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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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措施
1 客观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规范活性炭公司员工不安全行为,防止和减少因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各
类事故,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
稳定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
规则。
2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全厂所有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的控制方法和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在生产和日常工作中有不安全行为的人员。
3 责任
3.1 安全与环境办公室负责监督和指导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体系
的建立、实施。
3.2 全厂所属部门、车间、班组广大干部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互相协作、共同查处、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
3.3 各部门要继续反对生产管理中容易发生的再生产、重效益、
忽视安全的不良倾向,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意识教育,真正树立“安
全第一”的思想,做遵章守纪的带头人。
3.4 各车间广泛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有针对性的利用班组安全活
动开展安全知识问答、技术练兵、事故案例讨论等教育活动,仔细分
析不安全行为甚至习惯的主观因素,制定纠正措施,认真加以纠正。
3.5 各部门广泛宣传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促使
员工养成自我约束、自我防范、规范操作、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的良好习惯。
3.6 党政、工会、团委在开展“安康杯”、“安全活动月”等活
动中,把反“三违”作为主题和主要内容,组织开展活动。
3.7 工会落实“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及时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关心员工的生活,积极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帮助员工解决工作
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避免冒险违章。
4 控制要求
4.1 释义
本办法所称安全行为,是指按照规定进行操作、遵守劳动纪律,
上标准岗、干标准活的行为。
不安全行为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违犯劳动纪律。
违章指挥: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违反安全生产方
针的行为、政策、法律、条例、规程、制度和有关规定指挥生产的行为。
违章指挥具体包括: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或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者未经培训上岗,使用未经安
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专门资质认证的人员;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
或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作业;发现违章不制止等。
违章作业:主要指现场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安全规章制度
的行为,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人安全守则、安全用
电规程、交接班制度等以及安全生产通知、决定等作业行为。
违章作
业具体包括:不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制度,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和不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擅自动用机械、电
气设备或拆改挪用设施、设备;随意爬脚手架和高空支架等。
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劳动者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
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的
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
规则。
违反劳动纪律具体包括:不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承担的责任,
不遵守考勤与休假纪律、生产与工作纪律、奖惩制度、其他纪律等。
4.2 定义不安全行为性质的原则
根据不安全行为的情况和后果或可能后果的严重性,将其分为A、B、C三类。
4.2.1 A类是特别严重的不安全行为,即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4.2.2 B类是严重不安全行为,即性质比较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4.2.3 C类是一般不安全行为,即情节轻微,对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有害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4.3 识别不安全行为的标准
4.3.1特别严重的不安全行为(A类)
(1)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整改继续组织生产的责任人和未整改
重大隐患继续作业的经营者。
(2)工作现场出现险情,未能将人员疏散至安全地点,继续组织
作业的管理者。
(3)破坏厂内安全设备设施;私掐信号、电缆,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人员。
(4)当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强行送电者。
(5)在易燃、在爆炸场所吸烟、动用明火、未经审批进行焊接、
气割工作的人员。
(6)饮酒后进入工作场所工作或在课堂上喝酒的人。
(7)上班时睡觉、脱岗、空岗的人员。
(8)在工作场所打架的人。
(9)其它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3.2严重不安全行为(B类)
(1)特种作业人员未在有资质机构专门培训,通过考试并取得经营资格证书的人员和安排人。
(2)高处作业时未系安全带的人员。
(3)擅自拆除安全设施或施工后未及时恢复的。
(4)无特殊措施焊接和切割受力部件或容器的操作员和组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