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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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社会,随着人们精神压力的增大,不孕不育家庭也逐渐增多,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完成生育的目的成了很多不育家庭的希望。

然而,由于立法规范的缺位与模糊,该项技术的广泛应用也引发了大量的法律难题,亟需解决。

本文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并借鉴国外立法与实践,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确立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规则。

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是冷冻胚胎权利行使规则的基础与前提,而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一直处于饱受争议的地位,主要学说有主体说、客体说和折中说。

本文赞同折中说,认为冷冻胚胎是兼具物与人格利益属性的“特殊体”,其具有的特殊性意味着在对冷冻胚胎行使权利时要予以适当的尊重和保护。

冷冻胚胎权利行使规则的主要依据是夫妻双方之间达成的合意,即夫妻共有权和自己决定权的体现;当夫妻双方离异而导致对冷冻胚胎权利行使意见不一时,应综合衡量生育权和不生育权,采取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处置;夫妻一方离世时,要考虑在世方是男方还是女方,若在世方为女方,应当允许女方继续移植冷冻胚胎进行生育,若在世方为男方,由于冷冻胚胎得以发育的母体不复存在,男方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冷冻胚胎行使权利,因我国目前禁止代孕行为,因此男方无法要求冷冻胚胎继续发育。

当夫妻双方发生意外身亡时,这种情况属于当事人不能预见的情况,无法反应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仅根据夫妻双方生前与医院签署的协议对冷冻胚胎行使权利,由于冷冻胚胎具有物的属性,又存在一定的伦理性和基因性,因此冷冻胚胎的继承人意欲对冷冻胚胎行使继承权是应当得到支持的;当冷冻胚胎的所有权人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时,应当由所有权人的监护人在不损害被监护人权益且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处置和监管冷冻胚胎。

由于我国暂时没有对冷冻胚胎的相关法律规定,而冷冻胚胎的纠纷又层出不穷,文章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及外国先进立法与司法实践,就知情协议书的完善、冷冻胚胎收养制度的建立以及适当开放有限代孕政策等方面提出建议,以期对我国立法、司法有所助益。

I
关键词:
冷冻胚胎权利行使规则法律性质自主决定制度构建
II
Abstract
In the modern society, infertility family become more and more because of the increase of people’s mental pressure.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ART) have become the hope of the infertile family. However, the widely used application of this technology also have caused a lot of legal problems that need to be solved. This article combines the basic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and learns from the foreign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defining the legal attribute of the frozen embryos and establishing the rules of exercising the rights of frozen embryos. Defining the legal attribute of frozen embryos is the basis and premise of the rules of exercising the rights of frozen embryos, but the legal attribute of the frozen embryos has been in a controversial position. There are three theories about the legal attribute of the frozen embryos: subject theory, object theory and compromise theory. This article agrees with the compromise theory, holding that the frozen embryos are “particular state”. The particularity of the frozen embryos decides that when exercising the rights of the frozen embryos should keep the appropriate respect for the frozen embryos.
The main foundation of exercising the rights of the frozen embryos is the agreement which reached by the couple, that is, the reflection of the mutual right of the couple and the self-determination. When the couple divorced and lead to the different opinion on the frozen embryos, the judge should adopt the profit maximization principle to dispose; when one spouse passed away, the judge should treat differently considering the alive one is man or woman. If the alive one is woman, the judge should allow woman to transfer the frozen embryos to realize her right to birth. If the alive one is man, because of the death of the mother‟s body, the man could only exercise his rights which are allowed by law. Because our country does not permit surrogacy at present, so the man could not require transferring the frozen embryos. When the couples die accidentally, it is the situation that the couple could not foresee which means it did not reflect the couple‟s real intention. The judge could not exercise the right of the frozen embryos only by the contract because the frozen
I
embryos possess the attribute of “object” and the attribute of “personality”, so the successors of the frozen embryos have the right to inherit. When the owners of the frozen embryos lose all or parts of civil rights, the frozen embryos should be disposed and supervised by the owner‟s legal guardian permitted by law.
Because there is no legal provisions about the frozen embryos and related issues emerge in an endless stream, this article combines our country‟s situatio n and foreign advanced legislation and juridical practice, giving advice to the perfection of the contract,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adoption system of the frozen embryos and the policy of permitting surrogacy in order to help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and justice.
Key words:
The Frozen Embryos, Exercising Rights, Legal Attribute, Self-determination, System Establishment
II
目录
引言 (1)
一、冷冻胚胎权利行使规则的基础——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界定 (3)
(一)关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学说间争议 (3)
(二)冷冻胚胎是兼具物与人格利益特性的“特殊体” (6)
二、以夫妻为主体时,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规则 (11)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规则 (11)
(二)夫妻双方离异后,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规则 (12)
(三)夫妻一方死亡后,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规则 (15)
三、以夫妻双方以外的人为主体时,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规则 (17)
(一)医院对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规则 (18)
(二)继承人对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规则 (21)
(三)监护人对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规则 (23)
四、冷冻胚胎权利行使规则制度的构建 (26)
结语 (29)
参考文献 (30)
作者简介 (32)
致谢 (33)
I
引言
随着现代人们精神压力的不断增大,环境污染的日趋严重以及食品安全事故的纷纷频发,造成不孕不育人群数量的逐年递增。

