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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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系 列生 产 能力 , 同 ) 下 。淘 汰 1万 吨/ 以下 再生 铅 年 生 产 能力 , 及坩 埚 熔 炼 、 接 燃煤 的反 射 炉等 工 以 直 艺及 设 备 。鼓 励 企业 实 施 5万 吨/ 以 上改 扩建 再 年 生铅 项 目 。 2 1 到 0 3年 底 以前 淘 汰 3万 吨/ 以下 的 年
产业 布局 和 国家相 关规划 严格 审批 再 生铅 项 目, 抑
污 染控 制技 术 规范 》 H 1 ) 确保 废水 、 ( J5 9 , 废气 等排
放 符合 国家 相关 环保标 准 。
三、 能源 消耗 及资 源综合 利 用
制盲 目扩 张 。 ( ) 国家法 律 、 规 、 章 及 规划 确 定 或 县 二 在 法 规 级 以上人 民政 府批 准 的 自然保 护 区 、 生态 功能 保 护 区、 景名胜区、 风 饮用 水 水 源保 护 区等需 要 特 殊保 护 的地 区 , 中 城 市 及 其 近 郊 , 民集 中 区 、 养 大 居 疗 地、 医院 , 以及 食 品 、 品等 对环 境条 件 要求 高 的企 药 业 周 边 1公 里 内 , 《 在 重金 属 污 染 综 合 防 治 “ 二 十 五 ” 划 》 定 的重 点 区域 和 因铅 污 染 导致 环 境 质 规 划 量 不能稳 定 达标 区域 内不得 新建 再生 铅项 目。 已在
( ) 二 单独 处 理 含铅 废 料 的新 建 、 改建 、 扩建 再 生 铅项 目综 合 能 耗 应 低 于 10千 克 标 准 煤/ 铅 , 3 吨 铅 的总 回收率 大于 9 %. 水实 现全 部循 环利 用 。 8 废 ( ) 三 现有 再 生 铅企 业 综 合 能 耗应 低 于 1 5千 8 克标 准 煤/ 吨铅 , 的 总 回收率 大 于 9 % , 铅 6 冶炼 弃 渣 中铅含 量 小 于 2 %,废 水循 环 利 用率 应 大于 9 %。 8 现有 再 生铅企 业综 合能 耗 指标应 在 2 1 底前 达 0 3年

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附件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为落实《中国制造2025》,规范、引导再生铅行业绿色发展,制定《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以废铅蓄电池为主要原料的再生铅企业。

一、项目建设条件和企业布局(一)新建、改建、扩建再生铅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应的环境保护规划(行动计划)、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要求,限制盲目扩张。

(二)严禁在禁止开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域、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因铅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再生铅项目。

新建再生铅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

现有再生铅企业应逐步进入产业园区内。

建设再生铅项目时,厂址与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且不少于1公里;含有铅蓄电池生产项目的,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要求。

二、生产规模、质量、工艺和装备(一)废铅蓄电池预处理项目规模应在10万吨/年以上,预处理-熔炼项目再生铅规模应在6万吨/年以上。

(二)再生铅企业应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再生铅及铅合金锭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发布的相关标准规定。

(三)对于含酸液的废铅蓄电池,再生铅企业应整只含酸液收购;再生铅企业收购的废铅蓄电池破损率不能超过5%。

再生铅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中的有关要求,应采用自动化破碎分选工艺和装备处置废铅蓄电池,禁止对废铅蓄电池进行人工拆解、露天环境下破碎作业,严禁直接排放废铅蓄电池中的废酸液。

企业预处理车间地面必须采取防渗漏处理,必须具备废酸液回收处置、废气有效收集和净化、废水循环使用等配套环保设施和技术。

工信部提高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23 企业面临淘汰

工信部提高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23 企业面临淘汰

工信部工信部提高提高提高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2/3企业面临淘汰工信部日前发布《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从工艺、产能、环保等多个角度对再生铅行业设立了准入条件。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相关人士表示,我国再生铅行业较为分散,存在众多不达标的小企业,行业门槛出台将淘汰部分落后产能,并促进行业集中度的提高,初步估计,准入条件推广后,行业内2/3企业将面临淘汰。

由于行业生产较为分散,此次推出的准入条件对于产能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新建、改扩建再生铅项目单系列生产能力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现有再生铅企业单系列生产能力不低于3万吨/年。

