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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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坡集装箱码头分公司
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规范动火作业过程管理,确保企业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及生产作业环境安全。
二、范围
适用于港区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操作,以及临时用电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三、职责
调度室负责对动火作业的管理,安保部指导、监督本制度的执行,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四、动火作业分级管理
1、动火作业是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个类别。
2、特级动火:是指在处于运行状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所谓特殊危险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如果有绝对危险,必须坚持执行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就绝不能动火,凡是在特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办理特级动火证。
3、一级动火:是指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内动火作业。
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是指生产、储存、装卸、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汽的场所。
凡在甲、乙类生产厂房、生产装置区、储罐区、库房等防火间距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其区域为30m半径的范围,凡是在这30m范围内的动火,均应办理一级动火证。
4、二级动火:是指在特级动火及一级动火以外的场所动火作业。
凡是在二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均应办理二级动火许可证。
五、区域划分
1、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维修长期工作专用区等。
2、禁火区
(1)重点防火区:油库、危化品区域、配电房、浮400吨、仓库、车间、木工房等。
(2)一般防火区:港区运输通道、装卸区等。
六、动火原则
1、正在运转的生产设备以及盛有易燃易爆物体的容器、设备,严禁进行动火作业。
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3、能够利用螺栓等方法联接的工作,就不要动焊,以减少动火机会。
4、现场动火,必须移开易燃易爆物品,留出一块足够的作业区域,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5、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则必须两个人配合工作,佩带必要防护用品,禁止单人独自进行。
七、办理动火手续的规定
1、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2、动火作业证的管理:
(1)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第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4)《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安保部各持一份;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单位负责人、动火人和安保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 年。
3、《作业证》的审批
(1)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安全经理审批。
(2)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安保部经理审批。
(3)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批。
4、《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 小时。
(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八、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相关安全操作规定,生产区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3)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8)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9)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10)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器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
(11)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符合上述所有条款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2)在生产运行不稳定,或设备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严禁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3)特殊危险动火必须制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时,部门主管安全领导、安保部负责人、调度室的领导必须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
(4)动火作业前,各单位部门要通知调度室及相关单位,使之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
(5)动火现场的通风应保持良好,以保证泄露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九、动火注意事项
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批准的动火作业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2、动火前,经指定的监督人必须提前到现场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检查确认安全符合规定要求,同时向作业人员交待防火安全注意事项,方可动火,监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
3、动火执行人在接到动火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如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安全部门报告。
动火执行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4、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未经批准、监督人员未到现场,不得动火。
5、如有违反本制度,违者将受到批评和处分。
十、动火安全措施
1、将动火设备内的有毒、可燃物料彻底清理干净,并以空气通风吹扫至少两天,安全措施必须到位,必要时可请专家进行指导。
2、对于有易燃物品的场所,动火前须把里面的易燃品转移到安全地点。
3、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暂时封闭。
4、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5、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零件。
6、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
7、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做好夜间和节假日的巡检工作。
十一、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
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工作。
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4、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5、如发生紧急事故,应参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十二、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调度室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安保部人员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对禁火区域动、用火进行安全检查。
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有危险时,有权制止,并根据违反动火、用火管理制度的情节,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