根据相关调查研究,在美国,不孕不育的概率高达8.5%,在中国育龄男女不孕不育患者占2%到6%。

世界卫生组织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对二十五个国家不孕不育症患病率做了调查,我国不孕不育患病率上升到6%到15%,全球不孕不育症患者总数上升到1亿人左右。

为了实现这些不孕不育夫妇们的生育权诉求,科学家们终于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攻克了这一困扰全球不孕不育夫妇的世纪性难题,成功研制出试管婴儿技术,这一壮举翻开了不孕不育技术的新篇章。

在医学上,试管婴儿技术又称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

1至今,这种技术已经被多数国家广泛应用以弥补不孕不育夫妻无法自然生育的缺憾。

辅助生殖技术的产生使得自然生殖不再是人类繁衍的唯一途径,辅助生殖技术中最常见也最为广泛应用的就是冷冻胚胎移植技术,这项技术成为了许多不孕不育家庭的希望。

并不是所有的体外授精胚胎都能成功孕育,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每周期移植胚胎总数不得超过3个,但移植后成功率并不高,因此,剩余胚胎就通过冷冻技术保存起来,以备失败后再次移植。

“冷冻胚胎是将胚胎和冷冻液装入冷冻管中,经过技术降温使胚胎能够静止下来并能够在196度的液氮中保存的一种方法。

”2现实中,很多不孕不育患者在第一次移植胚胎失败的情况下都会选择将剩余胚胎冷冻起来,等待下次合适移植的时机。

冷冻胚胎移植技术越来越成熟,越来越多的不孕不育夫妻选择通过这项技术完成生儿育女的心愿,且伴随着我国二胎政策的开放,大量的沉睡了许久的冷冻胚胎被唤醒。

这项技术带给人们许多福利的同时也带给人们许多问题。

但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先进性和法律的滞后性使得目前我国法律暂时没有关于冷冻胚胎的相关规定,这就导致关于冷冻胚胎的纠纷成为了令人们棘手的问题。

例如,不孕不育夫妇对于胚胎移植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时,或者双方离异后争夺冷冻胚胎的所
1参见张燕玲:《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山东大学2006年博士论文,第12页。

2参见李燕、金根林:《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及权利行使研究》,《人民司法》2014年第13期,第35页。

1
有权时,该如何处置?冷冻胚胎的所有权人,即夫妻双方死亡或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时,该由谁享有冷冻胚胎的处置权和监管权?这一系列的纠纷使得立法上对冷冻胚胎的规定显得尤为苍白。

本文即结合国外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分析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确立在不同情况下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规则,并提出构建相关制度的建议。

2
一、冷冻胚胎权利行使规则的基础——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界定
(一)关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学说间争议
法院在判决有关冷冻胚胎的案件时,一般都会面临一个最基础的法律问题:如何判断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冷冻胚胎究竟是人还是物?在现有的司法判例中,对于冷冻胚胎法律性质的认定常常决定着案件的判决结果。

因此要解决冷冻胚胎权利行使规则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其法律属性究竟是什么。

然而,迄今为止,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仍然没有明确下来,对于该问题的确立仍处于空白地带。

确立冷冻胚胎在法律上的应然地位是解决一系列实践中棘手问题的关键之所在。

对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问题,有人认为冷冻胚胎是单独的、脱离了人体的器官或组织,因此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也有人认为,冷冻胚胎是人身体的一部分,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那么冷冻胚胎究竟是“人”还是“物”,各国(地区)也有着不同的意见和观点。

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目前主要存在主体说、客体说、折中说等三种学说观点。

1.主体说
主体说认为冷冻胚胎是暂时脱离了人体的器官或组织,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仍然具有发育成生命的潜力,因此属于“限定的人”。

有些国家又将主体说分为有限自然人说和法人说。

有限自然人说认为,胚胎一旦形成,就已经具备了发育成人的条件,就具备了一定的人权,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有限自然人说将冷冻胚胎看作法律上的人(juridical personhood)。

