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厅关于注销江西全民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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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注销江西全民律师事务所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5.07.20
•【字号】赣司律字〔2015〕43号
•【施行日期】2015.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注销江西全民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赣司律字〔2015〕43号
江西全民律师事务所:
你单位于2015年7月14日提交的《注销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二条、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等规定,经审查,本机关决定予以注销江西全民律师事务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司法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司法厅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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