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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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度研究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治理、使用和处分,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与清算的法律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包括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是指配偶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形下,依法律规定因此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法定财产制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夫妻共有财产制,另一种是夫妻分别财产制。
欧洲大陆多数国家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这些国家认为婚姻对财产权益有直截了当的阻碍,结婚被认为是制造了一个共同的基金,夫妻双方对那个基金有共同的利益。
但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的情形又有所不同,有些国家所指的共有财产的范畴只包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有些国家所指的共有财产不仅包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且还包括他们婚前所得的财产。
在英国和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夫妻分别财产制,这种制度认为,婚姻不应当对财产权益产生阻碍,夫妻双方不仅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也归各自所有。
美国是情形比较专门的。
它是一个这两种制度并存的国家。
亚利桑那、加利福尼亚、爱达荷、路易斯安那、内华达、新墨西哥、德克萨斯、华盛顿和威斯康星9个州、波多黎各和关岛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其余41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维尔京群岛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合法契约的形式确定法律效力,即只有在无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其婚姻财产关系的制度。
在约定财产制的类型方面,目前国际上大致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限制(选择)式的约定财产制。
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德国、瑞士等。
这种立法模式的差不多特点是,在民法上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由当事人从中选择一种作为其相互间实行的财产制,而不承诺当事人选择法律规定之外的
夫妻财产制。
第二种是任意(独创)式的约定财产制。
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日本、韩国、波兰等。
其要紧特点是,有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对约定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的一样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承诺当事人自行制造。
我国实行的要紧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财产约定制相结合的方式。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将夫妻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至婚姻关系终止时分割。
基于共同财产的范畴不同,共同财产制还可分为一样共同制、动产和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多种形式。
一样共同制的共同财产范畴最大,不论是夫妻的婚前财产依旧婚后财产,是动产依旧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同所有。
动产和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结婚时的全部动产和婚后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
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劳动所得共同制那么是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作为夫妻共同所有。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是如此规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说明(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下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以上婚姻法律只是对共有财产的范畴进行了界定,我国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应当还属于婚后所得共同制。
婚后所得共同制在我国的婚姻法律中地位十分重要。
«婚姻法»历经修改,不断补充完善,但关于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原那么却一直保持不变,其立法目的大致如下:
一是婚后所得共同制符合婚姻关系的特点。
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将夫妻的婚后生活视为一个整体,共同治理、使用、处分其婚后所得财产,它反映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居住的现实,使夫妻的经济生活与身份关系趋于一致,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固。
同时,夫妻关系是至为紧密的社会关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尽管另一
方收入专门低,甚至没有职业,也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因为,在一方获得的财产收益中,包含了另一方在操持家务、抚养子女、协助工作以及情感支持等方面的投入。
就那个意义而言,婚后所得共同制确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为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提供了有力的爱护。
因而,这一制度有利于爱护妇女合法权益。
二是婚后所得共同制符合中国的国情。
夫妻财产制与夫妻身份制一样,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制度相适应的。
目前,我国仍旧是进展中国家,大多数公民的收入和财产数量仍旧不高,共同财产制鼓舞夫妻同甘共苦,能够使双方有限的收入发挥最大的效益,提高家庭的生活水平。
同时,〝同财共居〞是中国几千年的婚姻习俗,共同财产制符合绝大多数人对婚姻的心理期待和社会认同。
尽管有些学者认为分别财产制更能表达夫妻的独立人格和独立地位,更能表达男女平等原那么,但就我国目前的状况看,仍不具备以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社会条件。
一方面,妇女在受教育程度、就业、薪酬方面普遍低于男性,许多已婚妇女因从事家务劳动使职业进展受到专门大阻碍,实行分别财产制将致妇女于不利地位。
另一方面,实践中大多数人仍旧不能同意分别财产制,以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不符合中国国情。
三是婚后所得共同制有利于交易安全。
夫妻财产制不仅规范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规定静态的〝所有〞安全,而且也规范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爱护动态的交易安全。
适用法定的共同财产制使第三人在通常情形下能够推定夫妻间的财产确实是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明确告知第三人夫妻之间实行了分别财产制,否那么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确实是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作为保证的。
同时,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因此,对第三人而言,一方对财产的处分,能够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即使是夫妻一方单独擅自处分,第三人仍有理由相信该处分行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中的另一方也不得以不明白或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占有、治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财产制度。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差不多同意了夫妻财产的约定制度。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能够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但没有给出固定的约
