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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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皖政办[2000]71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8.09
【实施日期】2000.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
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皖政办[2000]71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九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标准化、计量、
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西药、中药的质量监督管理,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划入的职能
1、由原省环保局承担的环境质量地方标准和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的审批职能。

2、原由省卫生厅承担的食品卫生地方标准的审批、发布职能。

3、原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

4、原省石油化学工业局承担的化学危险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5、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6、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

7、省经贸委承担的质量管理职能以及原工业主管部门承担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三)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承担的事项
1、地方标准的技术性审查及咨询、服务。

2、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的技术性评价。

3、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技术性工作。

4、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及进出口的具体检查、鉴定。

(四)交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事项
1、工业企业内部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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