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变更举办者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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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6.29•【文号】主席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3.06.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举办者变更协议范本

举办者变更协议范本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举办者变更协议范本篇一: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七、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一)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二)办理对象朝阳区教委审批的民办学校(三)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四)办理机构:朝阳区教育委员会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地址:朝阳区石佛营西里2号邮编:100025电话:85851057(中小学)85851044(培训机构)85851045(幼儿园)(五)办理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查4、决定5、发证与送达(六)举办者提交如下材料(提交材料均使用a4型纸并加盖公章,所需表格请到的下载中心下载)1、行政许可申(举办者变更协议范本)请表2、原举办者提出的变更申请3、原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变更举办者的纪实(决策机构成员签字)5、学校的财务清算报告6、拟任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举办者基本情况表。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须提交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书。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并提交有关文件;(《条例》第七条全文)联合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并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调解解决方式等。

6、原举办者与拟任举办者之间的变更协议。

7、变更后的学校章程(决策机构成员签字)。

8、《办学许可证》。

篇二:学校举办者变更变更学校举办者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二、事项性质:自办件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四、申办主体: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六、办理条件(一)举办者资格1、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石家庄市新华区××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情况报告自收到筹设批准书后,我们认真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开展筹设工作,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一、规章制度建设情况(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招生简章等).二、教学场地及设备筹备情况(场地面积、装修及布置情况,教学设备、实训设备配置情况).三、教职员工聘任情况(校长、教务负责人、会计、管理人员情况,理论与实操专职教师情况)。

四、培训教材准备情况(拟用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情况)。

五、其它筹备情况。

附件:(各项管理制度,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职人员学历、职业资格及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文件资料)报告人签名:年月日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电话:通讯地址: 邮编:申请事项:请求许可正式设立(筹建)石家庄市新华区××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陈述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职务)等情况,拟成立单位的筹建情况、已具备的办学条件、达到的标准,有无利害关系人……)基于以上事实,(陈述法律及政策依据)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市申请单位(个人)劳社〔2004〕11号)的有关要求,请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可正式设立(筹建)石家庄市新华区××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

请批准申请人:年月编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申请单位(个人)法人代表申请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个人)、审批和备案机关各一份.2。

探讨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问题

探讨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问题

探讨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某某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某某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非营利民办学校需要在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获得“办学许可证〞后,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也称为“社会服务机构〞。

但因为相关法律矛盾,导致关于举办者变更事项办理出现问题。

一、具体情况民政部门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定位为民间非营利组织。

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如此》正式实施,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定义为非营利法人,举办者出资属于捐资,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或转让。

机构一旦正式设立,举办者的历史意义已经完毕,后续再有出资,仅在机构章程中增加出资人和出资金额。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变更事项中仅有“名称和业务X围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地址变更登记〞、“活动资金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不支持“举办者变更〞。

《中华人民某某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经过一次立法、三次修订。

均有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展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此条内容与民政部门2005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如此》中对社会服务机构属于捐助法人的内容有冲突。

二、相关法律依据和政策文件发布历程〔一〕1997年10月1日《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开始施行。

学校举办者变更

学校举办者变更

学校举办者变更变更学校举办者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二、事项性质:自办件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四、申办主体: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六、办理条件(一)举办者资格1、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为北京市户籍,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举办,也可联合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联合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4、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

(二)举办者应具备的条件1、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2、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许可核准事项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许可核准对象
民办学校变更的举办者个人、团体和社会组织。

许可核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许可核准条件
经审批和年检合格的民办学校。

变更的举办者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会民事行为能力;变更的举办者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许可核准数量
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举办者申请变更的报告;
2、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4、拟变更举办者个人或社会组织的材料:
⑴举办者的个人身份证、学历证及其复印件,举办者社会组织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⑵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许可核准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30个工作日。

民办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空表)

民办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空表)

编号:民办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学校名称:所在省市区:申办者:申办日期:福建省XX市教育局制填表说明一、申办者应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并参照此填表说明逐项用中文填写申请表所列栏目,填写可采用正楷书写或打印方式。

二、申办者除提交申请表要求的附件外,可追加提供申请者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书面补充材料。

申请表中如有不适用的栏目,请在该栏目处填写“不适用”或“无”,并添加更优化的表格。

如该栏目的空间不够,可另附纸填写。

三、部分申请表可选择使用。

如:举办者基本情况表(个人)与举办者基本情况表(单位);授权委托书(单位委托)与授权委托书(个人委托)。

四、学校拟聘教师(员工)基本情况表须后附,教师需提供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附后;其他员工(如会计、医生、保育员、保安、厨师)需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从业资格证。

