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征收固定资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702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70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24•【文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702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建立长江流域生活垃圾处置长效机制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三峡库区污水处理基金目前,国家大力实施减税降费,减轻企业负担,从严控制新设政府性基金。
2015年,《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明确“清理压缩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
一般不得新设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如有必要筹集收入或调节经济行为,主要依法通过税收方式解决。
”因此,不宜从三峡电站发电收入中拨出部分资金建立三峡库区污水处理基金。
国家积极支持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推动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2019年,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和我委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提出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资金投入与三年行动任务相匹配。
2019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累计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超100亿元,支持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
2020年,我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提出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尽快实现应收尽收;各地在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位前,应按规定给予补贴;中央预算内资金继续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十三五”时期,我委共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超过180亿元支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
2018年以来,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入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均对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提出了要求,明确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结合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提高情况,将收费标准提高至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无害化处置成本且合理盈利的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招投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水平,建立与处理水质、污染物削减量等挂钩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奖惩机制;鼓励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农户付费制度。
财综[2012]34号 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国家为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四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基金缴纳义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包括自主品牌生产企业和代工生产企业。
第五条基金分别按照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定额征收。
第六条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补贴资金的实际需要,在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基金征收标准。
第八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缴纳的基金,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缴纳的基金,由海关负责征收。
第九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按季申报缴纳基金。
国家税务局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基金,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缴纳基金。
国发〔2009〕27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既是宏观调控手段,也是风险约束机制。
该制度自1996年建立以来,对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结构调整、控制企业投资风险、保障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需求,有保有压,促进结构调整,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国务院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
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
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
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二、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
属于国家支持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高新技术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可以适当降低。
外商投资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三、金融机构在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时,要坚持独立审贷,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要根据借款主体和项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对资本金的真实性、投资收益和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具体的贷款数量和比例。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尚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办理备案手续的投资项目,以及金融机构尚未贷款的投资项目,均按照本通知执行。
已经办理相关手续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国家将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8.14•【文号】财税字[1997]79号•【施行日期】1997.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8月14日财税字[1997]79号)甘肃、陕西、四川、贵州、云南、湖北、湖南、山西、山东、辽宁、重庆、新疆、广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计委(计经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防科工委关于“九五”期间对三线调整单位继续实行扶持政策建议的通知》(国办发[1996]9号)的精神,为保证“九五”期间列入国家计划的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包括“八五”结转的收尾搬迁项目)顺利进行,使其调整搬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现对“九五”期间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和“八五”期间结转未完工搬迁投资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三线脱险调整项目中的工业生产设施,按主要产品的经济规模和国家产业政策实行降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即:除应享受零税率的投资项目外,对按规定适用5%税率征税的项目,减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适用15%税率征税的项目,减按5%税率计征。
对适用30%税率征税的项目,仍照章计征,不予降率。
二、对三线脱险调整单位在新址建职工住宅未超过原建筑面积的投资,视同危房改造,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5%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新建的招待所、办公楼、商业用房,按现行规定的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5-11字体:【大】【中】【小】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在中部地区实行增值税转型的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确定的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选择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部分行业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既是中央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采取的重大措施,也是为今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经验。
试点地区财税部门应当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互相沟通情况,每半年由省国家税务局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有关数据及时通报省财政厅。
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上报。
附件: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附件: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本条所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是指:山西省的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安徽省的合肥、马鞍山、蚌埠、芜湖、淮南;江西省的南昌、萍乡、景德镇、九江;河南省的郑州、洛阳、焦作、平顶山、开封;湖北省的武汉、黄石、襄樊、十堰和湖南省的长沙、株洲、湘潭、衡阳。
上述城市以行政区划为界。
本条所称为主,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采掘业、电力业、高新技术产业年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纳税人。
公告2017 2资源税改革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01-24字体:【大】【中】【小】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规定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申报、审核等征管事项公告如下:一、对符合条件的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二、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以下简称“三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三下”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商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
