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格式(涉外)新整理版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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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格式(涉外)新整理版5篇篇1
一、合同双方
甲方(投保人):
姓名/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保险人):
公司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二、保险标的
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所有的财产,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
1.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
2. 流动资产:包括存货、应收账款、预付费用等;
3. 其他资产:包括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1. 保险金额:甲方选择按照财产的价值全额投保,具体金额以乙
方出具的财产估价报告为准。
2.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甲方应支付乙方相应的保
险费。
保险费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将在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明确
规定。
四、保险期限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保险期限结
束后,如需续签,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
在保险期限内,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保险金额或保险期限,但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调整费用。
五、保险责任与免除责任
1. 保险责任:乙方在保险期限内对甲方投保的财产承担下列责任:
(1)因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的财产损失;
(2)因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
(3)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
(4)其他乙方书面同意承担的责任。
2. 免除责任:乙方在下列情况下不承担保险责任:
(1)甲方故意自伤、自杀导致的财产损失;
(2)甲方非法占用、使用或处分财产导致的损失;
(3)其他乙方书面同意免除的责任。
六、理赔程序与期限
1. 理赔程序: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乙方在收到完整的理赔材料后,应及时进行理赔处理。
如因甲方原因延误理赔处理,乙方不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
2. 理赔期限:乙方应在收到完整的理赔材料后,尽快完成理赔处理。
一般情况下,理赔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如遇复杂案件,经双方协商后,可适当延长理赔期限。
七、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1. 争议解决:如双方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2. 法律适用: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方案。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篇2
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愿意将其财产投保于乙方,且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投保,双方根据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本保险合同。
第一条投保财产
1. 甲方将其下列财产投保给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清单附后)。
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对投保财产进行估值,并如实告知乙方。
第二条保险期限
1.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______年/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 除非经乙方同意,保险期限不得变更。
第三条保险金额与保费
1. 甲方投保财产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大写)。
2. 甲方应支付的保费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大写)。
3. 保费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保险责任
1. 乙方在保险期限内对甲方投保的财产承担保险责任。
2. 在保险期限内,如甲方投保的财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损失,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3. 具体赔偿方式、赔偿限额等详见附件。
第五条除外责任
1. 下列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等不可抗力的损失;
(2)甲方或其代表的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
(3)其他按照本合同约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2. 甲方应了解并遵守本合同的除外责任条款。
第六条通知与协助义务
1. 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时,应立即通知乙方,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2.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合同解除与终止
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限届满时终止。
2. 在保险期限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3. 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双方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已产生
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争议解决
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2.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条款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
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补
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3
财产保险合同
鉴于:
(1)_______(以下简称“投保人”)拟为其财产向_______(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且保险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
(2)_______(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已经以转让、出租、出借等方式将有关财产的风险利益转移给投保人,并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按本保险合同的条件由保险人负责在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承担保险责任;
为此,双方根据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保险合同如下:
第一条保险财产
(一)保险财产的范围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占有或代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二)保险财产的项目
1.建筑物(包括装修)及土地上生长物;
2.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器具、设备、用品、交通工具、代保管货物以及其他一切便于表示保险金额的保险项目;
3.代他人保管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4.账册上的法律储备以及账册上“存货”科目内属于保险财产的物资;
5.保险财产在运输、装卸、仓储过程中因包装不善,或在途中损坏、损失,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损失;
6.凡由被保险人自有或使用的运输工具运输的货物,保险财产若由承保人使用的运输工具承运,则自承运人签发的运单或收据开始起,若货物未交至承运人或其雇员之手,不论在陆上运输或运输途中,保
险财产因遭受暴风、雷电、暴雨、洪水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坠落、搁浅、触礁、沉没、互撞,或由于隧道、桥梁、轮
渡遭受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失策,或因驳运中的其他任何原
困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均应负责赔偿。
(三)保险财产的所在地
本保险合同中保险财产所在地指保险财产置于何地及任何存放保险财产仓库的所在地。
第二条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非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内:金属货柜及集装箱等,其存放在室外或露天堆栈的财产;领取公共执照的供公众使用的企业或机构的财产;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
第三条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第四条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出险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第五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以保险价值为基础确定,但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保险合同双方对保险财产约定价值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应按约定价值确定。
第六条保险费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签订后10天内一次交清保险费。
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纳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赔偿处理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保险人,并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保险单正本及事故证明、损失清单、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保险财产的损失程度证明。
由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单证、单据而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时,保险人有权予以拒赔。
