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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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号(身份证):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证件号(身份证):
经纪代理方(以下简称丙方):四亿同宏(武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买卖、经纪代理事宜,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本合同项下
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坐落于武汉市武汉经济开发区碧桂园泰富城一期3号楼13楼
A02号,为钢混结构,建筑面积30.23平方米,购房合同编号:经160265929
房屋附属设施见附件一。
第二条房款
乙方对上述房屋已充分了解并实地看房,对该房屋现状无异议,为自愿购买该房屋。经丙方居间,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上述房屋交易成交价人民币(大写)叁拾柒万元整(人民币370000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约定:
1、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7400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柒万肆仟元整)给甲方
2、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房屋可以在所在区局规定的正常时间内办理甲方名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下称两证),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办理甲方名下两证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于签订本合同起 7 日内,甲方将本合同项下房屋的购房合同、发票、土地分割证、权属转移证明书等办理房产证、土
地证所需相关资料,交由丙方保管,用于办理甲方名下两证。
3、乙方首付款人民币人民币7400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柒万肆仟元整),以下列第 (2) 种方式支付:
1)(遇节假日顺延),由乙方打入丙方监管帐户,过户当日,
丙方见到已是乙方名下的房产证收件单后,(遇节假日顺延)将首付款打入甲方指定账户;
2)签订本合同之日 3 日内(遇节假日顺延),由乙方打甲方指定帐户;
3
日顺延)打入甲方指定帐户;
4)以为甲方提前还贷形式支付,并另行签定《借款协议》。乙方签订合同后,在交易房屋的原贷款银行第个提前还款日,在甲方及丙方陪同下至甲方原贷款银行完成提前还款,如交易房屋原贷款为公积金贷款,则需甲方还满六期后方可办理提前还贷;丙方在提前还贷结束后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办理交易房屋相关的抵押注销手续;
4、该房屋过户到乙方名下当日内付清尾款人民币 296000 元(大写:人民币贰拾玖万陆仟元整)。
5、甲、乙、丙三方在此确认,因甲乙双方自行交接产生的风险,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权属转移登记和户口迁出
(1)双方同意,2018年10月25日之前,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过户登记到买方名下。
(2)卖方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 30 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
第五条甲、乙、丙三方在此确认,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丙方向甲、乙双方提供居间信息及咨询服务,促成本合同依法签订,并协助甲,乙双方办理登记、房款交割、金融贷款、房屋所有权交付等居间工作,保障交易的安全性.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按宗需向丙方支付经纪代理人民币(大写)叁仟柒佰元整(3700元),如因单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由违约方支付经纪代理费,计人民币(大写) 叁仟柒佰元整(3700元)。
第六条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7 日内,甲、乙方须提供相关证件及资料(资料清单附后)交由丙方办理贷款及过户手续,丙方在甲、乙方提供相关证件、资料齐全后,7日内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上述房屋的贷款、抵押、面积、权属等信息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如甲方房屋有贷款问题、面积争议、未结费用、共有、设定抵押、租赁等行为或情况应告知乙方,并自行解决。如因上述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房屋交易发生产权纠纷、债权、租赁纠纷或不能正常交易时,由甲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第八条甲方应在收到:
(1) 乙方全部房款3日内,
与乙方进行该房屋交接,并将该房屋钥匙交于乙方。房屋交付乙方前甲方应结清水、电、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水、电存折等由甲方过户给乙方。甲方应保持房屋现状和结构及水表,电表及配套设施的完整性。(移交清单附后)
房屋内水、电、天燃气、电话费、宽带、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甲方支付至物业交接当日,此后产生的上述费用与甲方及丙方无关。
第九条
1.逾期过户责任
因卖方原因,在2018年10月25日之前,双方未能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的,按照如下约定处理:
1、逾期在 30 日之内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按照买方已支付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于该房屋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之日起3日内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 30 日的,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买方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
2.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因卖方原因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方的,按照如下约定处理(开发商逾期交房除外):
1、逾期在 30 日之内,每逾期一日,卖方应按照买方已支付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3日内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3、逾期超过 30 日的,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买方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
3.逾期户口迁出责任
如卖方未按期将与该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按照如下约定处理:
1、逾期在 3 0日之内,每逾期一日,卖方应按照买方已支付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 3 0日的,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买方解除合同的,卖方应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本合同房屋成交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
4.逾期付款责任
买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逾期在30日之内,每逾期一日,买方应按照应付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30日的,卖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照逾期应付款的5%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由卖方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
5.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承诺的,均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并索取相应经济赔偿。如本合同未进行明确约定的,违约金为房屋成交总价的10%。
6.守约方通过诉讼途径保护和实现其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而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均由诉讼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函费、差旅费、公证费、执行费等费用)。
第十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5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之日起转移给买方。
第十一条丙方在甲、乙双方提供资料齐全情况下,在7日内协助双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果未履行义务,应承担经纪代理费每日5%违约责任,丙方在乙方按约定交付房款后,未按约定及时进行房款交割,应承担经纪代理费每日5%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甲方、乙方及丙方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因此给无过错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损失额按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商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含附加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