工信部明确要求,到2013年底以前,淘汰所有生产规模在3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生产能力。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副会长李士龙表示,目前国内纯粹进行再生铅生产的企业共有280余家,其中单系列生产规模在3万吨/年以上的企业约100家左右,占行业1/3的比例,而其余2/3的企业都在3万吨/年以下,面临淘汰。

据了解,2010年我国再生铅产量约135万吨,总体产量并不大,但再生铅生产企业众多,较为分散。

目前纯粹进行再生铅生产的大型企业主要集中在江苏、湖北和安徽,而众多原生铅企业也从事再生铅的生产。

由于发生“血铅”事件,目前国内很多铅企已经停产整顿,导致上半年产能出现较大下降。

“上半年再生铅的产量比去年同期下降了20万吨左右,其中仅浙江省的再生铅和原生铅企业就已关停超过260家。

”李士龙直言。

发达国家再生铅行业的集中度通常较高,往往只有几家从事再生铅的企业。

李士龙表示,国内再生铅行业仅仅维持薄利的状态,主要原因是回收体系不健全,行业过于分散,使得国内很多再生铅企业的回收成本较高。

通过淘汰小企业产能后,将有利于行业整合,并鼓励优质企业加大投资,从而做大做强。

由于铅金属对人体的危害极大,因此铅行业对于环保的各项要求极高。

此次推出的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也在能源消耗和环境保护方面下足了文章。

《再生铅行业淮入条件》发布

《再生铅行业淮入条件》发布
置丽l孤■
《 再生铅行 准入每件》 业 发布
为推进再 生铅行业规范 、 健康发展 , 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和节 能环保水平 , 提 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 工业 和信 息化部 、 环境保护 部联合制定了《 再生铅 行业 准入条件》 现予公 告。 , 附件 : 再生铅行业 准人条件
环保 标准要求 , 工人洗衣 、 浴 、 间冲洗废水等应单 独收集 洗 车
处理。再生铅企业生产 的废 渣、 燃煤炉渣等必须进行无 害化 处理 。 要规 范物料堆放场 、 废渣场 、 排污 口的管理 , 新建 、 改扩
建 再 生 铅 项 目要 同 步 建 设 配套 在 线 监 测 设 施 并 与 当 地 环 保
键 岗 位 。 求 2 1 年 底 前 , 生 铅 企 业 关 键 岗位 技术 人 员 经 要 03 再
过培训并取得人 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颁发 的相关工 种职业
技 能鉴 定 等级 证 书 资 质 的 比例不 低 于企 业 总 人 数 的 1%。 0
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 。生产废水 、 废气排放符合 国家规定 的
四 、 境保 护 环
( ) 建再 生 铅 项 目必 须 在 5万 t 以 上 ( 系 列 生 产 一 新 / a 单
能力 , 同) 下 。淘汰 1 t 万 , a以下再生铅生产能力 , 以及坩埚熔 炼、 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等工艺及设备 。鼓励企业 实施 5 t 万 , a 以上改扩建再生铅项 目, 2 1 到 0 3年底 以前淘汰 3万 以下
部门联网 , 现有再生铅企业应在 2 1 年底前完成 。 03 再生铅企 业必须具 有完善的 自行监测能力 ,要建立 自行 监测制度 , 按 照要求制定方 案 , 所有排 放 的污染 物定期开 展监测 , 对 特别 是要 建立 铅污染物 的 日监测制度 , 日向公众发布 自行监测 每 结果 , 每月 向当地 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报告 。排放二恶英

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为落实《中国制造2025》,规范、引导再生铅行业绿色发展,制定《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以废铅酸蓄电池为主要原料的再生铅企业。

一、项目建设条件和企业布局(一)新建、改建、扩建再生铅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应的环境保护规划(行动计划)、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要求。

限制盲目扩张。

(二)严禁在禁止开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域、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因铅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再生铅项目。

新建再生铅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

现有再生铅企业应逐步退城进园。

建设再生铅项目时,厂址与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二、生产规模、质量、工艺和装备(一)废铅酸蓄电池预处理项目规模应在10万吨/年以上,预处理-熔炼项目再生铅规模应在6万吨/年以上。

(二)再生铅企业应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再生铅及铅合金锭产品必须符合《再生铅及铅合金锭》(GB/T21181-2007)标准规定。

