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0.10.23
•【字号】武地税发[2000]341号
•【施行日期】2000.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武地税发〔2000〕341号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鄂地税发〔2000〕243号以下简称《税收政策》)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积极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的改革。

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是医疗卫生领域的一项大事,也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大事。

各分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好有关税收政策的学习,领会其精神,从政策和工作上积极支持卫生机构的改革。

二、要认真作好各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各分局要把各项税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采取多各形式进行政策宣传,使医院领导、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员都能清楚了解《税收政策》的精神,理解和支持我们的税收工作。

三、要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

各单位要准确地按《税收政策》规定的征免
界限,来划分税收征免范围;要认真执行各项相关政策,确保其政策的落实到位。

同时对下述有关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

(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执业登记之日是指首次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领取执业执照的日期。

以后验证、换证的日期均不能认定为执业登记之日。

(三)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划分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定,并经分局审核同意后,按相关政策执行。

划分不清和帐务上分不开的统一按规定征税。

个体、私营和通知规定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不得享受各项税收优惠。

(四)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要按税法的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应税个人必须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五)凡属政策规定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三年内免征有关税收的,由各分局审定并报市局有关处室,按权限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执行。

(六)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各项业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非医疗服务收入业务,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