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南京市生态市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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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南京市生态市建设工作实施
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发[2011]131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6.24
【实施日期】2011.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南京市生态市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11)1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提升我市生态文明的水平,加快推进国家生态市建设,现将《2011年南京市生态市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2011年南京市生态市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南京市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2011年是我市生态市建设攻坚之年,也是持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的关键之年。
为确保2011年底主要指标基本达到国家生态市建设标准,2012年通过国家环保部的技术评估,实现“初步形成生态市基本框架”的既定目标要求,特制定2011年国家生态市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相协调,坚持城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相衔接,坚持整体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统一,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
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提升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提升人居质量的“三个提升”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高、调轻、调优产业结构,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加快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污染治理与控制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促进全市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为实现国家生态市创建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主要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确保达到创建基本考核要求
1、高淳县通过生态县国家命名,浦口区通过生态区国家级考核验收,溧水县通过省级验收,六合区创建基本达到省级验收要求。
(责任单位:浦口区政府、六合区政府、溧水县政府、高淳县政府)
2、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年度减排目标。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3、深入推进县级以上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独立环保机构设立工作,试点设置乡镇村环保机构。
(责任单位:市编办、相关开发区、相关区县政府)
4、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力度,提高信访投诉办结水平,严防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有效解决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5、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植树造林;控制土壤退化,增加退化土地复垦率;确保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保持在良好以上,在全省位居前列。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农委)
(二)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确保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达到12000元以上;第三产业占GDP的比例保持在50%以上;单位GDP能耗力争达到1吨标煤/万元以下;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达到20立方米/万元,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保持在0.65以上;工业用水重复率保持在88%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保持在90%以上;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通过验收比例达到100%。
2、主要任务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