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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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87.07.01
【实施日期】198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管理办法
(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流,严密海关监管制度,保证国家税收,方便货物合法进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担保--以向海关缴纳保证金或提交保证函的方式,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担保人--对货物的进出口或税款的缴纳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

保证金--由担保人向海关缴纳现金的一种担保形式。

保证函--由担保人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提交的,订有明确权利义务的一种担保文件。

销案--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事先规定的义务后,海关退还担保人已缴纳的保证金或注销已提交的保证函,以终止所承担的义务的海关手续。

第三条在下列情况下,经海关审核同意,可接受担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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