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厂区机动车辆及人员通行管理办法(企业行政后勤部文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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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厂区车辆及人员的通行管理,规范厂内交通秩序,保障厂区人员及设施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xxx分公司、xxx分公司、其他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办法。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三条安全生产部
统一负责各单位车辆及人员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与考核。

第四条综合管理部
负责厂前区正大门、厂前区西门(以下称”xx号门”)进出车辆和人员以及厂前区的日常交通管理,对各单位保安进行综合监管。

3号门如在应急情况下需要使用时,负责管理。

第五条分、子公司
(一)xxx分公司负责1号门、4号门进出车辆和人员以及本区域内的日常交通管理。

2、7号门如在应急情况下需要使用时,负责管理。

(二)xxx分公司负责6号门进出车辆和人员以及本区域内的日常交通管理。

(三)xxx公司负责5号门进出车辆和人员以及本区域内的日
常交通管理。

(四)在进入本单位各大门、各装置区路口设置车辆和人员的行走路线、入厂安全告知以及指示、限速、禁行等标识。

第三章车辆进出厂管理
第六条公司生产厂区属于易燃、易爆区域,严禁任何私家车、出租车、两轮摩托车、两轮电动车及其他无关车辆进出。

第七条各大门车辆进出规定
(一)厂前区正大门:只限公司公务车、员工私家车、垃圾车、洒水车、送纯净水车、保洁车、送食品物资车凭车辆通行证进出;考察、参观车辆由相关业务部门电话通知或人员接送进出;上级执法检查车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安监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消防队)凭执法证或相关业务部门人员接送进出,并电话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

(二)8号门:只限公司公务车、考察、参观、上级执法检查车、送餐车、垃圾车、洒水车、送纯净水车等车辆进出,且必须佩戴阻火器,其余任何车辆禁止通行。

(三)1号门:只限拉运原盐、氯、碱、酸、盐泥、PVC等物流车辆以及绿化、倒垃圾车凭车辆通行证、临时通行证或IC卡进出,除拉运原盐、烧碱、盐酸、PVC车辆外,其他车辆必须佩戴阻火器。

(四)4号门:只限电石、电石渣(面子)、浓(废)硫酸、盐泥、废滤液等物流车辆以及硒铁、绿化、倒垃圾、施工单位车辆
凭车辆通行证、临时通行证或IC卡进出,除拉运电石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必须佩戴阻火器。

(五)5号门:只限xxx公司区域的拉运水泥原料、熟料、水泥等物流车辆以及外委维修、物资运送、劳务、绿化、倒垃圾车辆凭车辆通行证、临时通行证或IC卡进出。

(六)6号门:只限进入xxx分公司区域的拉运煤、脱硫灰、炉渣等物流车辆以及进入xxx分公司、xxx分公司和xxx分公司区域的外委维修、物资运送、劳务、送纯净水、绿化、倒垃圾车辆凭车辆通行证、临时通行证或IC卡进出,且必须佩戴阻火器。

第八条进入生产厂区的公司公务车、上级执法检查车辆必须在规定的主干道行驶,不得超速行驶和进入生产装置区,需进入生产装置区的,必须佩戴阻火器。

第九条事故紧急状态下,公司公务车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私家车可进入生产厂区,指挥并参与事故抢险,但必须在主干道行驶,不得进入生产装置区。

第十条如有公安局、安监局、环保局、消防队等上级执法检查车辆从1、4或6号门进出的,须有公司人员陪同或及时电话通知综合管理部或安全生产部负责人。

第十一条外委维修、施工、物资运送等进出生产厂区的车辆,必须办理车辆临时通行证,不熟悉生产厂区路线的,必须由接洽单位专人进行接送,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互窜。

第十二条公司和施工单位运送物资、工器具的摩托三轮和
电动三轮车,由管理单位负责统计、办证、挂牌、规定行使路线和备案。

第十三条物资运送车辆由采购供应部规定具体卸货时间段,集中管控,专人接送。

第十四条所有外来车辆必须坚持“同进同出”的原则进出生产厂区各大门。

第十五条所有进出生产厂区的车辆,在主干道行驶的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在其他干道行驶的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各分、子公司可根据危险特性,自行规定本单位各区域的车速范围。

第四章人员进出厂管理
第十六条严禁携带烟火、香烟和未成年人进入生产厂区。

第十七条禁止穿背心、短裤、短裙、拖鞋等人员进出生产厂区。

第十八条所有进出生产厂区各大门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未佩戴安全帽的,门卫不得让其进出。

第十九条所有进出厂区各大门的外来人员,必须持有公司相关单位发放的出入证或临时出入证,无出入证的,门卫不得让其进出。

第二十条对临时或初来的外来人员,必须由接洽单位专人负责接送,无人接送的,门卫不得让其进出。

第二十一条各劳务单位、外来施工单位人员不得从8号门
进出(厂前区人员除外),必须根据作业区域划分,从分、子公司所管辖的各大门凭出入证或临时出入证进出。

第二十二条对业务往来、办事、考察、参观、厂家售后服务、上级执法检查等外来人员,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统一从8号门进入生产厂区。

第五章其他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同一外委维修单位如同时在化工、xxx、水泥区域作业需要相互交叉走动时,必须有专人负责,提前告知,严禁随意走动和互窜。

第二十四条如有携带工具、物资出公司大门的车辆及人员,必须有相关业务接洽部门及人员的签字盖章,方可出门。

第二十五条接洽外来车辆及人员的单位,必须将公司有关规定及时告知被接洽方,因未告知或被接洽方发生违规现象的,对接洽单位进行处罚。

第六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按照“首任接待,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单位须加大对进入本区域外来车辆及人员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通报,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需要接送而未进行接送,或发现有车辆在生产厂区各分、子公司之间互窜、未按规定路线行驶、未坚持“同进同出”或超速行驶的,对接洽单位或违规车辆罚款200元/次。

(二)发现有外来人员在生产厂区未戴安全帽、无出入证随意行走的,对接洽单位罚款200元/次。

(三)发现外来人员在生产厂区内吸烟,对所属单位罚款1000元/次。

第二十七条各大门保安人员须严格对进出生产厂区的车辆及人员进行检查。

对检查不到位违规放入(出)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未按规定将私家车、出租车、两轮摩托车、两轮电动车以及需要接送的车辆及外来人员放入(出)的,罚款200元/次。

(二)将未佩戴阻火器的车辆放入生产厂区的,罚款300元/次。

第二十八条因门禁或对进入生产厂区的车辆及人员管理松散而导致事故的,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考核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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