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安全工作条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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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安全工作条例范本
篇一:群众安全工作条例
范本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工会群众安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各矿(厂、处、公司)工会群众安全工作,推动淮北矿 业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总工会颁发 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全国能源化学工会《全国 煤炭系统工会群众安全工作条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特聘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 管理办法
》,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群众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群专结 合、依法监督”的原则,以发挥职工群众的重要作用为出发点,以实现煤矿安全 生产为目标,以规范现场管理和操作、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为重点,不断提高 群众安全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三条 工会群众安全工作是企业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党政要重 视支持工会群众安全工作,落实活动经费和有关人员待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 问题,为工会群众安全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章 群众安全工作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 淮北矿业、各矿(厂、处、公司)工会成立群众安 全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群安会),科区(车间、段)建立群众安全工 作分会(简称群安分会)。

群安会是在同级工会的领导和上级群安会的指导下,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 检查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权益的群众组织。

第五条 群安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及委员若干名。

各级群安会主任由工会 主席担任,副主任由同级工会副主席和安监部门副职担任。

群安会委员由熟悉劳 动保护业务、热心群众安全工作的工会干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组织、宣传、 纪检、工资等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群安会委员由同级工会提名,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所占比例不超过群安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群安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工会生产保护部。




群安会日常工作机构成员享受本单位同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的待遇。

第六条 群安会工作职责 (一)向职工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 法规,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遵纪守法教育。

组织职工开展群众安全 生产活动和各种形式的安全竞赛活动,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二)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参加 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
的制定,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计划、措施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 定,并监督实施。


(三)参与集体合同
中关于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与制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职工代表对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行政 和有关部门反映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建议和要求。

涉及职业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提交职代会讨论审议。

(五)对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安全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或协同行 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协助和督促行政解决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 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六)独立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职业危害检查活动。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不符合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标准规定
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严重、拒不整改的,向上级工会和行政部门 报告
,建议采取措施强制整改。

(七)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设施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 或建议。

(八)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 紧急情况,有权要求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停止作业、从 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九)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协助行 政制定防范措施,并监督落实。

对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进行研究、分


析,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群安会工作制度 (一)集团公司群安会每年召开一次群众安全工作经验交流 会或工作会,交流或研究解决群众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
群众安全工作。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群众监督检查活动。

(二)各矿(厂、处、公司)群安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群众安全工作办公会,
研究、部署开展群众安全工作的方案、措施。

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宣传教育 活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现场群众监督检查活动。


(三)科区车间群安分会每月组织一次群众安全工作检查,群安员坚持班查 制度。

科区(车间、段)群安分会负责群安员的日常管理。


(四)各矿(厂、处、公司)每年对群安员队伍进行充实整顿,保持队伍的 稳定性和完整性。

对群安员每年组织不少于 48 学时的专业培训。

基层科区(车 间、段)群安分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学习和培训。


(五)经常向同级工会和上级群安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当发生人身伤亡 事故时应按规定在 24 小时内报告上级工会。


(六)群安会工作资料须建档管理。

做好年度工作计划
和总结
,并及时上报上级群安会。

第八条 各级群安会应积极争取同级党政领导对工会群众安全工作的重视和 支持。

对妨碍、阻挠工会群众安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进行严 肃处理。

第三章 女职工家属协管安全委员会 第九条 女职工家属协管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协安会)是在同级工会领导 和上级协安会指导下,女职工和家属志愿参与煤矿安全宣传、教育、监督和服务 等活动的群众组织。

淮北矿业女职工家属协管安全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集团公司工会女职 工部。

各矿(公司)工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协安会,区队(车间、段)女职工集 中的单位、家属区、单身宿舍等,本着便于工作的原则,成立协安分会。

第十条 各级协安会由工会、行政、社区委员会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组成。

协安会设主任两名、副主任及委员若干名。

协安会主任由安监处长和工会主席共 同担任,副主任由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或女职工部长担任。

各矿(公司)工会女职工部是协安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有条件的单位应配备 一名专职协安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协安会的工作方针是:以提高职工安全意识为目标,以亲情安全 教育为主题,以亲情温暖、亲情感化、真情帮教、亲情现身说教等为主要形式, 发挥情感教育的优势,深入开展各类协安活动,努力营造浓厚的安全亲情文化,


促进“以人为本”安全管理方式的深入推进,筑牢安全生产第二道防线。

第十二条 协安会工作职责 (一)向职工和家属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煤
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传播安全文化和安全知识,提高职工和家属的安全意识, 增强女职工和家属参与协管安全工作的自觉性。


(二)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温暖、保安全”协安活动, 篇二:员工安全管理条例
某企业员工安全管理制度 一、健康安全方面 1.为促进员工身体健康,加强疾病的预防,企业每年定期安排两次员工身体 健康检查,其费用由企业报销。

