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工程合同纠纷案例看合同纠纷的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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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程合同纠纷案例看合同纠纷的规避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嘉
摘要:本文主要对一个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进行全面分析,提出纠纷处理的方式,并从合同管理的角度对如何尽可能的规避纠纷提出一些意见。
关键字:合同纠纷合同管理
一、合同纠纷案例
(一)工程基本情况
某市办公楼,总建筑面积28500平方米,结构类型框剪结构,层数为十六层,其中地下室二层,上部十四层,地下室开挖深度11.1m。
项目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了承包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款6000万元。
合同工期200天,因项目特殊原因,必须在2010年9月30日之前竣工,并通过验收交付使用。
项目业主与承包人签订了固定单价合同。
由于工程的投资、工期十分紧张,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价款调整的责任和风险分担条款:一是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少算不予调整;二是已有清单项目的工程量无论发生如何变化(包括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签证等引起的变化),结算时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均不予调整,工期不予调整;三是措施费包
干,措施费用按投标报价固定包干,无论施工过程中发生何种变化,措施费用都不予调整。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项目业主委托的地质勘察单位所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与项目实施后进行的实际情况相差较大,地下出现超常量涌水,导致项目基坑降水时间和费用大大增加,又由于降水拖延工期,在此期间,主体工程钢材价格出现大幅上涨,严重影响到合同的履行。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调整增加降水措施费和钢材价格,要求办理签证追加工程合同价款,同时要求顺延工期。
(二)双方产生的纠纷
承包人认为由于本项目的地下地质构造的实际复杂性,原合同约定的责任和风险条款已经不能实际应用,原签约的合同条件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应办理签证调整合同价款,同时要求顺延工期。
发包人则认为地下降水属于施工措施,原合同约定措施费包干,措施费用按投标报价固定包干,无论施工过程中发生何种变化,措施费用都不予调整;合同中明确对已有清单项目的工程量无论发生如何变化,结算时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均不予调整,工期不予调整;合同中确定固定单价合同,单价已经固定,不予调整主体工程钢材价格上涨的价差。
合同中对于承包人提出的价款调整如果发包人不予签证,将面临多付出合同外的降水费用和钢材价格上涨
的价差,就此双方产生分歧。
分歧主要涉及三个方面:措施费是否可调整、主体工程钢材价格上涨是否能计取价差、工期是否顺延。
二、合同纠纷的分析及处理
(一)合同纠纷的分析
1.从合同的法律效力来看,合同是承发包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
合同的订立是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工程量清单、地勘资料进行报价,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维持合同条款约定的严肃性。
因此,合约应作为争议解决处理的基本基础。
2.但本项目中对于措施费用的增加,是由于在进行基础开挖过程中发现,项目所在地的实际地质情况与项目业主委托的地质勘查单位所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反映的地质情况相差较大,实际情况与订立合同时的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根据公平原则和责任分担惯例,项目业主应承担相应责任。
3.因市场波动进行钢材价格调整属于风险条款。
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会带来损失的、不确定的状态。
它具有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的特点,并且风险始终是与损失相联系的。
合同的约定通常是签约双方对正常市场条件的预
期,同时也受招标文件的约束,因此双方不可能在合约中将履行合约时的全部风险均作全面覆盖。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影响工程施工及工程造价的风险因素很多,但并非所有的风险都是承包人能预测、能控制和应由其全部承担的。
基于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权、责的对等性要求,实际产生的风险由承发人双方中任何一方单独承担有失社会的公平。
从本项目来看,合同中未对钢材价格波动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作约定。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与之适用的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合同中对于材料风险的范围和幅度未作约定是不妥的。
(二)合同纠纷的处理
合同经过调解,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1.由于降水费增加是由于地质勘察报告反映的地质情况与实际相差较大,非承包人原因,因此给予办理降水费用签证,增加费用。
2.主体钢材价格异常波动,大幅度上涨,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作为任何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都是无法预料的,因此给予调整。
由于合同中对于钢材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未作约
定,因此,按照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钢材单价涨幅在10%以内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超过10%的部分,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3.从责任的角度来分析,工期顺延。
但由于本工程的特殊性,对工程竣工的时间有严格要求,且合同中已对工期是否调整有明确约定,从有利于合同履行的角度,工期不顺延。
三、如何从合同管理的角度尽可能的规避纠纷
通过本合同纠纷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本工程的纠纷主要是由于订立合同时,对一些条款约定不妥或不明确而导致的。
如何尽可能减少纠纷,以推进合同的顺利履行,本人提出以下意见:
(一)订立合同应体现公平原则,合理划分承发包双方的责任和风险边界
从本案例来看,承发包双方的纠纷主要是由于合同订立时,发包人考虑到投资和工期等问题,将部分应由双方按相应责任划分各自承担的,转由承包人全部承担,且对其承担责任的边界未作相应的明确,有失公平。
同时,合同中对于主要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风险在范围和幅度方面也未作约定,导致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工程变化超过承包人所能接受的范围而发生纠纷。
因此,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本着公平原则,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责任。
确定合同的
时间边界与对象边界,合理分担风险,以有利于促进合同的履行。
2.合同实质性条款应进行详细约定,避免因不明确而发生纠纷
由于合同条款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依据。
为避免因条款的不完备或歧义而引起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对合同条款进行详细约定,尤其是对合同标的(包括名称、种类等)、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违约金或违约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等)、解决争议的方法、保修责任等合同主要条款作约定。
特别是对于工程合同中工程价款调整、在合同的相关条款中可提出增加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的处理、合约争议处理;材料价格调整、工期延误处理、施工单位更换;争议的仲裁、诉讼等内容,以保证合约得到较好的执行。
在合约中设定对合约争议处理的条款是有效化解和避免合约执行中产生争议的最基本的措施。
同时,订立合同时,还应注意文字表达准确、严密、详实,避免含糊不清、模棱两可。
(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做好合同的目标管理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推进合同履行。
由于合同订立时,不能全面预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所有风险,因此,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缔结合同时
无法预见的情形,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判断对合同进行补充的必要性。
同时,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各自的责任,为合同的履行创造条件。
如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等。
对于发生变更、签证、索赔时,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按照合同既定的程序,及时办理相关签字确认手续,避免因时效问题导致追偿权利的丧失。
四、结语
工程合同纠纷与工程合同订立是否公平、实质性条款约定是否明确、合同履行过程的目标管理具有密切的联系。
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做好合同管理,尽可能规避工程合同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