该观点得到了反堕胎人士以及宗教人士的高度认同,宗教色彩浓重的国家还为此专门立法。

意大利为代表之一,2004年意大利会议表决通过了《医学辅助生殖规范》,明确将胚胎或胎儿视为权利主体。

意大利之所以将胚胎视为权利主体是因为意大利主要信仰天主教,而且意大利还是罗马法的发源地,罗马法素来就有保护胎儿的法律体系。

因此,罗马人即使无法通过自然生殖的方式来孕育子女,也不会采取技术手段,他们只能通过领养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然而,尽管意大利承认胚胎享有一定权利,但其权利是为了保护将来出生之人的利益,因此胚胎仅为“有限”的自然人,而非“完全”自然人,这也意味着,胚胎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如流产、堕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发育成人,那么法律赋予其的权利都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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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复存在。

故,有限自然人学说中“有限”的含义即为此。

不仅意大利奉行有限自然人说,其他国家也有类似主张,日本一些学者也认为,应将胚胎等这类人体组织与“物”区分开来,应当将生物体作为新的权利主体在法律上进行确认,使之在性质上区别于物。

1德国也认为冷冻胚胎是人体的组成部分,是具有“人”的属性。

而法人说认为冷冻胚胎与法人具有同一性,是精子与卵子的联合,这种联合类似在社团名义下自然人的联合。

2采纳法人说的国家为数不多,其中包括美国路易斯安那州,他们的法律明确规定,胚胎在植入母体之前是法人。

2.客体说
客体说认为,冷冻胚胎属于暂时脱离了人体的器官或组织,具有物的属性,其尚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客体说认为冷冻胚胎虽然有发育成人的可能性,但是毕竟在胚胎阶段尚不具备人的思想意识和感知能力,也无法像真正的人一样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主体说的观点并不合理。

但由于人体是人格的载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尚未脱离人体的胚胎应属于民事主体的构成要素,而已经脱离了人体的、可利用的冷冻胚胎,则属于“物”的范畴,可以建立所有权,但是这种所有权的行使将受到法律的适当限制。

3有些国家将客体说再次细分为财产说和私生活利益说。

在财产说的观点里,冷冻胚胎被完全物化,视为捐赠者的财产。

冷冻胚胎的所有者也享有绝对的处分权。

美国佛罗里达州就采用此观点,认为冷冻胚胎的捐赠者对冷冻胚胎均享有处置权和决定权。

财产说将冷冻胚胎完全物化,就意味着冷冻胚胎的所有者对冷冻胚胎享有物权所有权,可以在其意愿内任意处置冷冻胚胎,包括损毁、破坏或买卖,也代表冷冻胚胎仅作为人们可利用的物质存在,人们可以最大限度的利用其价值。

财产说可以说是完全脱离生命伦理学干预的理论,但也彻底忽略了冷冻胚胎与人体紧密联系的特殊性。

如果说财产说是从捐赠者的角度出发,那么私生活利益说则是从生育权的角度出发,保障人们享有处分自身身体的权利,包括排除他人干涉自行处分其身体权益的自由。

冷冻胚胎作为人身体组织的一部分,人们同样有权自行对其进行处分,不
1参见[日]北川善太郎:《关于最近之未来的法律模型》,李薇译,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
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88-289页。

2参见李燕、金根林:《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及权利行使研究》,《人民司法》2014年第13期,第36页。

3参见杨立新:《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继承问题》,《人民司法》2013年第13期,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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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遭受干涉。

“加利福尼亚大学教授拉第卡·劳对私生活进行了详细的定义:权利人具有自行处置身体并排除他人干预的权利。

财产说表达的是一种横向的权利,即私法的权利,而私生活利益说表达的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权利,即宪法的权利。

”1
事实上,我国也有许多学者肯定客体说的观点。

承接上述观点,我国杨立新教授进一步提出了“物格”的概念,2该观点认为民法上的物整体上分为伦理物、特殊物和普通物三种类型。

在伦理物中,包括人体变异物,即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尸体以及医疗废物。

将脱离人体的器官、组织以及医疗废物等界定为人体变异物,作为物格中的最高格即伦理物中的物,使其在物的类型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对其权利行使予以最大程度的限制,有利于对这种特殊物的法律保护,建立更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32014年,杨立新教授正式提出“冷冻胚胎是具有人格属性的伦理物”这一观点,他认为市民社会的基本物质构成仅有两种类型,即主体和客体。

