档案内容。

第五章档案鉴定与销毁
第十四条农业科研档案的鉴定应定期进行,按照国家档案鉴定标准进行。

第十五条农业科研档案的销毁应按照国家档案销毁规定进行,经鉴定确需销毁的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销毁。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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