2.经检查结果有疾病者,应及时治疗,治疗期间的费用,企业按比例予以报 销。

3.员工健康检查表由部门统一收缴,交给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年终根据 检查表对员工所患疾病名称、人数、治疗情形等进行统计,作为参考。

4.员工因工伤住院治疗或死亡者,其报销及相关费用参考员工抚恤管理制度 和员工保险管理制度。

5.员工入职前和康复员工复职前都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对故意拒绝健康检查 者,企业将不予录用或延期复职。

6.检查结果发现患有传染性病毒携带者、精神病患者及结核病患者,需停止 上班在家休养。

7.根据诊断结果显示患有开放性肺结核、精神分裂症、法定性传染病、梅毒、 麻疹等不适合工作的疾病,或者患有心脏病、胸膜炎、急性泌尿炎等上班会加重 病情的疾病,应禁止就业。

8.企业应定期的外聘专家,举行健康安全知识讲座,企业员工应积极参加。

二、工作环境安全方面 1.各部门、各车间必须张贴安全注意事项。

2.各部门应在显眼处备有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安全装置、保护用具和急救工 具,张贴相关操作说明, 各部门应定期的对以上设施进行检查。

3. 工作场所内要保持清洁,不得杂乱无章,每年应组织 2~4 次的大扫除。

4.电气工作场所、电力机械、电力装置等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并配有照明设 施;对已出现事故的机械工具,必须配置安全装置,并不定期的进行性能检查。

5.工作场所内,必须留有通常的安全通道,并设有明显标志。

1/4 6.对温度、湿度、噪音等有要求的工作场所,应安置通风、调节湿度和降低 噪音的设备,并需每周至少检测一次,防止场所内温度、湿度、噪音超过规定, 对人身体有害。




7.各工作场所内应配有绷带、消毒水、止血带、烫伤药、担架等急救用具。

三、安全管理方面 1.组织机构与职责 (1)企业安全管理小组由企业办公室经理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责任如下: ①研究制定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措施和防止职业危害保护计划,并 监督执行。

②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或排出。

③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并做好信息上下反 馈工作;制定安全生产细则
和操作流程。

④参加安全事故处理,并负责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 整改措施,并督促执行。

⑤对新建项目、整改项目、大修工程进行验收和试运行工作。

(2)各部门负责人为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主管部门安全管理 工作。

各部门必须在本职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3)技术人员在审核方案、图纸和其他技术性文件时,必须保证技术运用 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4)各班组长须经常检查、督促员工安全操作,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定期 的检查、保养、维修设备,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2.仪器设备方面 (1)各种仪器设备不得负荷运转,不得带故障运转,必须正确使用,定期 检查保养。

对应配带安全附件的仪器,必须配带安全附件。

(2)电气设备的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必须配有保险和漏 电装置,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措施。

2/4 (3)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理,必须按相关规定执行, 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禁烟火。

3.其他方面: (1)节假日由企业安排人员值班,值班人员必须到岗,认真履行值班职责。

(2)每天晚上下班后,最后走的人员负责关门关窗,检查检查电源是否切 断,保证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

(3)企业员工应妥善保管好印章、钱款、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重要物 品应放入个人档案柜或带锁的抽屉中锁好。

四、人员安全意识方面 1、企业应定期的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知识讲座,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员工上岗之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2.汽缸操作员、焊接作业员、其他较危险的岗位,相关人员必须牢记操作手 册和相应的安全注意事项,部门经理或负责人应不定期的进行抽查。


3.员工工作时,需佩戴相关安全保护装置的,必须佩戴。

所有员工,进入车 间前必须佩戴相关安全保护装置;从事机械操作的人员,禁止戴手套作业。


4.非操作员不得操作机械设备,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工作重地。

5.员工吸烟应在指定的吸烟室内吸烟。

6.对于从事危险性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关资格证明,熟练掌握操作技能, 否则,不得擅自从事危险性作业。

7.女员工不得从事危险、有害和重体力劳动。

女员工产前产后各六周内不得 上班。

8.食堂人员要努力保持个人卫生,穿戴专用工作服。

9.餐具须及时清洗,清洗完放入消毒柜中保存。

餐具、食品材料必须认真的 管理,防止虫害、鼠害,防止食物腐烂变质。

10.污水和剩菜饭必须倒入指定地点。

五、事故处理方面 3/4 1.企业每年应举行 1~2 次的安全工作总结大会,总结上周期的安全工作, 并制定下一期的安全计划;同时评选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2.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 得虚报、瞒报、漏报或延迟不报。

3.事故发生后,部门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展开 事故调查,并就事故的原因、结果、整改措施写出书面报告。