(二)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分项保险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下列约定优先适用: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事故发生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2.部分损失
根据保险财产修复费用或重置价值,按事故发生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与重置或修复费用的差额计算赔偿。
(三)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予赔偿。
因第三者对保险财产的破坏造成的损失,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四)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确认后次月起至保险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份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五)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对受损保险财产无法确定是否构成推定全损,除保险财产是在海上运输途中或在卸载、转载过程中外,被保险人有义务采取合理的、足以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并在检验、理算后,与保险人商定是否构成推定全损。
(六)对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保险财产未全部毁损而实际全损,保险人按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与最高保险金额的比例予以赔偿。
(七)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的保险金额低于本条第(一)或第(二)款规定的保险价值时,保险人应其该项损失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予以赔偿。
第八条除外责任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一)保险财产在保险之前已存在的或已出现的损害而扩大的损失;
(二)保险财产的折旧损失;
(三)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财产的变质、包装不善、标识不清,以及未遵守仓储管理制度引起的损失;
(四)非因发生保险事故而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以及间接损失;
(五)保险财产遭受停工、营业中断或租金损失、保险财产因第三者对保险财产的使用或保管失当导致的损失;
(六)战争、核子辐射或核污染导致的损失;
(七)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各种间接损失及被保险人未履行及时施救义务增加的损失。
第九条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发生。
第十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一)保险合同可以由投保人申请解除,但保险人也有权按下列规定解除保险合同:
1.保险财产的危险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约定退还保险单剩余的保险费,如已发生赔款,则从中扣除;
3.保险期限届满,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保险人同意,可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补交因变更保险合同而增减的保险费,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
第十一条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或其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方式解决:
(一)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一)本保险合同一式四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保险双方各执一份,当地保险监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各存一份。
(二)保险单是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投保人应将保险财产全部情况、保险财产所在地的变化、保险财产的增减或保险财产的存放地点、保险财产的存放及占管人发生变更,在增减或变更后十日内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四)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存放地点、保险财产的占有及管理办法发生变化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五)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合同,保险人亦可提前15天通知投保人注销本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注销后,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未到期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投保人。
(六)被保险人不履行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保险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构成双方当事人的共识,任何修改或变更都需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
投保人(签章):_______ 保险公司(签章):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篇4
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愿意将其财产投保于乙方,且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投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标的
1. 甲方将其所列明的财产向乙方投保,具体保险标的、价值及保
险金额详见保险单附表。
2. 甲方应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负责,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
二、保险期限
1. 本保险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2. 保险期限的延长或缩短,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三、保险责任
1. 乙方在保险期限内对甲方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标的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详见保险单附表。
2. 乙方对保险事故发生后,对甲方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费及支付方式
1. 甲方应按照保险单中约定的保险费金额及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
2. 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五、保险事故通知与处理
1. 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2. 乙方接到通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保险事故进行处理。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
1. 甲乙双方均有权在保险期限届满前解除本保险合同。
解除合同的,应提前通知对方。
2. 本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转移、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甲方违反约定等原因而终止的,乙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七、争议解决
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事项
1.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篇5
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
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
鉴于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财产保险服务,双方根据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本保险合同,以兹信守。
一、保险标的
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所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财物。
具体保险标的的范围、价值等详见保险单。
二、保险期限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除非经双方书面同意延长保险期限,否则本合同自动在上述期限届满后终止。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
1. 保险金额:乙方投保财产的总价值为____(大写),具体金额以保险单记载为准。
2. 保费:乙方应按照保险单约定的金额和时间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详见保险单。
四、保险责任
甲方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对乙方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1. 火灾、爆炸;
2. 雷电、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3. 飞机坠落、碰撞等意外事件;
4. 其他经双方同意的保险事故。
五、除外责任
甲方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 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
2. 战争、军事行动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
3. 核辐射、核污染等放射性污染导致的损失;
4. 其他经双方明确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损失。
六、赔偿处理
1. 乙方发生保险事故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尽可能提供有关事故原因、性质的证明文件。
2. 甲方接到报案后,应立即进行现场查勘和定损工作。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延误或无法查勘定损,甲方有权拒绝赔偿。
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索赔文件,如保险单、索赔申请书、损失清单等。
甲方应在收到完整索赔文件后一定期限内(如XX天)支付赔款。
七、合同变更和解除
本保险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八、争议解决
本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
1.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保险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并以书面形式附于本合同。
任何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保险合同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