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稳定就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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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稳定
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伊州政办发[2009]61号
【发布部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02
【实施日期】2009.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稳定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9〕61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企业稳定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8号)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形势,现就做好州直企业稳定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困难企业的认定
自治州劳动保障、财政、经贸、国资、税务等部门负责州直困难企业的认定。

(一)困难企业认定条件:企业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
纳社会保险费,受金融危机影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困难企业。

1、经对2008年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流动比率等指标进行核定,反映存在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
2、不能按照标准工时安排生产经营,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3、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明确职工安置方式、安置人数和待遇标准且承诺参保人数不减少;
4、面临停产半停产;
5、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二)申请困难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2、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和不裁员、少裁员承诺书;
3、2008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社会保险基金划缴凭证》及结算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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