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范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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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范围的界定
《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和《**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及近亲属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在现实中对医疗纠纷进行更为准确地界定难度很大,目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没有对医疗纠纷进行界定。

本条例适用的地域范围是**省行政区域内;
本条例所指的医疗纠纷界定从产生的原因分:
一、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方面来说,主要表现为:
(一)医德医风不正、责任心不强;
(二)违反规则制度、诊疗护理常规和操作规程;
(三)技术上的原因;
(四)病历书写不规范;
(五)医患沟通不到位
二、从患者及近亲属方面来说,主要表现为:
(一)医学知识缺乏;
(二)提供病史不实;
(三)预期过高;
(四)无理取闹。

该界定从医疗纠纷发生的主体、产生的原因两方面进行规
范。

一、首先,医疗纠纷发生的主体为特定的主体,即一方是患者及其近亲属,另一方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纠纷只能是发生在患者及其近亲属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之间,其他不属于患者及其近亲属的主体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之间发生的纠纷,均不属于本法规调整的范围。

二、其次,医疗纠纷的发生仅指患者因在医疗机构接受检查、诊疗、护理等行为引起的,这些行为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以及由此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双方在责任的划分、损害赔偿等方面,医患双方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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