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法律案例(3篇)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1篇
一、案件背景
某市某区“8·20”聚众斗殴案是一起典型的聚众斗殴案件。

2019年8月20日,某市某区发生一起聚众斗殴事件,双方共计20余人参与。

经调查,双方因土地纠纷引发矛盾,后演变成聚众斗殴。

事件发生后,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将参与斗殴的20余人抓获。

二、案件经过
1. 起因:双方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

甲村村民乙与丙村村民丁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发生争执,双方互不相让,矛盾逐渐升级。

2. 经过:2019年8月20日,甲村村民乙带领10余人到丙村丁家讨要说法。

在丁家门前,双方发生口角,乙等人对丁进行辱骂、殴打。

丁家其他成员见状,遂带领20余人返回甲村,双方在甲村丁家附近发生激烈斗殴。

3. 结果: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将参与斗殴的20余人抓获。

经调查,双方共计造成3人轻伤,2人轻微伤。

三、案件定性及判决
1. 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纠集多人,结伙斗殴,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案中,双方纠集多人,结伙斗殴,造成人员受伤,情节恶劣,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2. 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村村民乙、丙村村民丁等20余人构成聚众斗殴罪。

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对甲村村民乙、丙村村民丁等20余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四、案例分析
1. 聚众斗殴罪的法律特征:聚众斗殴罪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犯罪主体为二人以上;(2)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多人,结伙斗殴,情节恶劣的行为。

2. 聚众斗殴罪的危害性:聚众斗殴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和谐。

本案中,双方因土地纠纷引发矛盾,最终演变成聚众斗殴,造成人员受伤,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

3. 预防措施:为有效预防聚众斗殴案件的发生,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2)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消
除引发斗殴的因素;(3)加强对土地纠纷等矛盾的调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4)加大对聚众斗殴犯罪的打击力度,形成震慑效应。

五、结论
某市“8·20”聚众斗殴案是一起典型的聚众斗殴案件,充分说明了聚众斗殴罪的
社会危害性。

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聚众斗殴罪的法律特征、危害性以及预防措施。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2篇
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某市某县居民张某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某发生争执。

双方争
执过程中,张某某情绪激动,认为李某某对其侮辱,遂纠集其兄弟张某、李某、王某以及朋友赵某,共五人,携带刀具、棍棒等器械,前往李某某家中进行报复。

2019年5月15日,张某某等人携带武器,在夜间悄悄潜入李某某家中。

李某某及
其家人发现后,立即报警。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将张某某等人当场抓获。

经调查,张某某等人携带的刀具、棍棒等器械,均用于实施聚众斗殴。

二、案件审理
1. 案件受理
2019年5月16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等五人涉嫌聚众斗殴罪,向某县人民
法院提起公诉。

2. 庭审过程
(1)法庭调查
庭审过程中,法院依法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

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
① 证人证言:李某某及其家人、邻居的证言证实,张某某等人携带刀具、棍棒等
器械,潜入其家中进行报复。

② 被告人供述:张某某等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③ 物证:被告人携带的刀具、棍棒等器械。

(2)法庭辩论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某等五人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则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3. 法庭判决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等五人聚众斗殴,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赵某犯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年、一年六个月、一年,缓刑二年。

三、案件评析
1. 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聚众斗殴罪,是指聚众斗殴,情节恶劣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即可构成。

(2)犯罪客体:社会公共秩序。

(3)犯罪客观方面:聚众斗殴,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2. 聚众斗殴罪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
(4)其他情节恶劣的。

3. 自首情节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结论
张某某等五人聚众斗殴案,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对聚众斗殴罪的严厉打击。

在此案中,被告人因邻里纠纷,纠集他人进行报复,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判决,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此案对于警示社会、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第3篇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30岁,汉族,某市人,个体经营户。

被告人张某,男,28岁,
汉族,某市人,无业。

被告人王某,男,25岁,汉族,某市人,无业。

被告人赵某,男,27岁,汉族,某市人,无业。

被告人陈某,男,26岁,汉族,某市人,
无业。

2019年5月20日晚,被告人李某因与被害人赵某因琐事发生争执,遂纠集被告人
张某、王某、赵某、陈某四人前往被害人赵某居住地实施报复。

五人持刀、木棍等凶器,强行进入赵某的住宅。

在赵某的住宅内,五人对赵某进行殴打,赵某反抗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持刀将赵某刺伤。

随后,五人逃离现场。

被害人赵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5月21日死亡。

经鉴定,赵某的死亡原因为心脏破裂,系他人持刀刺伤所致。

二、诉讼过程
1. 被害人赵某的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

2.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迅速将五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3. 经审查,公安机关以李某等五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向人民检察院提
起公诉。

4.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某等五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向人民
法院提起公诉。

5.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三、判决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等五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1.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
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2.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
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3.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4. 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
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5. 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四、案例分析
1.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等五人因琐事发生争执,为了报复被害人赵某,纠集他人
持刀、木棍等凶器进行殴打,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2. 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持刀将赵某刺伤,致赵某死亡,其行为又构成
故意伤害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等五人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情节恶劣,
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4. 被告人李某等五人在犯罪过程中,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结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件。

通过审理,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等五人进行了惩处,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