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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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沈阳市燃气安全,预防燃气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沈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维
修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燃气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企业
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和社会监督责任相结合。
二、燃气生产、储存、运输安全管理
第四条燃气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生产、储存燃气。
第五条燃气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
职责。
第六条燃气运输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规定进行燃气运输,确保运输过
程中的安全。
第七条燃气运输车辆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八条燃气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三、燃气销售、使用安全管理
第九条燃气销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规定销售燃气,确保燃气质量。
第十条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燃气器具,并按照燃气器具
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燃气用户应当定期检查燃气设施,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动燃气设施,不得在
燃气设施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三条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燃气泄漏等情况,立即
采取措施并报告燃气企业。
四、燃气维修、检测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燃气维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规定进行燃气维修,确保维修
质量。
第十五条燃气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燃气维修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测,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五、燃气事故应急管理
第十七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八条燃气事故发生后,燃气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
蔓延,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燃气事故调查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执行。
六、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门的监
管职责。
第二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维修
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七、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造成燃气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沈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