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西宁市控制吸烟条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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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西宁市控制吸烟条例工作实施方
案的通知
正文:
----------------------------------------------------------------------------------------------------------------------------------------------------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西宁市控制吸烟条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15〕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由市爱卫办制定的《贯彻落实<西宁市控制吸烟条例>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6日
贯彻落实《西宁市控制吸烟条例》工作实施方案
《西宁市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14年10月30日审议通过,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2014年11月27日批准,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全面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控烟工作是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

加强控烟管理,营造健康整洁、文明和谐的室内外公共环境,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民心工程。

近年来,我市控烟工作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的带动下稳步开展。

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要求不断提高,对公共场所控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原有的规章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和今后我市控烟工作的现实需要。

此次《条例》的制定,遵循适应我市社会发展需要并保持一定先进性的基本思路,按照科学实用、规范有效、从严管理、便于操作的原则,明确了控烟范围,落实了部门职责,提出了处罚措施,使《条例》实施范围更广、更具约束力和威慑力。

《条例》在保护未成年人不受烟草危害、明确室外禁烟场所、禁止烟草广告及赞助、宣传培训、处罚力度方面都进行了大量改进。

同时,《条例》的实施,将对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建设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对减除烟草危害、保护公民健康、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树立良好社会风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此,必须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好宣传、培训、执法等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市文明程度的整体提升,努力营造舒适、文明、健康的公共环境。

二、加强对《条例》贯彻执行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条例》实施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西宁市控制吸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分管爱国卫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各区县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宣传、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交通、城管、林业、商务、文广、卫生计生、食药监、旅游、体育、工商、法制、机关事务管理及工青妇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组成,负责《条例》的实施和全市控烟工作重大活动的安排部署,协调解决各地区、各执法部门法定职责内无法协调解决的控烟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爱卫办,市爱卫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爱卫办专职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条例》的日常组织实施工作,研究和制定控烟工作的政策、规划、方案;协调解决控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控烟工作开展情况;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与控烟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广泛开展《条例》宣传学习活动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分阶段、分目标、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与劝阻吸烟活动。

通过开展集中学习、专家授课、知识竞赛、专题培训、市民大讲堂等活动,组织广大干部职工、控烟执法人员和市民认真学习《条例》内容,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条例》内容和烟草危害知识的知晓率。

由市控烟办牵头,采取全市集中培训、区县属地化培训、行业分类培训等方式,按照由上至下、逐级逐层开展培训,对各部门工作人员、执法人员及行业监督员等不定期开展《条例》培训工作,特别是控烟专兼职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条例》内容。

针对不同公共场所及人群的特点,借助电视、广播、报刊、微信等宣传载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解读《条例》规定及控烟知识,引导市民自觉遵守《条例》,共同参与控烟工作。

四、围绕《条例》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一)合理设置标识,规范张贴标志。

市控烟办负责印制全市统一的禁烟标识、标志,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以有效告知进入禁烟场所人员禁止吸烟为原则,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显要位置张贴和放置禁烟标志和标识。

此项工作要在5月1日前按照规定张贴完毕,并定期进行更新和维护。

(二)建立完善各类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制度。

市控烟办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市控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细则,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办法;各地区、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公共场所控烟管理、举报投诉等制度,明确部门、行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要求相关场所经营管理者按照《条例》要求,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确保控烟工作在制度化、规范化条件下开展。

(三)开展无烟场所创建活动。

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开展无烟公共场所、无烟工作场所创建活动,督促相关单位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禁烟标识,鼓励设置无烟楼层、无烟客房和无烟包厢(餐饮)等,对无烟以及在控制吸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鼓励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控制吸烟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要带头控制吸烟;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

(四)依法开展控烟专项执法活动。

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加强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医疗机构、文化娱乐、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公共交通工具及售票室和等候室、网吧、旅馆、餐饮场所的控烟执法检查工作。

对依法警告后整改不合格或不整改的单位,进行严管重罚。

执法人员督导检查中,应当重点检查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禁止吸烟标识设置、有无控烟举报投诉电话、监督管理人员落实等情况。

(五)公布举报电话,受理控烟投诉。

为方便群众监督和投诉,市控烟办要设立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对受理的举报投诉要通过转办、督办等形式及时处置、答复。

各区县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也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全方位、多途径接受群众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控烟工作纳入本地区、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成立相关工作机构和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

市控烟办要加大全市控烟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展,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条例》在全市各行业、各领域有序实施。

各区县、各部门依据《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在本单位、本行业认真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宣传引导、培训活动;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力度,做到《条例》实施在规定范围内不留空白、不留死角。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控烟工作的宣传、培训工作给予支持。

(二)依法控烟,规范执法。

各控烟执法部门要本着文明执法、和谐执法的原则,切实履行控烟职责,创新执法手段,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加强日常检查与监督,督促各行业和单位落实控烟各项措施,严厉查处违反《条例》的吸烟行为。

同时,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条例》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逐步完善部门监管职责和执法权限。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控烟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

市控烟办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充分调动各部门、各行业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控烟的积极性,各地区、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起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条例》顺利实施,控烟工作取得实效。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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