虽然提出了“人格物”的观点,“人格”仍是修饰“物”的限定词,“物”则是中心词,构成偏正结构的概念。

4诚然,“人格物”概念的提出更能满足当代人们对物质、生活的需要,具有一定的时代意义。

3.折中说
第三种学说是折中说,此说认为冷冻胚胎非“人”非“物”,其法律性质介于二者之间。

如此界定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是由于冷冻胚胎具有发育成人的可能性,而人体其他组织或器官并没有这样的属性。

在世界范围内,主张折中说的国家(地区)越来越多。

德国民法典中关于“动物非物"的规定,实际上就提出了一个介于人与物之间的中间概念。

5折中说也是目前美国关于冷冻胚胎属性界定的主流观点。

田纳西州最高法院曾在裁决中表明观点:既不能将冷冻胚胎当做人也不能当做物,应该将其看作一种过渡的中间体。

西班牙宪法法院在案件的判决中也明确表示:必须承认人类胚胎的单一价值并予以尊重,但认为他们并未达
1徐国栋:《体外受精胚胎的法律地位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5期,第62页。

2参见杨立新、朱呈义:《动物人格权之否定—兼论动物之法律…物格‟》,《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第13页。

3参见杨立新、陶盈:《人体变异物的性质及其物权规则》,《学海》2013年第1期,第62页。

4参见杨立新:《冷冻胚胎是具有人格属性的伦理物》,《检察日报》2014 年7 月19 日第 3 版,第24页。

5参见曲凯:《关于冷冻胚胎继承权的研究》,《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第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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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人的法律地位。

1孙良国教授认为:冷冻胚胎的特殊法律性质挑战了传统的人——物二分理论,因为其既有发育成为人的潜力,又具有物的基本特征。

2因此,法律规则应当对此做出合理的调适。

台湾许多学者也主张突破二分体系,并且提出一个新的学说,即“拟权利主体说”,认为这种介于中间状态的实体同样具有主体资格,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这种介于“人”与“物”之间的中间法益;徐国栋教授也主张折中说,他认为“我国民法应当坚持绿色原则,而该原则正是在人的出生线和死亡线上控制欲望主体的数量得到实现的,坚持中间说可以较好地协调对潜在生命的保护与维护妇女健康,促进科学发展三个方面的关系"。

3多数人赞成折中说的原因是认为折中说可以平衡多方利益,其兼顾的属性既能保障不损害人权,又能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伦理道德的情况下保障基础利益,如提供科学研究的素材,化解了道德与利益冲突的矛盾。

(二)冷冻胚胎是兼具物与人格利益特性的“特殊体”
笔者认为,要明确冷冻胚胎这种特殊的法律性质,必须要突破传统的“人物二分法”,将冷冻胚胎看作是介于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一种特殊形态。

而客体说与主体说均不能很好地体现冷冻胚胎的这种特殊性质。

财产说把冷冻胚胎仅仅看作是可以自主处分的财产存在诸多的不合理。

首先,从技术上看,将冷冻胚胎视为夫妻双方的财产会导致一系列不合情理的后果,意味着夫妻双方是否可以随意处置该财产、是否会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双方面临分开时该“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等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很容易导致伦理上或法律上的纠纷。

其次,将冷冻胚胎财产化,就认为冷冻胚胎具有财产的基本属性,即具有了市场流动性,可进行转让或者买卖等,就会导致冷冻胚胎的商品化,使得冷冻胚胎可以在商品市场自由转让,显然有违伦理道德。

再次,冷冻胚胎财产化意味着回避了冷冻胚胎可能发育成人的这种特殊属性,过于片面,因此将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归结于财产说极不合理。

而私生活利益说则仅仅只是从精子、卵子提供者权利的角度出发,但是对于冷冻胚胎的权利并未提及,因此私生活利益说过于片面。

至于杨立新教授提出的“人格物”的概念,虽然该说强调了要兼顾冷冻胚胎的双重属性,但实质上仍是将其“物化”,
1参见徐国栋:《体外受精胚胎的法律地位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5期,第62页。

2参见孙良国:《夫妻间冷冻胚胎处理难题的法律解决》,《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第111页。

3参见刘君丽:《受精卵、胚胎的法律地位初探》,《科技信息》2007年第29期,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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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冷冻胚胎行使权利时将出现无法适用的后果。

例如冷冻胚胎能否像其他物一样完全适用《继承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完全套用现有法律规定,在现有相关技术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观念上的误解和操作上的混乱。

即使按照客体说的观念,将冷冻胚胎等伦理物纳入最高格物的规制秩序以实现对冷冻胚胎等人体组织的最高格待遇,这种理念下如何限制其权利的行使则成了最大的难题,因为冷冻胚胎所涉及的领域过于宽泛,不同领域的价值观念以及价值认同都迥然不同。