五、填写好的申请表应是内容齐全、字迹清晰、印鉴齐全;后附的复印件清晰、加盖单位公章(非单位不用),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证照类材料在电子证照库可感知的不用提交,由受理人员在电子证照库中直接打印盖核对章,签字,若感知不到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非单位不用),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重复材料只需提交一次。

六、打印好的表格应该齐全,布局合理。

建议用U盘备一份电子档申请表,方便修改打印。

七、申请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1.现办学基本概况备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利性变更名称需要)附后。

2.变更申请书备注:1.变更举办者提交本表;2.多个举办者可填多张,另附《联合办学协议》举办者基本情况表(单位)备注:1.变更举办者提交本表;2.登记证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董事会纪要附后。

备注:1.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本表;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学历证附后。

5.学校决策机构组成情况备注:1.决策机构成员有变动的提交本表;2.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民办学校变更申请材料及流程

民办学校变更申请材料及流程

校外培训机构变更办理流程及提交材料规范一、变更流程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一楼综合受理服务区申请办学许可变更二、变更的范围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内,学校发生下列变化的:1、学校名称、法定代表人(举办者、校长)发生变化;2、办学内容发生变化;3、办学层次发生变化;4、公司章程发生变化;5、办学地址发生变化。

有上述情形的,学校举办者应提出变更申请。

三、提交材料规范(除现场勘查项目外,其他材料打印件或复印件均准备2套,一套提交审批单位,一套自己留存,提交申请时还需提供原件)(一)申请报告;(二)董事会决议;(三)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变更举办者还需提交以下资料:(1)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清算报告》;(2)举办者变更的有关协议书;(3)新举办者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无犯罪承诺、身份证、户口本);(4)新决策机构成员名单(见附件1模板);(5)变更后的新章程。

(二)变更机构名称还需提交下列材料:(1)机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三)变更法定代表人还需提交如下材料:(1)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3)新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

(四)变更办学内容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与扩大办学内容有关的师资、设备、教学计划等资质证明材料(模板见附件2)。

(五)变更校长(负责人)还需提交如下材料:(1)新校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个人简历、5年教育管理经验的承诺、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无犯罪承诺)。

(六)变更办学地址还需提交如下材料:(1)符合办学场地设置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房产证或租赁证、校区平面图)。

关于XX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变更XXXX的申请东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为(写明培养目标),本人(或合伙人、单位)于年月日取得《办学许可证》,编号为,有效期至年月日,并依法开设了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董事长、董事、理事长、理事、)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董事长、董事、理事长、理事、)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董事长、董事、理事长、理事、)变更备案办事指南一、备案条件:1.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事会或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2.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设董事长或理事长一人。

二、申请材料:1.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变更申请表(原件2份);2.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关于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变更的决议(原件2份);3.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含成员名单信息) (原件:2份);4.举办者未在决策机构内任职的,属社会组织举办的需提供举办单位代表委托书、属个人举办的,需提供举办代表委托书。

5.授权委托书(经办人非申请变更学校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须持有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6.信用承诺书。

二、办理流程:民办学校到即墨区政务服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服务大厅正式受理,审验材料合格后,备案存档。

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 成员变更申请备案表XX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关于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变更的决议一、会议时间:X年X月X日二、会议地点:X X X三、参加人员:X X X四、决议内容: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研究,同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成员由X X X、X X X变更为X X X、X X X五、全体成员签字:(原决策机构成员和新决策机构成员均签字)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一览表新增董(理)事会成员简历(董事会成员每人一份)委托书现委托为我(××单位)的代表,但任××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职务。

举办者:(签字、社会组织举办盖公章)年月日备注:1.个人举办者未在决策机构内任职的提供本委托书2.社会组织举办者需提供本委托书。

行政许可申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学校职务:身份证号:受委托人:学校职务:身份证号:现委托为我/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以我/我单位的名义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代理权限为:1.代为提交申请材料、更正、补正、补充材料。

学校举办者变更

学校举办者变更

变更学校举办者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二、事项性质:自办件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四、申办主体: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六、办理条件(一)举办者资格1、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为北京市户籍,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举办,也可联合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联合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4、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

(二)举办者应具备的条件1、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2、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民办教育有关法条

民办教育有关法条

有关法条:《民办教育促进法》一、设立第九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

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例外:直接申请设立)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民办学校(幼儿园)举办者、法人代表、校长(园长)变更核准

