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师范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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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师范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和谐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信访工作,是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通过接收群众来信(包括电子邮件、视频、传真、函件等)、接待群众来访、接收举报电话和上级机关移交等渠道,受理对学校纪检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按照工作职能和规定程序处理信访举报问题的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遵循以下原则: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维护信访当事人的民主权利的原则;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受理检举、控告、申诉;向学校领导提供信息和处理建议;解决信访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和稳定。

第五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要依靠学校党委、行政处理问题,加强与职能部门密切协调合作.
第二章受理范围
第六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受理范围是: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全校教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治、决定、命令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举报;
(三)对所受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四)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校党委和行政转办或交办的信访举报;
(五)其他应予受理的信访事由。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况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且应告知信访人并说明情况:
(一)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经解决的;
(二)信访请求正在审查期间的,或者事项已经受理、正在办理的;
(三)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信访事项;
(四)对已经或者应当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的事项;
(五)其他按照相关规定不属于学校信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八条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坚持接待、登记、处理、转办、催办、回复等基本工作程序。

(一)接待。

对来信要做到当日来信当日拆封,并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及信内材料完整;对电话要耐心热情地接听,并做好记录;对来访者要热情接待,文明交谈,不得以生硬、冷淡、应付的态度对待来访者。

对情绪激动的来访者,要平复情绪,做好沟通。

(二)登记。

对来信、来函、来电、传真、电子邮件等,要在专门的信访登记单上进行登记、编号,填写的主要内容包括信访人姓名、性别、单位、反映的主要问题、信访时间、联系方式等。

对匿名信件视情况区别对待,凡有具体线索、情节,具有可查性的,应当处理;无具体线索、情节的,可以登记存查,不予处理。

(三)处理。

对有明确规定、能够直接答复的问题,应及时复信或当场答复来访者,并将复信或答复情况做好记录和存档;对无法直接答复,需转有关部门单位处理的,应制作《岭南师范学院信访处理登记表》(见附件),由纪委办公室或监察处提出意见,报送分管校领导阅批,再按批示办理。

(四)转办。

对应由各部门单位直接处理的信访事项,要及时将材料转到有关部门单位处理.各接转部门单位应按要求调查、处理,并将办理结果报纪委办公室或监察处.
(五)催办。

对校领导批转有关部门单位处理、接待的来信来访,要及时督查催办,同时向校领导汇报有关情况。

(六)回复。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或各部门单位应及时将来信来访的处理结果回复信访人。

校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处理结果。

对久拖不决、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疑难信访突出问题,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研究,提出回复意见。

第九条对于直接接待的信访事项应于当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予受理的应告知当事人理由,予以受理的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或在节假日期间的信访事项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对于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根据要求办结.若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向上级交办部门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经复议确认处理正确的信访事项,不再处理。

第五章归档存档
第十二条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信访工作人员要及时做好信访材料的归档、存档工作,归档材料每年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十三条信访案件档案整理采用一案一卷的原则.凡是在信访案件查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第十四条需要归档的材料包括:信访件的原件或摘要材料;领导批示的公文承办单或其他领导批示的文件;调查报告和有关处理结论;在查处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证据材料;被检举人的说明和检查材料;与办案有关的其他材料;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登记表;信访工作的各种总结和分析汇总材料。

第十五条匿名信的立卷归档,一般采用收发信地点的省、市、地名称作为案件当事人的立卷。

无名、无地址的,则以邮戳地址立卷.如属控告、揭发信,也可以按被告人姓名立卷,在姓名后面加括号注明系控告。

第六章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必须对实名举报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切实保障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受理、承办核查实名举报信的人员,与举报事项或被举报人、举报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

核查人员的回避,由纪委监察处主要负责人决定;纪委监察处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纪委分管领导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中共岭南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岭南师范学院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上级发布有关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中共岭南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O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领南师范学院信访处理登记表
登记编号:
填表人:填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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