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剩余财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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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剩余财产的管理,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合理使用和有效分配,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剩余财产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解散、破产、
清算等情况下的剩余财产。
第三条公司剩余财产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二)合法、合规、合理原则;
(三)保值、增值原则;
(四)优先保障债权人利益原则。
第二章剩余财产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剩余财产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解散、破产、清算后,扣除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等法定义务后的剩余财产;
(二)公司依法享有的其他财产权益。
第三章剩余财产的管理
第五条公司设立剩余财产管理小组,负责公司剩余财产的管理工作。
管理小组成
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组成。
第六条剩余财产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剩余财产管理方案;
(二)负责剩余财产的评估、核算、登记;
(三)负责剩余财产的保管、使用和处置;
(四)负责剩余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五)负责剩余财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剩余财产管理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评估: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剩余财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管理的依据;
(二)核算:对剩余财产进行详细核算,确保财产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登记:建立剩余财产登记台账,明确财产的权属、数量、价值等信息;
(四)保管:对剩余财产进行妥善保管,确保财产的安全;
(五)使用: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合理使用剩余财产,提高财产的使用效益;
(六)处置:对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财产,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七)分配:在清偿公司债务后,按照法定顺序和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八条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应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公司剩余财产管理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