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司、国家计委技改司关于明确无线电话机为国家控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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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司、国家计委技改司关于明确无线电话机为国
家控制进口产品范围的函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税则[1991]507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1.01.01
【实施日期】1991.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税司、国家计委技改司关于明确无线
电话机为国家控制进口产品范围的函
(1991年1月1日税则[1991]507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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