充填开采是指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废石、尾矿、废渣、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出矿产品的开采方法。
减征资源税的充填开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采用先进适用的胶结或膏体等充填方式;二是对采空区实行全覆盖充填;三是对地下含水层和地表生态进行必要的保护。
三、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
原设计可采储量不明确的,衰竭期以剩余服务年限为准。
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四、纳税人初次申报减税,应当区分充填开采减税和衰竭期矿山减税,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一)充填开采减税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资源税减免备案说明(包括矿区概况、开采方式、开采“三下”矿产的批件、“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及其占全部储量的比例等);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相关内容复印件;5.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备案的其他资料。
(二)衰竭期矿山减税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资源税减免备案说明(包括矿区概况、开采年限、剩余可采储量或剩余服务年限等);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4.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及相关备案证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备案的其他资料。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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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三线脱险搬迁企业“九五”后三年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标 签】三线脱险搬迁企业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流﹝1998﹞87号
【发文日期】1998-05-22
【实施时间】1998-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8]42号《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九五”后三年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局沪国税流[1997]54号《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继续执行至2000年底。
二、在2000年底前,对中国人民解放军3303工厂在沪所属单位上海鹤亭机械涂装厂,以1995年应缴增值税、营业税扣除先征后迟税款的余额为基数,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退还给企业。
三、经核定,上海鹤亭机械涂装厂1995年应缴增值税为0元。
四、上海鹤亭机械涂装厂其他有关事项仍按沪国税流[1997]54号文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国家物价局关于筹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紧急通知-[92]财工字第576号
财政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国家物价局关于筹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紧急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国家物价局关于筹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紧急通知(1992年12月30日(92)财工字第5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计经委)、电力局、物价局(委员会),能源部直属各电管局:为筹集三峡工程建设资金,1984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发(1984)43号文件规定,将葛洲坝电厂上交利润转作三峡工程建设基金;1992年国务院第205次总理办公会议决定,在当年燃运加价用电加价的基础上,全国每千瓦时征收三厘钱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这两部分资金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专项用于三峡工程建设,在财政上列收列支,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截留、挪用。
除葛洲坝电厂上交利润按原办法执行外,全国用电量每千瓦时加收的三厘钱,由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电管局)负责随电费一起征收。
为收好、管好、用好这项基金,我们在原《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支使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支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
对于1992按照能源部、国家物价局能源经(1992)682号文已征收的燃运加价用电加价中用于三峡工程的三厘钱,一律按此规定执行,应征收而未征收的应予征收,不得拖欠或挪用。
现随文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支管理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支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水利部、中国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建设银行分行。
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综[2012]80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的规定,现就国家税务局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产品范围通知如下:一、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视机,是指含有电视调谐器(高频头)的用于接收信号并还原出图像及伴音的终端设备,包括阴极射线管(黑白、彩色)电视机、液晶电视机、等离子电视机、背投电视机以及其他用于接收信号并还原出图像及伴音的终端设备。
二、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冰箱,是指具有制冷系统、消耗能量以获取冷量的隔热箱体,包括各自装有单独外门的冷藏冷冻箱(柜)、容积≤500升的冷藏箱(柜)、制冷温度>-40℃且容积≤500升的冷冻箱(柜),以及其他具有制冷系统、消耗能量以获取冷量的隔热箱体。
对上述产品中分体形式的设备,按其制冷系统设备的数量计征基金。
对自动售货机、容积<50升的车载冰箱以及不具有制冷系统的柜体,不征收基金。
三、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洗衣机,是指干衣量≤10kg的依靠机械作用洗涤衣物(含兼有干衣功能)的器具,包括波轮式洗衣机、滚筒式洗衣机、搅拌式洗衣机、脱水机以及其他依靠机械作用洗涤衣物(含兼有干衣功能)的器具。
四、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房间空调器,是指制冷量≤14000W(12046大卡/时)的房间空气调节器具,包括整体式空调(窗机、穿墙机、移动式等)、分体形式空调(分体壁挂、分体柜机、一拖多、单元式空调器等)以及其他房间空气调节器。
对分体形式空调器,按室外机的数量计征基金。
对不具有制冷系统的空气调节器,不征收基金。
五、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微型计算机,是指接口类型仅包括VGA(模拟信号接口)、DVI(数字视频接口)或HDMI(高清晰多媒体接口)的台式微型计算机的显示器、主机和显示器一体形式的台式微型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掌上电脑)以及其他信息事务处理实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运用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运用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发文字号】发改投资[2015]823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日期】2015.04.21【实施日期】2015.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运用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82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调整政府投资使用方向。
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投资要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社会资本创造更广阔的投资空间。
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农林水利、生态环保、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政府投资要创新投入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引入社会资木的项目,引导带动更多社会投资参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建设。
二、制定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工作方案。
负责安排政府投资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本部门、木地区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工作方案,明确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主要原则、重点领域、预定目标、安排方式等主要内容,统筹协调各类财政投资资金,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拔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8.14•【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为助力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税收从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涉农产业发展、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六个方面,实施了110项推动脱贫攻坚的优惠政策。
