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监理收费若干规定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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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工程发包人和监理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应遵循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为其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需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应重点考虑监理单位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等技术因素,不得以压低监理费用为优选条件。

监理单位应依照本规定要求进行合理报价,超出规定范围的报价不得参与评标。

第四条监理单位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
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和勘察、设计、保修以及设备采购监造、招标投标、后评估等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原则,监理与相关服务委托合同中应当明确监理单位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监理收费额和支付方式等;对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和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的应约定奖励条款。

第七条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与相关服务委托合同后,应按新的《河北省建设工程监理备案表》(见附件)及有关资料要求,按工程隶属关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备案表中规定的内容进行核查。

建设单位持经备案后的《河北省建设工程监理备案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下列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必须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国家、省和设区市确定的重点工程;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三)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础设施
和公用事业工程;
(四)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非商品住宅小区、七层以上非商品住宅和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工程;
(五)文化、教育、卫生和体育等公共建筑工程;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一条除第十条范围以外的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二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按下式计算: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第十三条第十二条条中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分别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确定,附表中未列入的按照较高的协商确定;浮动幅度值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20%。

第十四条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是监理人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施工阶段监理的基本服务内容,但未考虑施工监理的专业工程、复杂程度、海拔高程等方面差异的基本收费价格。

第十五条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均指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范围的计费额;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第十六条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中计费额确定方法: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计取,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按建设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计取。

工程概算投资额是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其中的设备购置费,既包括标准设备购置费,也包括非标准设备购置费。

除此之外,建设工程项目的其他费用不得计入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第十七条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40%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比例计入计费额,但其计费额不应小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相同且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等于工程概算投资额40%的工程项目计费额。

第十八条对利用原有设备进行安装调试服务的项目,以签订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计入计费额;有缓配设备的,计费额应扣除签订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有引进设备的,按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格折换成人民币计入计费额。

第十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协商确定收费额,协商确定
的收费额不得低于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的70%。

第二十条发包人将施工监理服务工作的某一部分单独发包给监理单位,应按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监理服务收费,但其中质量、安全生产监理服务收费不得低于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的70%。

第二十一条发包人将建设项目划分为若干个单项(标段、单位)工程分别发包给监理人,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先分别计算各单项(标段、单位)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或者将工程性质、功能、复杂程度相近的单项(标段、单位)工程合并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后,再相加计算总施工监理服务收费。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确定。

确定的收费额应与阶段监理服务内容相一致。

第二十三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共同承担监理服务的建设工程项目,按其占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收费额,对建设单位委托其中一个监理单位对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总负责的,该监理单位按各监理单位合计监理服务收费额的4%-6%向建设单位收取总体协调费。

第二十四条由于非监理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补偿或减少费用的支付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由于监理原因造成的工作量的增加,建设单位不另行支付监理及相关服务费用。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导致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不按本办法执行的,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停业整顿或吊销资质。

建设单位不执行或变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省建设厅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河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7年6月日起执行,原《河北省建设工程监理备案表》(冀建市[2002]448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监理备案表》
河北省
建设工程监理备案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盖章)
监理单位 (盖章)
河北省建设厅印制
说明:
1.本表为办理监理合同登记备案使用,一式4份,备案部门、建设单位各执1份;监理单位2份,其中1份
交现场监理机构备查。

2.报送本表的同时,请附监理费用计算书、全部监理合同、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及复印件、河北省总监上
岗证书及复印件、河北省监理工程师上岗证书及复印
件,必须实行监理招标的附监理中标通知书及复印件。

外埠进冀监理企业需附“外埠工程监理企业进冀备案
书”。

备案后原件退回监理企业,复印件由备案部门留
存。

3.“建筑规模"一栏中,属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填写层数或跨度,属专业工程的按专业规模填写。

4.“监理工程概况"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

“监理单位概况”由监理单位填写,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加
盖公章。

5.各单位应如实填写,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6.本表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监理单位概况
监理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公章)
监理工程概况
建设单位(公章)
附件
河北省建设工程监理费用
计算书
说明:1、本计算书应参照公式,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及河北省相关规定编制。

2、在空白处列公式计算或填写内容,“□”内打勾选择;“()”内填写数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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