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激励政策促进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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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激励政策促进产业集聚
区加快发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8.03
•【字号】安政文[2010]206号
•【施行日期】2010.08.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激励政策促进产业集聚区加快
发展的通知
(安政文〔2010〕2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推动产业集聚区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起对产业集聚区实行核定基数、超收补助的财政激励政策。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通知所支持的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包括省政府批准的产业聚集区(不含纺织产业集聚区)和市政府批准的产业园区。
二、政策内容
(一)对集聚区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全返、一定三年”的财政激励政策。
以2009年为基期,核定集聚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收入考核基数,2010-2012年,各集聚区当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收入超过收入考核基数按比例上缴市财政部分全额补助县(市、区)。
(二)市政府或市直部门招商引资项目落户到集聚区的,税收实行市与县
(市、区)5:5分成;市与县(市、区)共同招商引资项目落户到集聚区的,税收实行市与县(市、区)4:6分成;搬迁到集聚区的市级收入范围企业,税收实行核定基数、增量市与县(市、区)分成,具体比例一企一策。
(三)建立异地投资项目利益分享机制,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对经济资源合理流动的制约,消除生产要素在区域内自由流动的体制性障碍。
按照“风险分担、利益分享”的原则,企业迁出地或招商引荐政府与项目落户地政府实行税收分享,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税收分享利益补偿,可由相关政府通过资金划转、直接汇款清算的方式解决,也可由相关政府向市财政申请,在年度结算时代为办理。
现有企业在区与区之间搬迁流动的,原则上以该企业前三年税收入库平均数为基数,自生产经营起,由企业落户地政府向迁出地政府支付收入基数。
超基数部分,实行分享,具体分享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搬迁企业破产后(更名、兼并重组除外),企业落户地政府不再支付收入基数。
县(市、区)政府招商项目需要落户到其他县区的,实行税收分享政策,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招商引资前期经费由双方分别负担。
(四)加大土地出让金返还比例,土地出让金收入按法律法规扣除相关费用后,2010-2012年,按工业用地出让金的100%、三产用地出让金的80%返还产业集聚区,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五)退城进园企业的相关政策按《安阳市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市属企业退城进园壮大市属企业的实施意见》(安政〔2010〕37号)办理。
三、考核办法
(一)集聚区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收入基数和以后年度收入数,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申报,经当地国税和地税部门审核确认后,附有关企业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在年终1个月内报送市财政局。
(二)对主要生产经营地在集聚区2010-2012年规划区域内且缴入当地国库的
企业税收,纳入集聚区收入范围;对缴入当地国库但主要生产经营地不在集聚区的企业税收,或在集聚区生产经营但未缴入当地国库的企业税收,不纳入集聚区收入范围。
(三)若县(市、区)扣除集聚区后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收入同口径比2009年下降的,按下降额从集聚区的税收增量中扣除,相应扣减补助额。
(四)各地要认真做好有关数据的审核报送工作,对虚报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经检查核实后,对虚报收入占上报收入10%以内的,计算补助时剔除虚报收入后再按虚报数额的2倍扣减当年收入数;占10-20%的,暂停该县(市、区)享受财政激励政策一年;超过20%的,市财政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县(市、区)享受财政激励政策的资格。
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配套政策
(一)2010-2012年,整合现有奖补资金,对发展快、质量好的产业集聚区给予奖励,专项用于产业集聚区建设。
(二)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对引荐人给予奖励,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兼并重组破产企业的引荐人,奖励比例可适当提高。
奖励资金由受益地财政负责兑现。
(三)支持产业集聚区拓宽融资渠道,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荐项目,促进银企洽谈,帮助园区引资、融资。
五、加强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
(一)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集聚区预算内外资金、政府性基金、政策性贷款资金、政府融资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支持集聚区建设。
(二)对政府提供担保的贷款,严格界定资金用途,加强跟踪问效,督促投资
者建立有效的还款机制,限期还本付息,降低财政风险。
(三)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定期对集聚区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高效、项目进度和质量。
(四)财政性贷款资金由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五)土地出让金按规定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收入按要求入库,支出由财政预算安排并拨付使用。
六、其他事项
(一)省、市财政的奖补资金主要用于集聚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县(市、区)财政、税务部门要按季编制集聚区分企业分税种的纳税情况统计表,并在季终后5日内分别报送市财政、税务部门。
(三)对集聚区实行财政激励政策后,《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与县(市、区)财政体制的通知》(安政〔2009〕77号)确定的激励性财政政策不再执行;关于县(市、区)财政体制的其他事项,仍按安政〔2009〕77号文件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