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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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办[2008]11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6.24
【实施日期】2008.06.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建设
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8〕11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现将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建设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建设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为实现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目标,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了《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省数字办组织专家论证通过,省发展改革委于6月20日正式批复该方案(《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的复函)(闽发改高技〔2008〕441号)。
现就组织实施《方案》提出如下意见:。