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的小农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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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的小农经济
秦汉时期封建土地所有权的等级差异,反映在土地占有关系上,主要是官田和民田的区别。
在官田和民田的内部,又都各有不同的类型。
官田之内,有官府直接管辖的田,有封赐高爵和官宦人家的田,有牧场,有屯田。
民田之中,有受赐的田宅,有来自历史的继承,有来自买卖和兼并。
在所有这些土地占有形态中,基本上都离不开小农对土地的占有和使用。
小农对土地的占有和使用
小农对土地的占有和使用,都是在小块土地上,由一夫一妻为主要劳动力的个体家庭成员,进行耕织结合的生产劳动。
秦自商鞅变法,就推行这种制度。
在这样的制度下,农民不同于奴隶,他们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和自行生产的自由,他们的生产兴趣提高了。
同时,他们也不同于村社成员,他们有了自己可以从事生产的固定的土地,不再需要定期轮换耕地了,他们成为跟土地密切结合的农民,这也必然提高他们的生产兴趣。
农民生产兴趣的提高,是刺激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
战国中期,孟子在对齐宣王说到为民制产的重要性时说,“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
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
”这些话透露了战国时期那样社会大动荡的时期能不能为民制产,是统治者面临的巨大的挑战。
商鞅以授田的
政策招徕三晋之民,就是针对当时政治经济发展局势的一种有实际效益的办法。
孟子作为一个思想家,针对当时局势的特点,提出了为民制产的方案。
他说:“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
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
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
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
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
” 这个方案的生活条件和生产条件是小农家庭所需要的,也是在一般正常情况下所可能作到的。
孟子所说的庠序之教,也是要求从维护小农家庭的父家长制特点出发,进行相应的道德教育。
孟子认为,实行这个方案,“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这就是他对于历史前途的看法,认为小农经济必然要发展。
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上还属于一种理想,但这也可能反映当时东方国家中已经出现的某些现实。
商鞅变法,就是要发展小农经济。
他的办法,是运用法律,强力推行。
他立了两条法。
一条是:“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 又一条是:“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 第一条是督促个体家庭的发展,第二条是鼓励耕织结合的生产。
秦始皇继承并发展了商鞅的政策。
他在碣石刻辞自颂说:“男乐其畴,女修其业,事各有序。
”在会稽刻石说:“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
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诚。
夫为寄豭,杀
之无罪,男秉义程。
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
”这些刻辞,表明秦始皇特别注意维护小农家庭的父家长的特点,因而强调妻不再嫁、男不入赘以及男女有别的重要性,这都是从巩固和发展小农经济出发的。
耕织结合的小农经济,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具体表现,是封建专制主义得以进行统治的物质基础。
秦汉时期的政治家和政治思想家都看到了这一点,因而强调“务耕织”在经济上、政治上以及思想意识上的重要性。
《吕氏春秋·上农》说:“古先圣王之所以导其民者,先务于农。
民农,非徒为地利也,贵其志也。
民农则朴,朴则易用,易用则边境安,主位尊。
民农则重,重则少私义,少私义则公法立,力专一。
民农则其产复,其产复则重徙,重徙则死其处而无二虑。
民舍本而事末则不令,不令则不可以守,不可以战。
民舍本而事末,则其产约,其产约则轻迁徙,轻迁徙则国家有患皆有远志,无有居心。
民舍本而事末,则好智,好智则多诈,多诈则巧法令,以是为非,以非为是。
后稷曰:所以务耕织者,以为本教也。
”晁错上汉文帝疏说:“民贫则奸邪生。
贫生于不足,不足生于不农,不农则不地著,不地著则离乡轻家。
民如鸟兽,虽有高城深池,严法重刑,犹不能禁也。
夫寒之于衣,不待轻煖。
饥之于食,不待甘旨。
饥寒至身,不顾廉耻。
人情一日不再食,则饥。
终岁不制衣,则寒。
夫腹饥不得食,肤寒不得衣,虽慈母不能保其子,君安能以有其民哉。
明主知其然也,故务民于农桑,薄赋敛,广畜积,以实仓廪,备水旱,故民可得而有也。
” 所谓“本教”,所谓“地著”,都说明了耕织的重要性。
“地著”,用现在的话说,即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
马克思在《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中指出:“这些家族式的公社是建立在家庭工业上面的,靠着手织业、手纺业和手力农业的特殊结合而自给自足。
” “这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初看起来怎样无害于人,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
” 他在《资本论》中又说:“资本主义以前的、民族的生产方式具有的内部的坚固性和结构,对于商业的解体作用造成了多大的障碍,这从英国人同印度和中国的通商上可以明显地看出来。
在印度和中国,小农业和家庭工业的统一形成了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
……因农业和手工制造业的直接结合而造成的巨大的节约和时间的节省,在这里对大工业产品进行了最顽强的抵抗;因为在大工业产品的价格中,会加进大工业产品到处都要经历的流通过程的各种非生产费用。
” 马克思的论断,不只指出了耕织结合在生产本身上的特点,还指出它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
秦汉时期,小农所用以进行生产活动的土地,来自几个不同的方面。
有来自村社解体过程中的土地占有。
村社解体了,轮耕制逐渐为长期定耕所代替,直接劳动者从而取得土地。
商鞅废井田,开阡陌,使民得买卖土地,这就是承认农
民对土地的占有,为他们取得土地提供机会和条件。
有来自开荒过程中的土地占有。
汉景帝元年诏:“郡国或硗陿,无所农桑毄畜;或地饶广,荐草莽,水泉利,而不得徙。
其议民欲徙宽大地者,听之。
” 由硗陿地区移往饶广地区,这就是一种开荒活动,因而可得到土地。
又有来自官府授田者,有耕豪民之田及各等级地主之田者。
小农的生产劳动,是在一小块一小块的土地上进行分散的个体劳动,也就是通过这样的劳动,使全国农田绝大部分得以进行生产。
《汉书·地理志》记汉平帝时,“提封田一万万四千五百一十三万六千四百五顷。
其一万万二百五十二万八千八百八十九顷,邑居道路,山川林泽,群不可垦。
其三千二百二十九万九百四十七顷,可垦不可垦。
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顷。
”这些数字,大概是当时上计的数字,不会精确。
如从这些数字来看,西汉晚期可垦未垦田之数与定垦田之数相差甚远。
出现这种情况有复杂原因,但主要原因之一,应是劳动力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