4.企业将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4/4 篇三:军队安全工作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 【法规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 【一级分类】军事法规 【二级分类】军事行政管理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有效性】有效 【正文】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安全工作分析与部署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训练


第五章 安全设施保障 第六章 安全工作检查与监督 第七章 事故报告与统计 第八章 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九章 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安全工作,巩固和提高战斗力,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安全工作,是指军队为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人员和 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全军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军事法规、 军事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安全工作是军队建设经常性、综合性的基础工作,是军队保持高度 稳定和集中统一,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 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军队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 安全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类事故, 保证部队战备、训练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安全工作必须坚持以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 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教育先行、严格管理,突出重点、综合治理, 发动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支部)、首长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 和落实安全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工作的经常性和有 效性。

各级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掌握安全工作情况,向党委、首长提出加 强安全管理的建议,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组织,经常开展安全竞赛、安全评比、安 全自查与互查等群众性安全活动。

军队全体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 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

第七条 对严格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规定,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促进部队全面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 给予奖励。

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 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安全工作情况,严格执行安全工作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以及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检查;


(四)领导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 (五)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领导和组织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副职领导协助军政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安全工作,参照前款规定履行 职责。

第九条 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并协调机关指导部队做好安全工作; (二)拟制综合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指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检查工作; (四)组织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五)承办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工作; (六)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政治机关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机关指导部队安全工作; (二)结合部队安全工作组织开展思想教育; (三)参与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后勤(联勤)机关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机关指导部队安全工作; (二)拟制与后勤工作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相关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后勤系统的专业安全教育和安全训练; (五)组织或者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装备机关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机关指导部队安全工作; (二)拟制与装备工作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相关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装备系统的专业安全教育和安全训练; (五)组织或者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未设司令机关或者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的单位,其负 责行政管理、政治工作、后勤工作、装备工作的机关(部门),分别按照本条例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各级机关的业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 安全工作负责。


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由主办机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 安全工作分析与部署 第十五条 各单位计划安排年度工作、阶段工作以及执行重大任务或者组织 重大活动时,应当部署安全工作,明确重点,提出要求,制定措施;工作进程中, 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时,应当包括安全工 作的内容。

第十六条 军区、军级单位每半年,师、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营级以下单 位每月应当进行一次安全工作分析。

季节变换、任务变动、装备更换或者组织重 大活动时,应当预先进行安全工作分析。

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边行动边分析, 明确安全工作的重点和要求。

第十七条 安全工作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员的思想状态与安全意识,部 队任务、驻地环境、季节气候等特点对安全工作的影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预 防事故的重点等,并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措施。

篇四:《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的通知
【分类号】 220006198801 【标题】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水利电力部 【颁布日期】 19880308 【实施日期】 19880308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安全保护管理 【文号】 (88)水电电生字第 4 号 【名称】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的通知 【题注】 【章名】 全文 各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电力规划设计院,各电力设计院: 在一九八七年八月全国电业安全生产会议上曾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讨 论稿)进行了讨论研究,会后又经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审定,现正式颁发实施。

各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各发电厂、供电局、调度局(所)、 县电力局以及电力试验和修造单位都应遵守本条例,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实施 细则。




各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等单位对各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应附合本条例 的规定。


本条例在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部。

【名称】 附:水利电力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题注】 1988年2月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贯彻电力工业“安全第一”的方针,提高安全生产的法制 观念,保证安全发供电,保障电力职工在电力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电力工 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各级电力生产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网、省局、各发电厂、供电(电业)局、调度局(所)、 县电力局(农电局),以及电力试验和修造企业。

第三条 电力安全生产的目标。

主要有: 1.不发生特大事故; 2.不发生由于本单位人员的责任而造成的重大事故; 3.主要机组非计划停运次数平均每台每年不超过下列数值; 火力发电厂: 2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 5次/台.年 12.5万千瓦机组 4次/台.年 5棧保餐蚯瓦户? 3次/台.年 水 电 厂: 10万千瓦以下机组 2次/台.年 1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 2.5次/台.年 4.各种设备非计划停运率、事故率和人身伤亡率低于部颁发的考核指标; 5.容量在八十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厂,以及主变压器容量在100万千伏安及 以上或输电线路长度在1000公里以上的供电局,每年实现一个及以上百日无 考核事故记录; 容量在五十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厂每年实现二个及以上百日无考核事故记 录。

其他火电厂和供电局及县电力局每年实现二个及以上,水电厂每年实现三 个及以上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

第四条 各级电力生产部门都必须负责建立完善的安全责任制,各级领导干 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 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五条 为了加强安全工作,在电力系统实行安全监察制,因此设立安全监 察机构。

第六条 电力生产单位对发生的事故都应认真地、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报告
、处理,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 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七条 安全管理要充分依靠群众。

企业党团组织对党和国家安全工作的方 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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