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类型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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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构建立法类型的基础 , 也是 司法者得 以将相似事物归 人
同一立法类型下 的依据 。事物 本质 的存在 是类 型价值客 观
化 的必然要 求 , 是 人们 产生 共识 的 基础 。这 种客 观化 的价
值, 可 以被认为是类 型 的意义核 心 , 是 客观事 物相互 类似 以 及相互区别的标准 。 “ 在刑法学 中, 类型性思考方法也是广泛地被采 用的 , 尤 其是刑 法教义学所 建构 的犯 罪论体 系 , 就是类 型性思考 的杰 作。 ” _ 1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罪状是各种犯罪的构成 要件 , 是
在 的基础在于 : 普遍是 真实个 物所 具有 的本质 , 而且 以类 似
的方式 现实化于不同的存在物 中 , 也 即事物最 初即具有类 似 性 的特 征。考夫 曼教授认 为 , 类型无 法加 以定义 , 只能加 以 说明, 它虽然有一个固定的核心 , 但没有 固定 的界 限 , 以致 于 用 以描述某 一类型 的特征得 以或此或彼 缺少其一 , 特定事实 的类型性不会 因此而产生疑 问 J 。本文所理解 的类 型思维 , 就是 以事物 间的类似性为核心 , 在 立法上构建法律 类型及在 司法上将案件归人某一类型的思维方式 。 构建类 型的关键是要把握事物本质 , 事物本质 是主导类 型构建 的评价性观点 , 是判 断类 型项 下组成元 素 的关 键 , 也
冲突 ; 在 司法上的适 用则是将案件事 实与类型项下的典型事例之 间相互比较 , 通过 其相似度 的判断 来决 定将 案件 情形 纳入 该 类型的可能性。作为类型的典 型例 子, 刑法上的“ 占有” 表 面上是 一个概念 , 实质上是一个类型。
关键词 : 类型思维 ; 事物本质 ; 立法 ; 司法 ; 占有 中图分类号 : D 9 2 4 . 1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8— 7 9 6 6 ( 2 0 1 6 ) 0 6— 0 0 2 7— 0 4 事物本质不是一种 规范判 断 、 形式判 断和价 值判 断 , 而是一 种实质判断 、 存 在论的判 断 。也有观点认为事 物本 质是其 各组成要素间相对稳定 的内在联系 , 是 由事物 内在 的个性构 成 的、 此事物区别于彼事 物 的特殊属 性 , 是反复 出现 的危害 行为 的共 同特 征 J 。虽然 以上说 法 不 同 , 但 基 本 内容均 相 同。本文认为 , 事物本质 既是立法者对 于生活事实进 行分类
对具体犯 罪类 型的描述 而非定 义 。刑 法上 类型化 观念 的
生成 与拓展 , 在实质 意义上倚 赖 于构成要 件理论 的催生 , 而
作为类型在刑法 中的体现 , 构成要件理论也经历 了从 贝林 的
行 为类 型( 经验类型 ) 到麦兹格 的违法类型 , 再到小野清一 郎 的违法有 责类型 的成熟 过程 , 直到最 终取得 了事 例的 “ 犯 罪 类型 ” 的地 位 , 被作为“ 刑事可罚性 的类型” 来加 以对待 J 。
“ 在刑法的体系性思考 中 , 类 型性 的思考方 法也许 是最 为重要 的。 ” | l 类型思 维作 为一 种思 维方 式 , 马 克思 ・ 韦伯 ( Ma x We b e r ) 将其 引入 社会学 , 格 奥尔格 ・ 耶 利 内克 ( G e o r g J e l l i n e k ) 将 其 引 入 一 般 国家 学 , 古 斯 塔 夫 ・拉 德 布 鲁 赫 ( G u s t a v R a d b r u c h ) 将 之引入法学领域 J , 而在类型 的发展史 中, 亚图 ・ 考 夫曼 ( A r t h u r K a u f ma n n ) 更 是“ 将类 型理论 推 向 了极致 ” , 著有《 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 型理论 》 J 一 书来专 门阐述他对类型思维方式的理解。 类型思维无论是 在 自然科 学还 是社会 科学都 具有 重要 的地位 , 在前者 中的表 现如 “ 数学上 的 比例计 算涉 及 的类 似 性数理计算 , 生物学上 的 同类 属性体 态 的 比较等 , 而 在法 学领域 , 类型是使法律 理念 或者法 律规 范与生 活事实 、 存 在 与 当为产生一种关联 的催化 剂 , 整个法 律体 系是一个 概念 、 类 型与具体事实相互 联结 、 相互作用 的有 机体 。类型思 维存
( S u m N o . 1 2 3 )
论 刑 法 中 的类 型 思 维
李昕霞
( 中国人 民大学 法学 院 , 北京 1 0 0 8 7 2 )
摘要 : 类型思 维是贯 穿刑事立法和 司法的一种重要思维方式 , 其核 心是基 于事物本质 进行的事物 间类似性判 断。类型思
维在立法上表现为试图用概念 来描 述类型, 类型性立法是 中国刑事立法的发展 方 向, 与罪刑 法定所要求 的明确性之 间不存在
2 0 1 6年第 6期 ( 总第 1 2 3期 )
黑 龙 江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N o . 6 2 0 1 6
J o u r n a l o f H e i l o n g j i a n g A d mi n i s t r a t i v e C a d r e C o l l e g e o f P o l i t i c s A n d L a w



类 型思维在立法上 的体现
作为法律规范与生 活事实 的中点 , “ 类 型便是 那些 已存 在于立法者与法律 形成 之前 的事物 。立法 者 的任 务便是 去 描述各种类型” l 4 J 。立法过程是试 图用概念来描述类 型的过 程, 这具体表现为 , 立法者从 混沌 无序 、 彼 此孤立 的生 活事 实 之间提炼 出共 同的重要特征—— 事物本质 , 以此为基 准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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