(三)对于含酸液的废铅酸蓄电池,再生铅企业应整只含酸液收购;再生铅企业收购的废铅酸蓄电池破损率不能超过5%。

再生铅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中的有关要求,应采用自动化破碎分选工艺和装备处臵废铅酸蓄电池,禁止对废铅酸蓄电池进行人工拆解、露天环境下破碎作业,严禁直接排放废铅酸蓄电池中的废酸液。

企业预处理车间地面必须采取防渗漏处理,必须具备废酸液回收处臵、废气有效收集和净化、废水循环使用等配套环保设施和技术。

(四)从废铅酸蓄电池中分选出的铅膏、铅板栅、重质塑料、轻质塑料等应分类利用。

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

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

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再生铅行业发展,加强再生铅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保护环境,维护公众利益,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条件。

第二条再生铅是指通过废旧铅电池、废旧铅制品等方式回收的铅资源。

再生铅行业是指以回收废旧铅资源为主要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再生铅行业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合法经营,经营模式具备可循环可持续发展的特征。

第二章企业条件第四条再生铅企业应具备合法的企业登记手续,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明确包括再生铅相关业务。

第六条再生铅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合法、规范、安全生产。

第七条再生铅企业应聘请具备相关背景知识和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环保要求和行业技术标准。

第八条再生铅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记录、汇总和报送制度,及时准确地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经营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污染防治第九条再生铅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铅及其化合物污染泄漏,保证生产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危害。

第十条再生铅企业要与政府环保部门合作,实施铅污染防治技术,加强对废旧铅电池等原材料的预处理和精选,最大限度降低废旧铅电池回收过程中对环境的伤害。

第十一条再生铅企业应确保废旧铅电池回收过程中的有害物质处理和排放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二条再生铅企业应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和评估,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环保要求,并及时公开监测结果。

第十三条再生铅企业应将废旧铅电池等回收物进行安全处理,确保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二次污染和损害。

第四章安全生产第十四条再生铅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员工和生产设备的安全。

第十五条再生铅企业应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再生铅企业应配备安全设备和防护装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再生铅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并报告有关部门。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5.18•【文号】环发[2011]56号•【施行日期】2011.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近期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引发的铅污染事件呈高发态势,严重威胁群众健康,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切实加强铅蓄电池(包括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及再生铅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环境准入,新建涉铅的建设项目必须有明确的铅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各省(区、市)环保厅(局)要根据《规划》目标对本省(区、市)的所有新建涉铅的项目进行统筹考虑,禁止在《规划》划定的重点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因铅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内新、改、扩建增加铅污染物排放的项目;非重点区域的新、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项目必须遵循铅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的原则,且应有明确具体的铅污染物排放量的来源;对于现有铅蓄电池或再生铅企业,未依法落实防护距离的,应立即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经地级市以上环保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铅冶炼企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省级或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日常环境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铅蓄电池企业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对极板铸造、合膏、涂片、化成等工艺进行全面污染治理,必须建设完善的铅烟、铅尘、酸雾和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并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减少无组织排放。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环办函[2012]325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2.03.19【实施日期】2012.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2]3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生产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和《国务院关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3号),进一步提升我国铅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水平,推动铅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发展方式转变,我部决定开展铅蓄电池(极板、组装和含铅零部件)和再生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并发布符合环保要求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名单公告。

现将《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工作要求如下:一、请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按照《指南》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于2012年6月1日、9月1日、12月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提交环保核查申请,同时报送自查表和有关核查材料。

二、请各省级环保部门认真组织辖区内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督促企业整改存在的环保问题,并于2012年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将初审合格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附电子版)报送我部,同时抄送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三、我部将组织成立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专家组,15个工作日内对通过初审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资料进行复核。

复核后经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现场抽查、公开征求意见后,我部将向社会公告符合环保要求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名单,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电监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等有关部门,为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提供支持。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实施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实施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实施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
【年(卷),期】2013(006)006
【总页数】1页(P1)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审计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 [J], 无;
2.水利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审计署统计局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J], 水利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审计署; 国家统计局
3.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四批)及符合《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 [J],
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第二批符合《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公示 [J],
5.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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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铅蓄电池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试行)》的通知(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铅蓄电池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试行)》的通知(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铅蓄电池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试行)》的通知(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0.08•【文号】环办[2011]122号•【施行日期】2011.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续(一)附二: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环境监察单附三:铅蓄电池企业执行的主要标准1.废水执行标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正在制定的《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2011 年9 月):2.废气执行标准目前,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铅尘、铅烟、硫酸雾污染物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此外,有部分地区企业环评批复中要求企业熔铅锅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因此,针对熔铅锅产生的铅烟污染物执行标准按照企业环评批复中要求执行。