一、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为破除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瓶颈,税收积极支持交通、水利等民生工程建设和运营,促进完善生产性、生活性、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具体包括:(一)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1.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2.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二)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3.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4. 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6.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三)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7.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8. 困难居民新建住宅减免耕地占用税9. 农村居民搬迁减免耕地占用税(四)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10. 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1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12.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13.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4. 建设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15.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二、推动涉农产业发展产业发展是脱贫的根本,支持贫困地区立足资源禀赋发展涉农产业,是实现脱贫的重要一环。
现行税收政策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业生产、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农产品流通、支持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助力贫困地区增强“造血”功能。
公告2017 2资源税改革政策
惠政策,不得叠加适用。
十一、本公告不适用于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上述资 源税税目的有关优惠政策仍按原文件执行。 十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资源税减免税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会同省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 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 7 月 1 日至本公告施行日之
源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协助支持。 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企业备案的有关储量、开采 方式等信息有疑点的,可通过咨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七、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对于不符合资源税减税条件的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减税优惠;已享受减税优惠的,由主管 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补缴已减征的资源税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提供虚假资 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 以处理。 八、享受衰竭期矿山减税政策的纳税人,矿产资源可采储量增加的, 纳税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衰竭期矿山减税 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 追缴。 九、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不同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销售量,未单独核 算的,不享受减税优惠。 纳税人每月充填开采采出矿产资源的减税销售额或销售量,按其“三 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占全部储量的比例进行计算和申报。 十、纳税人开采销售的应税矿产资源(同一笔销售业务)同时符合两 项(含)以上资源税备案类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可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
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 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7 年第 2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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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兵器工业三线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有关情况报告的答复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兵器工业三线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有关情况报告的答复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9.25•【文号】劳社厅函[2002]289号•【施行日期】2002.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兵器工业三线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有关情况报告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2]289号)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你公司送来的《关于兵器工业三线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有关情况的报告》收悉。
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兵器工业三线困难企业中大龄下岗职工安置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都明确要求,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的提前退休行为,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因此,兵工三线困难企业中男45周岁。
女40周岁人员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不能享受提前退休政策。
但考虑到兵工三线困难企业的特殊性,建议对这部分大龄下岗职工采取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即“协保”)的方式妥善安置。
即实行一次性预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其本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其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协保”期间职工生活费原则上由企业自行负担,企业确有困难无力负担的,集团公司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二、关于落实下岗职工优惠政策问题即将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各地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将中央企业纳人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中央和地方要切实负起责任,共同做好中央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工作。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12.30•【文号】财综字[1999]195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9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建设》(中发〔1999〕12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财政部、国家计委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系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
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公布取消的第三批收费项目共计20项,分别涉及经贸、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新闻出版、海关、环保、外汇、司法部门。
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坚决落实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拖延执行,并于2000年1月31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函告财政部、国家计委。
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三、公布取消第三批收费项目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变更手续。
四、公布取消第三批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安排。
五、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减轻企业负担办事机构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兵器一零七总厂等十六个三线脱险调整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兵器一零七总厂等十六个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发文字号】财税[1998]85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8.05.21
【实施日期】1998.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兵器一零七总厂等十六个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
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8]85号1998年5月21日)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河南、湖南、宁夏、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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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财综字[1999]195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日期】1999.12.31
【实施日期】200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字[1999]19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的通知》(中发[1999]12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财政部、国家计委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系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
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布取消的第三批收费项目共计20项,分别涉及经贸、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新
闻出版、海关、环保、外汇、司法部门。
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坚决落实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拖延执行,并于2000年1月31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函告财政部、国家计委。
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
节税的问题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7.10.09
•【文号】国税函[1997]543号
