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档】(201X)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186号-范文模板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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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186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斌。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博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斌。
上述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伟。
上述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学明。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平。
委托代理人彭庭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恒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祥宇。
委托代理人孙忠仁。
上诉人杨斌、上海博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衡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三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
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X)长民三(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X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
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X年10月,本市长宁区天山路1900号太平洋丽晶广场场
地整理、外墙改善等续建工程原由中建四局三公司总承包,杨斌是博衡公司的
法人代表。
201X年11月15日,杨斌以博衡公司的名义,与中建四局三公司签
订《太平洋丽晶广场续建工程承包协议》一份,约定由博衡公司承包上述工程,并承诺不拖欠民工工资;杨斌是该工程的施工项目负责人。
施工期间,杨斌将
上述工程中的部分外墙涂料工程分包给上海恒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恒滕公司),同时将脚手架工程分包给了案外人胡华春,将另一部分外墙
涂料工程又发包给了案外人上海灵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泥瓦工等分项
工程发包给案外人魏文强(魏文强当时用其弟弟的姓名魏文成承揽)。
后由于
开发商的原因,工程在201X年1月提前终止施工。
期间,中建四局三公司支付给恒滕公司工程款70,000元(人民币,下同)。
201X年11月1日,经上海市长宁区建筑市场管理所的协调,杨斌以中建
四局三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名义与业主方上海太平洋俱乐部有限公司签署《工程
结算协议书》一份,确认业主方应付款为6,000,000元。
201X年6月26日,
杨斌与恒滕公司的法人代表孔祥宇进行了结算,结算价为405,000元,扣除已
付款70,000元,中建四局三公司应付款为335,000元。
待业主方支付款项后按付款比例支付灵升公司工程余款,在业主方未付款前,恒滕公司不得以任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