因此,物格的观点在现有阶段来看可行性并不高。

在主体说中也同样不能很好界定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

有限自然人说存在着诸多局限性:第一,冷冻胚胎技术随着科技发展日新月异,逐步加以完善,冷冻胚胎得以保存的时间更加持久,因为其“自然人”的性质而不允许被摧毁,这就导致冷冻胚胎的处理方式只有一个——被繁衍生殖,而冷冻胚胎经历了数十年的保存后繁殖成真正的自然人必然会导致混乱的人伦关系,打破人类自然繁殖的天然性,显然违背了伦理道德,无法为人们所接受;第二,冷冻胚胎虽然存在生命形态,且未来可能发育成真正的自然人,但是在初期并不具有人类的思想、意识形态和独立的人格,不符合生命的本质特性,因此冷冻胚胎并不属于社会意义或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第三,将冷冻胚胎“人性化”就意味着其享有人类应有的权利,对冷冻胚胎便不可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否则就是损害其人格权,但是这会造成冷冻胚胎的极大浪费,很多临床上的研究和实验都是通过冷冻胚胎完成的,尤其是有关基因方面的疾病,例如糖尿病、帕金森综合症、老年痴呆、多种硬化病等等,因此对于冷冻胚胎这种“人格权”的保护会使许多真正自然人的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而法人说将胚胎看作是精子与卵子的结合,并认为胚胎与社团法人具有同一属性。

也就是说,此处的法人就是受限的自然人。

由此可以推论出,《人类胚胎法》中的法人说与有限自然人的本质是一样的,只是为了突出其有限性。

因此法人说中将冷冻胚胎与法人进行类比的理论基础均不能让人信服。

因此,虽然主体说可以最大程度的保护冷冻胚胎的权益,但是与我国的社会发展机制相违背,将完全没有主观意识的冷冻胚胎视为“人”会给社会管理增加很大的难度。

总体看来,折中说相对能够更好地调整与平衡冷冻胚胎在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关系,既可以保障人类的生育权,又可以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赋予冷冻胚胎一定的被处分权。

因此,目前大多数国家采取折中说。

在充分考虑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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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人口数量和历史文化后,会发现折中说也更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现状。

因此,笔者认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是处于介于人和物之间的具有生命潜力的“特殊体”。

有学者提出“特殊物”的概念,笔者认为,特殊物的中心词仍是物,仍属于客体说的一种,其实就是伦理物的概括性表达,不应将其归为折中说。

而“体”是指物质存在的状态,可以解释冷冻胚胎处于民事权利主体与民事权利客体之间的一种尴尬的状态和地位。

对于该“特殊体”,既不能完全适用人格权法的规定,也不能完全适用物的民法规定,由于其特殊属性,在对其行使权利时应当受到双重约束,对冷冻胚胎也应尽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认定冷冻胚胎处于介于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特殊地位的理由如下:
第一,冷冻胚胎具有生命的潜能性。

每一个冷冻胚胎都具有发育成生命的可能性,实际上冷冻胚胎成活的概率较低,多数冷冻胚胎在未发育成生命之前就丧失了活性,但是无论每个胚胎发育成人的可能性有多大,都暂且假定其能够发育成人,若只考虑胚胎发育失败的概率,那么研究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将没有任何意义。

从理论上来讲,冷冻胚胎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也不是民法意义上的“物”,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冷冻胚胎可能会享有类似于人的权益,也可能成为冷冻胚胎所有者的财产。

我国法律其实对该理论也有一定的法律支撑。

2017年3月15日出台的《民法总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与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此次的民法总则明确将胎儿权益的保障列入法律规定中,与我国法律以往对待胎儿的态度不同,我国之前对生命权益的保护常常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在之前的法律规定下,国家对于生命的认可仅是从胎儿坠地时刻起,胚胎在母体中发育的阶段并没有未法律所承认。

虽然胚胎在未发育成人之前与真正意义上的自然人存在较大差别,也不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并不代表法律否定其生命的价值和其应有的合法利益,《民法总则》的规定对于未来生命权益的保障是一个新的突破,改变了法律意义上生命的起点,而冷冻胚胎是生命发育的起端,同样具有未来生命的潜力,因此认定冷冻胚胎享有类似人的权益是合理并正当的。

冷冻胚胎与体内胚胎唯一不同之处在于认为冷冻胚胎具有生命的潜能性需要证明在满足所需的基本条件时,冷冻胚胎不可能发育成除人以外的其他物。

否认冷冻胚胎该特殊性主要源自两个方面,首先是冷冻胚胎成活的风险较大,其次就是并非只有冷冻胚胎才具有发育成人的可能性。

一定有某些胚胎发育成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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