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x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区公(交)行罚决字〔2021〕1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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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x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区公(交)行罚决字〔2021〕126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新区公(交)行罚决字〔2021〕1267号
【处罚依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2修正)17445581690100
【处罚日期】2021.07.1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江北新区公安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南京市
【处罚对象】贾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07 16:17:20
江北新区公安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区公(交)行罚决字〔2021〕1267号
被处罚人贾x。

现查明:2021年6月11日14时38分许,贾x驾驶悬挂号牌为“苏AxxZBx"(苏AxJxxN)的小型轿车在江北新区荣鑫路梧桐世家小区地下停车库道闸口处,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于2021年6月15日19时11分许,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贾x的陈述和申辩、书证、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民警查获经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贾x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贾x作出收缴号牌,处五日拘留,并处三千元罚款的处罚;贾x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

执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送达后,罚款凭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公(交)行罚决字[2021]3201292900084143号执行缴纳罚款。

限被处罚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京市农业银行、南京市邮政储蓄银行和
江苏银行省内各网点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公安局或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北新区公安分局
二○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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