2.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1997 年1 月1 日前成立的企业执行表3-4。

1997 年1 月1 日后成立的企业执行表3-5。

正在制定的《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2011 年9 月):表3-6《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单位:mg/Nm3)2.2《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熔铅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1997 年1 月1 日前成立的企业执行表3-7、表3-8。

表3-7 铅蓄电池企业熔铅锅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1997 年1 月1 日后成立的企业执行表3-9、表3-10。

各种工业炉窑(不分其安装时间),无组织排放烟(粉)尘最高允许浓度,按表3-11 规定执行。

表3-11 铅酸蓄电池企业无组织排放限值2.3锅炉大气污染物执行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铅蓄电池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试行)》的通知(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铅蓄电池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试行)》的通知(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铅蓄电池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试行)》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0.08•【文号】环办[2011]122号•【施行日期】2011.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铅蓄电池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1]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为规范铅蓄电池生产及组装企业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实现铅蓄电池行业现场环境监管精细化和高效化,我部组织编制了《铅蓄电池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作为现场环境监察的参考依据。

电子版可通过我部网站http://或12369环保热线网站http://下载。

附件:铅蓄电池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试行)二○一一年十月八日附件:铅蓄电池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2011年9月)前言本指南介绍了铅蓄电池行业主要生产工艺、产污节点和治污工艺,分析了现场环境监察的要点,给出了定性检查和定量测算方法,供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执法参考使用,不具强制性。

各环境监察机构在定期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选择指南部分或全部监察要点,自行制定《检查方案》和《检查清单》,实施现场执法检查。

本指南所列参考数据为各地区统计数据汇总而成,代表行业一般技术水平,个别地区由于地域、经济、技术等因素,可能会与本指南所列参考数据略有出入。

指南中“3.监察工作依据”所列政策、标准更新后,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对铅蓄电池行业(包括极板制造和组装、单独极板制造及单独组装的铅蓄电池企业)实施的现场环境监察工作。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

本指南起草单位为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组织制订。

再生铅企业面临环保和行业准入两道门槛

再生铅企业面临环保和行业准入两道门槛

--●再生铅企业面临环保和行业准入两道门槛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作为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重点行业,2015年年底前仍未通过环保核查和不符合《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落后产能将被淘汰。

然而,期限日益临近,再生铅企业却过关者寥寥。

2014年8月,环境保护部公布了第三批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名单。

自2013年4月公布首批通过环保核查的企业名单以来,历时近一年半共有50家企业入围,而再生铅企业仅占5席。

除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春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同在第二批之列,保定港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风帆股份有限公司有色金属分公司、新乡市亚洲金属循环利用有限公司此次新晋入围。

为何企业的申报积极性不高?在环保风暴、产能淘汰的双重压力下,再生铅行业能否实现突围?大势所趋不报不行近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学院在浙江省长兴县举办的全国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和行业准入审查培训会,俨然成了一场动员会,主管环保核查和行业准入审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相关负责人敦促地方工信、环保部门及参会企业尽快完成申报及后续相关事宜。

“再生铅行业准入审查工作原计划在去年年底完成,但一些企业对这项工作并没有给予足够的认识。

”工信部节能司综合处副处长王孝洋强调,在铅污染问题上,环保监管和行业管理要求只会越来越严,企业不要抱侥幸心理,应抓紧时间把环保核查和行业准入的工作完成。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综合处的周奇对目前企业申报环保核查积极性不高也十分困惑。

“按照准入条件要求,两部门协商将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作为行业准入审查的前置条件,企业应先通过环保核查后方能开展行业准入审查,但现在给企业留下的时间已经不多。