定书模式,而是由夫妻自行制造。
同时夫妻财产的约定应当是明确的,应当让第三人获知的,假如第三人不明白夫妻财产的约定,这种约定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存在效力。
完善夫妻财产约定能够从约定的方式、内容、公示、约定的有效条件以及约定的变更等方面予以完善。
婚姻法中更多规定的差不多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律财产关系,但现实生活中,我们还要注意到,夫妻财产关系除了包括婚姻法中所提到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也包括夫妻关系存续前的财产关系的财产关系。
一、夫妻关系存续前的财产关系:
夫妻关系存续前的财产关系也确实是婚前财产关系。
尽管,严格意义上而言,婚前财产关系不能说是夫妻财产制度的一部分,然而现实当中婚前财产专门多都可连续使用至婚后,婚前财产关系的存在对婚姻的阻碍十分庞大,因而它也是婚后夫妻财产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婚前财产关系也应当是夫妻财产制度的一个重要部分。
事实上,婚前财产关系在一定程度内长期存在着,同时由此在民间引起专门多的纠纷。
婚前财产关系要紧有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长期的民间传统适应所致。
婚前,男方一样要向女方赠送一定的彩礼。
往常,一方面由于大多数情形下民间彩礼数目不是太多,另一方面由于父母包办婚姻的情形较多,因此由于这方面引起的争议不多。
然而在现代社会,彩礼越来越多,有的男方甚至为了给女方的彩礼而倾家荡产,有的女方家庭主动要求一定数额的彩礼,否那么就不同意这门亲事。
与此同时,由于现代社会各方面的阻碍不断加大,男方赠送了彩礼但最终基于各方面缘故而没有成婚的情形也越来越多。
因此,由此引起的争议和纠纷不断。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说明(二)»对婚前彩礼作了明确的规定。
1、婚前彩礼的规定: 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说明(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一辈子
活困难的。
因此,适用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法院的那个司法说明对婚前彩礼作了明确规定,无疑是个进步。
然而,关于该条款第一项的规定在现实当中的执行会遇到一定的问题。
因为,在我国的许多地点,依据地点风俗办理了婚事,这是尽管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双方差不多在一起共同生活的。
关于这种情形,假如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治理条例»公布实施往常,能够以事实婚姻对待,如此就适用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但假设在1994年2月1日之后,那么应当以同居关系对待,即原那么上以男方拿男方财产,女方拿女方财产。
然而关于彩礼就专门难说了,他应当是男方的,依旧女方的呢?第一应当由双方协商。
假设双方协商不成,应当归男方为原那么,适当照管无过错方。
因为男方赠送女方彩礼是以结婚为最终目的的。
婚姻关系假设没有成功,男方有权取回彩礼,但男方假设存在明显过错,那么能够给予女方适当补偿。
2、婚前同居财产的规定:在现代社会,由于社会的进展和人们思想的变化,男女在婚前就同居在一起差不多不是什么新奇事,有的甚至同居假设干年还不结婚。
有的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制造的大量的财产,关于这些财产也理所因此由婚姻法律规范所调整。
广义上的同居包括了两个含义,一个是男女双方没有通过合法手续而居住在一起,也确实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非法同居〞;另一个是男女双方在通过法律程序以后而同居在一起。
那个地点讲的是第一个含义。
男女双方同居一段时刻以后往往会发生经济上的纠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说明(二)»,假设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解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者除外)。
但假设涉及财产纠纷的,法院应当受理。
关于婚前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处理的原那么能够借鉴关于无效婚姻的处理原那么,即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也确实是说,假如是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应当按照共同共有,双方依据比例取得财产所有权,但能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的处理,会直截了当阻碍一对夫妻的感情,一个家庭的和睦,甚至社会的安定。
而婚姻法律所解决的要紧财产关系也正在那个地点。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关系要紧有以下几个问题:
1、结婚后分居期间所获得财产的归属问题:
分居按程序不同,可分为司法分居与事实分居。
前者须通过司法程序确定或获准。
可依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分居的诉讼要求确定,或双方达成分居协议后,要求法院确认。
后者是指法律承诺当事人不经司法程序即可形成分居。
有的国家立法未将同居作为夫妻人身权益义务而加以规定,因而法律对当事人是否同居、分居的规定相当宽松。
我国目前婚姻法是没有司法分居的。
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们能够看出我国是承认事实分居的。
夫妻分居期间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在分居生活期间各自所保的财产。
由于分居期间双方各自治理自己的财产,因此,在分割财产时,应当以各自分别治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原那么。
依照相关司法说明,假如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等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许多学者认为这一规定有悖于公平合理原那么,会给离婚案件的审理带来困难。
那个地点适用差额补偿另一方规定应当以一方有过错为前提。
否那么,明显违抗公平原那么。
2、结婚后受赠、继承财产的归属问题:
关于受赠财产和继承财产原先是备受争议的问题之一。
因为原先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和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被认为是对赠与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使处分权的一种限制或否定,是违抗赠与人和继承人意志的。
而这种对赠与人和继承人处分权的限制或否定,是没有理论依据的,也是与民法对财产所有权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
然而,«新婚姻法»及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说明(二)»对那个问题给了一个比较中意的回答,即赠与合同和继承中明确给予一方的财产归一方所有,而不管通过多长时刻。
关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的问题,司法说明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但同时又有新的问题显现,假如夫妻一方与他人私下协议,以赠与的方式达到买卖的目的,并在赠与合同中规定该物只赠与夫妻其中一方,那么该物将以一方的个人财产
形式显现,而不是作为夫妻共有。
比如夫妻一方背着另一方在别处购买房产,而与售房者私下商定双方签定赠与合同,且规定只赠与夫妻中的一方所有,而暗付房款。
尽管我们清晰这种做法是与婚姻法的立法本意相违抗的,但却不能幸免有人会采纳这种方式来恶意隐匿财产,关于这种情形,应当在婚姻法中规定,有证据证明以赠与合同掩盖买卖实质的行为,该赠与合同中所涉及财产仍为夫妻共有。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债务清偿的问题:
现实当中夫妻一方或双方贷款或举债从事经营活动、信用消费、按揭购房购车等。
关于因此而欠债需要清偿时,学者们提出了众多不同的观点,如将债务分为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等。
我认为,关于因此需要清偿的,能否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应当以债务的产生是否和夫妻双方〝相关〞。
该〝相关〞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假如夫妻双方,甚至家庭成员都明白同时同意了债务人的这种引起债务的行为,债务人行为所带来的收益为家庭公用,或者家庭成员参与了引起债务的行为中,同时夫妻之间事先没有财产协议,那么该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
因此举证责任在债务人一方,假如债务人不能举证,那么由家庭共同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说明(二)»也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益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如何证明?能够考虑适应上述主客观相结合原那么。
以上是我对当下夫妻财产制度的一点总结和梳理。
马克思说过婚姻家庭法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说,是夫妻和睦社会安定的法制基础。
而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不断摸索和实践,才是使其日臻完善的最好方法。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