民办学校(幼儿园)举办者、法人代表、校长(园长)变更核准

民办学校(幼儿园)举办者、法人代表、校长(园长)变更核准审批事项流程一、事项名称:民办学校(幼儿园)举办者、法人代表、校长(园长)变更核准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三、办理对象:教育机构四、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五、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六、承诺期限:25个工作日七、办理条件:由民办学校(幼儿园)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八、申请材料:1、申请报告2、学校财务清算证明文件3、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同意变更决议4、拟任校长和举办者的身份、履历、学历等证明文件5、转让协议6、拟任举办者承诺书九、办理程序:(一)受理1、岗位责任人:宁乡县政务中心教育局窗口(贺黛球139****9197)2、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县教育局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时限:即时(二)审查A、初审1、岗位责任人:宁乡县教育局成职幼教科(李爱武151****3168幼儿园)宁乡县教育局成职幼教科(周景华139****6922民办学校)2、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理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受理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2)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第三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3)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复审。

3、时限:5个工作日B、复审1、岗位责任人:宁乡县教育局成职幼教科(张归湘139****9780)2、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决定;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成都天府新区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申请书

成都天府新区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申请书

成都天府新区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申请书单位名称:申报材料目录(资料):*1.承诺书*2.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3.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4.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决定变更相关事项的会议决议(理事会成员签字)5.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校长、负责人变动登记表(法定代表人、校长变更提供)6.举办者(单位/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举办者提供此表)7.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变更注册地址的提供)8.验资报告(变更注册资金的提供)9、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容缺后补资料9.印章备案表(变更名称的提供)(备注:*为提交项,其余按变更情况提供)填表说明1、章程中省略号为未完条款,举办者更加实际情况添加,中括号为提示内容填写时删除。

章程总条款不能删除,可更加实际情况适当添加条款2、如实填写,提交打印版。

1、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承诺书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社会事业局:本单位(人)于年月日向贵部门申请办理事项审批,并按照规定要求递交了相关申请材料。

现就有关事宜承诺如下:1、本单位(人)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审批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承诺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2、本单位(人)承诺完全按照贵部门公布的申请材料要求和标准,提交了全部申请材料。

3、本单位(人)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是本单位(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4、本单位(人)承诺所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系统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5、本单位(人)承诺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6、本单位(人)承诺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承诺人签字(盖章):承诺时间:年月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受理意见批准承办人:年月日负责人: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3XXXXXXXX章程(参考范本提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此章程。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民办学校筹设同意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民办学校筹设同意。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初中、小学类学校(含民办初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由各县(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一款“筹设的民办学校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筹设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举办者的经济实力强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或联合提出申请。

申请筹设民办中小学,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筹设民办初中、小学类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筹设民办初中、小学类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六、申请材料(一)筹设申请书。

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一式6份)。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及有关证明文件;属于联合办学的,要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以国有资产参与办学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评估,制定出资金额,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同意其出资参与办学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5份)(四)拟办学校的用地计划、地址及提供办学用地的有关协议或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5份);(五)建设资金、办学正常经费的数量、来源渠道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复印件一式6份,提供原件审验)。

民办学校校长变更需提供基本材料

民办学校校长变更需提供基本材料

民办学校校长变更需提供基本材料
为了进行民办学校校长变更,需要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民办学校校长变更申请表;
2.举办者同意校长变更的意见;
3.学校决策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会)关于校长变更的决议;
4.变更后校长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件、不在职证明(原件、复印件)。

具体所需材料的格式和内容如下:
1.学校校长变更申请:需要写明拟变更的内容、变更的原因,以及校长由谁变更为谁。

同时需要提供拟变更后的校长的相关专业或管理资历,并加盖学校公章。

2.举办者同意校长变更的意见:需要举办者签署同意校长变更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3.学校决策机构关于校长变更的决议:需要在决议中写明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加人员、决议内容,并要求全体成员签字。

4.民办学校校长变更申请表:需要填写学校名称、办学许可证号、变更事项、变更前校长、变更后校长、变更理由以及学校决策机构意见等内容,并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学校章。

最后,还需要得到主管单位的意见,加盖印章,并注明年月日。

以上材料齐全后,方可进行民办学校校长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民办学校管理规则

民办学校管理规则

民办学校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办学校的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对民办学校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四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民办学校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六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第七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我市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有正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三)有一定数额的开办经费。

根据办学规模大小,举办幼儿园的开办经费为510万元;举办基础教育的学校开办经费为:小学2030万元,初中4050万元,高中(中职)80100万元,完中100120万元;举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初中)6080万元;举办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初中、高中)120150万元;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根据其举办的培训专业种类和办学规模确定开办经费,一般为1050万元;(四)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仪器设备、实验实习设施、图书资料及文体器材等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和卫生、消防安全设备设施;(五)有适应办学需要的专职、兼职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六)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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