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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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甲方:(用人单位全称)
乙方:(工会组织全称)
鉴于:
1. 甲方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2. 乙方作为工会组织,代表全体职工的利益,有权与甲方就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进行协商,并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旨在通过建立和完善女职工权益保护机制,进一步维护和促进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创造公平、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于甲方所有在职女职工。

第三条甲乙双方应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共同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

第二章劳动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甲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招聘、录用、晋升、培训等方面对女职工实行歧视。

第五条甲方应确保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工资待遇和职业发展机会。

第六条甲方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其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卫生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七条乙方有权监督甲方执行本合同的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八条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作时间,确保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九条女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哺乳假等特殊假期,并保证其假期期间的基本工资待遇不变。

第十条甲方应当为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减轻劳动强度或调整工作岗位,以适应其生理变化需要。

第四章生育保护与福利
第十一条甲方应为女职工提供孕期保健指导和服务,确保其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保健。

第十二条对于哺乳期女职工,甲方应当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哺乳室等。

第十三条甲方应当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其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五章职业发展与培训
第十四条甲方应当积极支持女职工参与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提高其职业素质。

第十五条甲方应制定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确保女职工在晋升过程中不受性别因素影响。

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女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充分发挥其智慧和能力。

第六章纠纷处理与合同变更
第十七条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内,甲乙双方可协商续签或修改本合同。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用人单位):(盖章)
乙方(工会组织):(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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