因此,我们与工信部沟通后进行了有益的变革,让环保核查和行业准入审查同步进行。

”他透露,现在,各企业不必等环保核查的结果公布后再申报行业准入审查,不过在最终发布结果上仍按照先发布环保核查公告、再发布行业准入公告的顺序进行。

环保部:《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环保部:《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环保部:《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
知》
佚名
【期刊名称】《轻工标准与质量》
【年(卷),期】2011(000)003
【摘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切实加强铅蓄电池(包括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及再生铅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家环境保护部5月18日发布《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56号),要求建立重金属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

【总页数】2页(P21-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21
【相关文献】
1.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J],
2.环保部发布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名单(第三批)的公告 [J],
3.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J],
4.环保部启动铅蓄电池和再生铅核查 [J],
5.环保部公布第三批通过环保核查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名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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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环保部

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环保部

附件: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再生铅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贯彻落实《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严格实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推进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申请准入公告的再生铅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以联合公告形式发布符合《准入条件》的再生铅生产企业名单。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准入条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负责本地区再生铅企业准入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核实第四条申请准入公告的再生铅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工商部门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拥有独立的生产厂区;(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等发展规划的要求;(四)所生产的再生铅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五)符合《准入条件》中有关规定和要求;(六)列入环保核查公告名单。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再生铅生产企业可向本地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附后,以下简称《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六条准入公告的申请工作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为申请主体。

集团公司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单独申请。

同一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单独填写《申请书》,在准入申请时一并提交。

第七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准入条件和有关环保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准入公告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第八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要求将经初审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报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废铅蓄电池铅回收项目审批权限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废铅蓄电池铅回收项目审批权限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废铅蓄电池铅回收项目审批权
限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5.18
•【文号】环办函[2010]504号
•【施行日期】2010.05.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废铅蓄电池铅回收项目审批权限的复

(环办函[2010]504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明确废铅蓄电池铅回收项目审批权限的请示》(湘环报〔2010〕30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该项目以废铅酸蓄电池为主要原料,拟采用合金炉-密闭式熔炼炉的联合流程生产铅合金及副产品,属于废物综合利用类项目。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第5号令)的审批权限要求,该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你厅负责审批。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环保部发布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名单(第三批)的公告

环保部发布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名单(第三批)的公告

环保部发布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名
单(第三批)的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资源综合利用》
【年(卷),期】2014(000)008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确保公众身体健康,环
境保护部开展了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对有关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境保护现状进行审查。

经企业自查、省级环保部门初审、专家资料审查、社会公示和各环保督查中心现场检查,形成了第三批26家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名单(见附件),于2014年8月8日予以公告。

【总页数】2页(P2-3)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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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铅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贯彻落实《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严格实施《再
生铅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推进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申请准入公告的再生铅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以联合公告形式发布符合《准入条件》的再生铅生产企业名单。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准入条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负责本地区再生铅企业准入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核实
第四条申请准入公告的再生铅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独立的生产厂区;
(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再生有
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等发展规划的要求;
(四)所生产的再生铅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五)符合《准入条件》中有关规定和要求;
(六)列入环保核查公告名单。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再生铅生产企
业可向本地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附后,以下简称《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六条准入公告的申请工作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
企业为申请主体。

集团公司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单独申请。

同一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单独填写《申请书》,在准入申请时一并提交。

第七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准入条件和有关环保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准入公告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第八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要求将经初审
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报环境保护部。

第三章复核与公告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环境保护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研究院所和专家,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初步确定符合准入
要求的企业名单。

第十条经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向社会进行公示(10 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以联合公告形式公布;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于每年3 月底前将《准入条件》有关要求执行情况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投诉或举报。

第十三条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准入公告名单内企业的监督检查,组织有关行业协会、研究院所和专家对进入准入公告名单的再生铅生产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

准入公告名单内企业相关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按准入申请渠道报告。

第十四条准入公告名单内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填报《申请书》时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不能保持《准入条件》要求的;
(三)被从环保核查名单中除名;
(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发生重大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或突发环境事件、重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2 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准入公告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撤销公告资格应提前告知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并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和申辩情况进行论证,决定是否撤销企业公告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附:
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__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__ 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制
2013年
再生铅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填表人:联系电话:
注:此表需要按照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内容填写。

可另附页。

表2
再生铅企业准入情况表
声明:以上所有材料真实有效,有据可查,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公章)
表3: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
注:纸面不敷、可另附页。

表4: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
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月日注:可另附页。

表5:
专家组审核意见表
专家组审核意见:
专家组长签字: 专家组副组长签字: 注: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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