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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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6.03.06
【实施日期】1996.03.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6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6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49号)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荣轩
一九九六年三月六日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巩固和发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现场,是指经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含商留、文化等项目)的房屋建筑施工、建筑装饰等施工活动的场地。
第三条成都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区(市)县城市建设管理、卫生、公安、环境保护、市政、市容环卫、劳动、园林、规划、公用、交通、乡镇企业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按职责协同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搞好全市建筑施工现场的各项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与装饰施工活动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并接受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其建筑施工现场的劳动安全、卫生防病、污染防治、市容环卫、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指导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责任制;施工
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其分包工程和专业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现场内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实行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做到优质、高效、文明、安全施工。
第二章施工管理
第七条在建筑施工现场实行文明施工责任制度。
施工单位必须到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文明施工责任书》。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含项目负责人,下同)共同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其总代表人、项目经理姓名及授权事项,应在开工前书面报送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在三日内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第九条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其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按照建筑工程建设程序进行施工的情况;
(二)对有关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三)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严格管理,并建立健全有关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第十条建筑工程应当在批准的施工现场范围内组织施工。
需要临时扩大施工场地或者占用道路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批准的施工现场和临时占用的道路,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挖掘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临时设施。
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并在标牌上明确写出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文明施工责任书》批准文号等。
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务工人员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搞好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坚持保养制度,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属临街和居民居住区在建工程的,应当设置封闭式围护设施作业,保持工地周边整洁。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施工中确需停水、停气、停电、封路而暂时影响一施工现场周围地区单位和居民的正
常工作、生活时,应事前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通知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提出申请,经当地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与四邻人、物距离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向所在地区(市)县公安机关办理爆破物品使用批准手续后,方能进行。
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并应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作业。
第十五条在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前,应按规划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对文物、古建筑物、通讯电缆及水、电、气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在进行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建筑物、通讯电缆及水、电、气等管线时,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六条施工机械必须经过安全监测检查,合格的才能使用,并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
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