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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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1.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经信委(工信委、经商委),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有关企业:
为全面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以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促进全省工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
按照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我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海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月2日
(联系人:罗文贵;电话:0971—6362223)
青海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以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促进全省工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
根据《中国制造2025》、《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6—2020年)》、《智能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和《中国制造2025青海行动方案》、《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是推动智能制造的重要载体,是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创新发展的主攻方向。
扎实开展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工作,对实现全省制造方式变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择优确定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实施动态管理,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具体负责;各市(州)经信委(工信委、经商委)、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本园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初审推荐、协调推进、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智能工厂,是指以业务协同、资源共享和数据重用为核心,围绕信息感知、生产决策和制造执行,将智能设备与信息通信技术有机融合,并广泛应用于工厂(车间)制造全流程,主要解决工厂(车间)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等全业务流程的智能化。
第六条智能工厂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请智能工厂认定的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青海省内依法注册2年以上。
遵纪守法、管理规范、产权明晰,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和经营业绩。
智能工厂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二)工作机制。
企业信息化组织机构健全,信息化工作制度和发展规划完
善,积极推行首席信息官(CIO)制度。
(三)两化融合。
企业两化融合水平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企业依据《青海省工业企业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办法》(青经信信〔2015〕23号),已纳入全省两化融合发展水平统计评估范畴,年度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水平平均得分在60以上,两化融合发展水平处于集成提升及以上阶段。
(四)研用水平。
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在60%以上;产品研发设计实现无纸化;研发工艺数据和设计流程通过统一的产品数据管理平台(PDM)进行管理,实现产品工艺数据和设计流程的可控、可追溯。
(五)制造水平。
企业数控装备占生产装备总数的比重(生产装备数控化率)在65%以上,关键生产工序中数控装备占生产装备总数的比重(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在60%以上,数字化车间不少于1个。
(六)管理能力。
建立制造执行系统(MES),通过智能化的软硬件技术、控制系统和信息系统在制造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物料需求、计划排产、生产监控、产品销售、仓储物流、售后服务等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智能化。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数字化车间,是指生产车间建立了设备之间的工业通信网络,可以充分实时采集车间生产现场信息,产品信息贯穿设计、制造、质量、物流等环节,并与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集成分析,从而提高产品生产效率和良品率。
第八条数字化车间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请数字化车间认定的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青海省内依法注册2年以上。
遵纪守法、管理规范、产权明晰,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和经营业绩。
数字化车间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二)工作机制。
企业信息化组织机构健全,信息化工作制度和发展规划完善,积极推行首席信息官(CIO)制度。
(三)两化融合。
企业两化融合水平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企业依据《青海省工业企业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办法》(青经信信〔2015〕23号),已纳入全省两化融合发展水平统计评估范畴,年度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水平平均得分在40以上,两化融合发展水平处于单项覆盖及以上阶段。
(四)研用水平。
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在50%以上;研发工艺数据和设计流程通过统一的产品数据管理平台(PDM)进行管理,实现产品工艺数据和设计流程的可控、可追溯。
(五)制造水平。
企业数控装备占生产装备总数的比重(生产装备数控化率)在65%以上,关键生产工序中数控装备占生产装备总数的比重(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在60%以上,全自动生产线不少于1个,关键工艺参数实现数字化,主要数控设备和大型加工中心全部联网,生产制造指令实现网络化传输,车间现场实现数控设备状态信息实时采集、网络化监控和可视化管理。
(六)管理能力。
采用企业资源管理系统(ERP),基本实现采购、库存、销售、财务和生产计划管理的信息化。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结合每年度重点工作,制定发布年度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申报指南。
第十条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三大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组织本地区(本园区)有关企业,开展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初审推荐工作。
中央驻青企业和省属出资企业可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报。
第十一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申报材料及申报主体进行核查评审和实地核验,第三方机构审核意见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务会研究审定后,对拟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公示期满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结果。
第四章管理与奖励
第十三条对已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实行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认定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优秀企业、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对认定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企业申报的青海省信息服务专项资金项目按规定予以重点支持,并择优申报国家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鼓励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三大工业园区管委会对照本办法认定标准,推动企业对标达标、转型发展。
第十五条已认定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时,应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初审部门,初审部门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