•【施行日期】1997.10.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税种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
问题
(国税函[1997]543号)
一、对于由国内企业投资建设、在建期间因利用外交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法人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投资单位被批准为“外商投资企业”法人之前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应按变更前工程进度结算并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对于原由“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建设,在建期间因外资不到位被撤消“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资格,而由国内企业按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实际投资总额补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7年10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3.28•【文号】国税发[2000]56号•【施行日期】2000.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2000年3月28日国税发〔200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发〔1999〕12号文件中提出的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政策决定,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收尾工作,现就停征后的有关工作及政策通知如下:一、清理清查纳税户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和欠税情况各级地方税务局要认真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后的清理清查工作。
针对多年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不到位的现象,为维护税收法规的严肃性,确保税款足额入库,尽量缩小停征该税对完成2000年税收收入任务的影响,应当进行彻底的清理清查。
凡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以来到1999年12月31日前的应税建设项目投资,均应纳入本次清理检查范围。
清理清查工作的重点是:对偷逃税户要进行补税等处理;对拖欠税款户要限期补缴欠税。
地方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清理清查工作的宣传、汇报,争取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以利于工作顺利发展,具体清理清查办法由各地自行安排决定。
二、做好应税建设项目在停征后的税款结算和清算工作(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划清停征前后界限,对纳税户不能准确提供1999年上半年与下半年实际完成投资额以及建设项目2000年1月1日前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从实核定其实际完成投资额。
(二)对建设项目应纳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
凡需补缴税款的,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的权限,采取必要的手段,确保税款足额入库;需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批准,不得拖延,具体的退税办法由各地自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6]95号文件 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95号文件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规定佚名【期刊名称】《财会月刊:会计版》【年(卷),期】1997(000)001【摘要】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九五”期间继续对三线调整单位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精神,现对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规定如下:一、三线调整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二、在1997年底以前,对flJ入本规定所附江线调整企业名单》和(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单位名单》的企业,以1995年应缴增值税、营业税扣除先征后退税款后的余额为基数,多征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退还给企业,对应纳消费税的产品征收的消费税不再退还。
所退税款按财政体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具体退库手续,仍按(94)财税字第op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调迁企业调迁后的新地址与原地址不在同一县(市)的,如原址企业继续生产销售并发【总页数】1页(P53-5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3【相关文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规定——(94)财税字第083号文件 [J],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12号文件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规定 [J],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文件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及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问题的规定 [J],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3号文件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 [J],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财税字[1997]79号文件关于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规定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在皖南“小三线”调整和交接协议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在皖南“小三线”调整和交接协议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85.04.17•【文号】国办函[1985]19号•【施行日期】1985.04.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在皖南“小三线”调整和交接协议的复函(国办函〔1985〕19号)上海市、安徽省人民政府:你们报来的《关于上海在皖南“小三线”调整和交接的协议》收悉。
国务院同意你们的调整和交接协议。
希望你们团结合作,共同做好调整和交接工作。
上海市将皖南“小三线”企业交给安徽省时,要办理财政划转手续,并抄财政部备案。
附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在皖南“小三线”调整和交接的协议国务院办公厅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七日附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在皖南小三线调整和交接的商定协议一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副市长朱宗葆与上海市有关部门的同志,同安徽省副省长邵明与安徽省有关部门的同志,在合肥就上海小三线的调整问题,充分交换了意见。
上海在皖南一带的小三线共计五十三个企业、二十七个事业单位,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建设的。
几年来,在贯彻执行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和军民结合、军品转民品的方针,做了一些工作,克服了不少困难;但遗留下来的问题仍然很多。
双方会谈中一致认为,必须遵循最近国务院召开的小三线工作会议提出“调整、改造、发挥作用”的方针,面对市场发展趋势,对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调整,采取特殊政策,发展横向联系,促进联合,使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充分发挥生产能力。
上海表示愿意在调整好以后,将小三线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权全部无偿移交给安徽,并根据中共中央十二届三中全会的决议,实行经济体制改革,扩大企业的权限,独立核算,经营自主。
工作步骤应根据不同类型、不同情况,分期分批地进行。
双方就调整交接中有关问题协议如下:一、关于上海小三线调整的指导思想本着“分类规划、调整改造、择优搞活、分期移交”的原则,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择优搞活现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使其成为当地工业的骨干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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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7]79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7.08.14
【实施日期】1997.08.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三线脱险调整项目
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8月14日财税字[1997]79号)
甘肃、陕西、四川、贵州、云南、湖北、湖南、山西、山东、辽宁、重庆、新疆、广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计委(计经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防科工委关于“九五”期间对三线调整单位继续实行扶持政策建议的通知》(国办发[1996]9号)的精神,为保证“九五”期间列入国家计划的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包括“八五”结转的收尾搬迁项目)顺利进行,使其调整搬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现对“九五”期间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和“八五”
期间结转未完工搬迁投资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线脱险调整项目中的工业生产设施,按主要产品的经济规模和国家产业政策实行降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即:除应享受零税率的投资项目外,对按规定适用5%税率征税的项目,减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适用15%税率征税的项目,减按5%税率计征。
对适用30%税率征税的项目,仍照章计征,不予降率。
二、对三线脱险调整单位在新址建职工住宅未超过原建筑面积的投资,视同危房改造,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5%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新建的招待所、办公楼、商业用房,按现行规定的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0年12月31日止。
附件:“九五”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和“八五”三线脱险调整结转项目名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三线建设调整办公室
附件:
“九五”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和“八五”
三线脱险调整结转项目名单
(一)“九五”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名单(9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